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最高人民法院
于某非法持有槍支準許撤回起訴案
——對以收藏、娛樂為目的非法購買、持有以壓縮氣體為動力且槍口比動能較低的槍支案件的處理
入庫編號 2024-05-1-048-001
關鍵詞 刑事 非法持有槍支罪 氣槍 槍口比動能較低 準許撤回起訴
基本案情
2016年8月,遼寧省鞍山市公安局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接群眾舉報稱,被告人于某家中私藏槍支。公安民警依法到于某家中搜查,并在其家中二樓房間內搜查出9支仿真槍和2發54式手槍彈。公安民警據此將其帶回調查。于某供述,其于2006年通過互聯網購買了7支仿真槍,2007年在鞍山市景子街商場里的某戶外用品店購買2支仿真手槍,并經其測試完好后,將上述9支仿真槍收藏在家中。
2016年8月,鞍山市公安局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委托鞍山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對從被告人于某家中扣押的槍形物進行鑒定。因4支損壞未能鑒定,僅對其中的5支槍形物進行鑒定。經鑒定,5支氣槍均以氣體為動力,槍口比動能分別為2.6J/cm2、2.8J/cm2、3.4J/cm2、2.4J/cm2、5.6J/cm2。鑒此,認定從于某處扣押的5支槍形物均為以氣體為動力的槍支。
被告人于某接到鞍山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意見后,遂申請重新鑒定。2016年10月,公安部物證鑒定中心接受遼寧省鞍山市公安局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的委托,對其送檢的5支疑似氣槍進行鑒定。鑒定意見為:送檢的5支疑似氣槍均是以氣體為動力,槍口比動能超過每平方厘米1.8焦耳,均為槍支。
另查明,被告人于某系退伍軍人,轉業后在鞍山某集團有限公司工作,服役期間和轉業后曾屢次受表彰,并曾參加抗洪搶險等重大任務,平時表現良好。
2017年1月13日,遼寧省鞍山市鐵東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于某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向鞍山市鐵東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20年7月6日,遼寧省鞍山市鐵東區人民檢察院提出撤回起訴。鞍山市鐵東區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0日作出(2017)遼0302刑初70號刑事裁定,準許鞍山市鐵東區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2020年7月22日,鞍山市鐵東區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涉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支、氣槍鉛彈刑事案件定罪量刑問題的批復》(法釋〔2018〕8號)第一條規定:“對于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持有、私藏、走私以壓縮氣體為動力且槍口比動能較低的槍支的行為,在決定是否追究刑事責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罰時,不僅應當考慮涉案槍支的數量,而且應當充分考慮涉案槍支的外觀、材質、發射物、購買場所和渠道、價格、用途、致傷力大小、是否易于通過改制提升致傷力,以及行為人的主觀認知、動機目的、一貫表現、違法所得、是否規避調查等情節,綜合評估社會危害性,堅持主客觀相統一,確保罪責刑相適應。”本案中,被告人于某非法持有以壓縮氣體為動力,槍口比動能超過1.8焦耳/平方厘米的5支槍支,但涉案槍支槍口比動能較低,且發射物為BB彈。而且,于某出于個人愛好,通過網絡、商場購買等方式購進仿真槍支,收藏在家中,其持有槍支目的是收藏。于某在庭審中如實供述上述事實。此外,于某在單位表現一貫良好,退伍后在單位從事武裝保衛管理工作,并加入預備役,參加抗洪救災等多項重大任務。綜上,根據于某犯罪情節及平時表現,認定犯罪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作為犯罪處理。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對于以收藏、娛樂為目的,非法購買、持有以壓縮氣體為動力且槍口比動能較低的槍支的案件,應當綜合評估社會危害性,堅持主客觀相統一,確保罪責刑相適應。經綜合評估認為社會危害性較小的,依法從寬處理;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情節顯著輕微社會危害不大的,不作為犯罪處理。
關聯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28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涉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支、氣槍鉛彈刑事案件定罪量刑問題的批復》(法釋〔2018〕8號)第1條
一審:遼寧省鞍山市鐵東區人民法院(2017)遼0302刑初70號刑事裁定(2020年7月20日)
從唯數量論到綜合裁量
——《于某非法持有槍支準許撤回起訴案(入庫編號:2024-05-1-048-001)》解讀
喻海松 徐金平
