被不起訴人沈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412301972********,漢族,**程度,戶籍所在地:廣東省羅定市羅城街道北區(qū)**號,現(xiàn)住廣東省肇慶市高新技術開發(fā)區(qū)**棟**號,職業(yè):廣東**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大旺分公司會計。因涉嫌虛開發(fā)票罪于2018年1月3日被肇慶市公安局大旺分局取保候審,2019年1月3日被肇慶市**院**,同年1月16日經(jīng)本院決定,繼續(xù)對其取保候審。
本案由肇慶市公安局大旺分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沈某某涉嫌虛開發(fā)票罪,于2018年12月12日向肇慶市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肇慶市人民檢察院于2019年1月16日將該案交辦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訴人有權委托辯護人,經(jīng)依法訊問被不起訴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肇慶市公安局大旺分局移送審查起訴認定:
2016年5月,廣東**教育投資有限公司會計何某某(另案處理)以承包廣東外語外貿大學附設*****學院**工程為由,掛靠在廣東**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大旺分公司,并使用**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公章與**公司簽訂了兩份《**工程承包合同》。
后何某某向沈某某提出要支取工程款,從**公司轉賬至**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然后沈某某扣除了工程款的10%作為掛靠費和稅費后,再從**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公帳轉入何某某的銀行賬戶。
具體轉賬情況如下:2016年5月6日、5月24日,**公司公賬分別轉賬了25萬元、30萬元至一展公司公賬,**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扣除點數(shù)將資金轉回給何某某的銀行賬戶,后沈某某開具了2張票面金額分別是25萬元、30萬元的增值稅普通發(fā)票給何某某。
經(jīng)查,何某某并無承擔**公司在廣東外語外貿大學附設*****學校的**工程,***公司亦無實際工程施工項目。
偵查機關認為,沈某某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之一的規(guī)定,涉嫌虛開發(fā)票罪。
本院經(jīng)全面審查,認為被不起訴人沈某某沒有犯罪事實,不符合起訴條件。被不起訴人沈某某雖然存在開具虛假發(fā)票的行為,但是其主觀上沒有虛開發(fā)票的故意,且其作為公司會計,為掛靠公司開具發(fā)票只是**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決定,并非其個人行為,不符合虛開發(fā)票的構成要件。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沈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2019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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