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了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為依法嚴懲涉槍犯罪,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制定了《關于審理非法制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后于2009年修改后重新公布),主要以數量為基準對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作了規定。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關于涉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支、氣槍鉛彈刑事案件定罪量刑問題的批復》(法釋〔2018〕8 號,以下簡稱《批復》),對于涉以壓縮氣體為動力且槍口比動能較低的槍支案件,規定在定罪量刑時不應唯數量論,而應綜合裁量。由此,人民法院案例庫入庫參考案例《于某非法持有槍支準許撤回起訴案(入庫編號:2024-05-1-048-001)》對非法持有以壓縮氣體為動力且槍口比動能較低的槍支案件的綜合裁量規則作了進一步細化,提出:“對于以收藏、娛樂為目的,非法購買、持有以壓縮氣體為動力且槍口比動能較低的槍支的案件,應當綜合評估社會危害性,堅持主客觀相統一,確保罪責刑相適應。經綜合評估認為社會危害性較小的,依法從寬處理;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情節顯著輕微社會危害不大的,不作為犯罪處理。”
一、非法持有以壓縮氣體為動力且槍口比動能較低的槍支案件的綜合裁量規則
為彰顯對涉槍犯罪的嚴懲立場,《解釋》設置了較低的入罪門檻和升檔量刑標準。具體而言,非法持有、私藏軍用槍支?1支以上的,或者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藥為動力發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支1支以上或者以壓縮氣體等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支2支
以上的,即構成犯罪;槍支數量達到上述標準2倍(或者2.5倍)以上的,即要升檔量刑。上述標準是與當時確立的射擊干燥松木板的槍支鑒定標準相銜接的。據了解,射擊干燥松木板標準對應的槍口比動能在16焦耳/平方厘米左右。
2010年,《公安機關涉案槍支彈藥性能鑒定工作規定》(公通字〔2010〕67號)明確,對不能發射制式彈藥的非制式槍支,“槍口比動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時,一律認定為槍支”。在槍支鑒定標準作出上述調整后,涉槍案件呈現出多樣性、復雜性的特點。特別是,一些涉以壓縮氣體為動力且槍口比動能較低的槍支的案件,涉案槍支的致傷力較低,在決定是否追究刑事責任及裁量刑罰時唯槍支數量論,易悖離一般公眾的認知,也違背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的要求。
從實踐反映的情況看,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支的槍口比動能范圍很寬:高則能達上百焦耳/平方厘米,危害性不小于以火藥為動力的槍支;低則可能剛剛達到槍支的認定標準,致傷力較低。鑒此,對于涉此類槍支案件的刑事責任追究和刑罰裁量,如不作區別,明顯不符合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和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的基本要求。基于此,《批復》對涉以壓縮氣體為動力且槍口比動能較低的槍支案件的定罪量刑標準作出調整,實行差別化的定罪量刑標準,要求根據涉案槍支的數量、外觀、材質、發射物、購買場所和渠道、價格、用途、致傷力大小、是否易于通過改制提升致傷力,以及行為人的主觀認知、動機目的、一貫表現、違法所得、是否規避調查等情節,綜合評估社會危害性,妥當定罪量刑,而不再籠統執行《解釋》規定的定罪量刑標準。
本參考案例正是一起非法持有以壓縮氣體為動力且槍口比動能較低的槍支案件,所涉裁判要旨根據《批復》所確定的原則,強調堅持綜合裁量,并在此基礎上對具體處理規則作了進一步細化,特別明確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節免予刑事處罰或者作出罪處理。這彰顯了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基本要求,有利于進一步優化涉槍案件的處理效果,確保人民群眾在每一個涉槍犯罪案件的處理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二、于某非法持有槍支準許撤回起訴案的具體分析
經綜合裁量,法院認定被告人于某非法持有槍支的行為屬于犯罪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依法裁定準許檢察機關撤回起訴。具體而言,主要基于如下情節:
其一,涉案槍支的致傷力較低。被告人于某非法持有以壓縮氣體為動力,槍口比動能超過1.8焦耳/平方厘米的5支槍支,但涉案槍支槍口比動能較低:最小2.4焦耳/平方厘米,最大5.6焦耳/平方厘米。除兩支充氣槍托為鋅合金外,其余均為塑料材質,發射物為6mm的BB彈。此外,涉案槍支通過焊接、粘接等改造提升致傷力的可能性較低。
其二,以收藏、娛樂為目的。被告人于某作為退伍軍人及軍事愛好者,通過網絡、商場購買等方式購進仿真槍支,放置于家中,其持有槍支目的是愛好、收藏。于某持續持有涉案槍支十余年,并未實際用于違法活動,更未傷害他人。
其三,一貫表現良好。被告人于某退伍后在單位工作表現良好,并加入預備役,連續兩年被評為優秀預備役軍官,常年無償獻血,沒有任何違法犯罪記錄;案發后,也積極配合調查,如實說明事實。
三、本參考案例裁判規則對類似案件的借鑒意義
刑法的適用不是機械適用定罪量刑標準的過程,必須考慮適用結論是否符合一般人的認知。本參考案例所強調的綜合考量規則,雖然針對的是涉槍案件,但實際可以在其他案件的處理之中“推而廣之”。特別是,對于相關定罪量刑標準明顯滯后于經濟社會發展狀況或者前置法作出較大調整的情況,相關案件的處理更需要綜合考量社會危害性,堅持實事求是,實現法理情統一,確保案例的處理效果。
在這一過程之中,舍棄綜合裁量,機械適用相關定罪量刑標準,可能會造成法理情不統一,嚴重悖離民眾的法感情。基于此,新近相關司法解釋在設置定罪量刑標準的同時,設法賦予司法人員一定的裁量空間。例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2〕12號)第十三條第一款對相關案件根據該司法解釋的規定定罪量刑明顯過重的,允許根據案件的事實、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妥當處理。這正是新近司法解釋蘊含和彰顯的綜合裁量原則,值得我們每一個司法實務工作者認真揣摩并加以實踐。
(作者單位:最高人民法院;遼寧省鞍山市鐵東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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