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辦法規定“約定特許經營者通過向用戶收費、獲得與特許經營項目相關的其他開發經營權益等方式取得收益”。此處相關的其他開發經營權益,指的是地理空間上的相關、產業鏈上下游的相關還是公益設施經濟外部性的價值內部化方面的相關?
答:目前尚未有明確的政策文件對“其他開發經營權益”的法定含義進行解釋,參考《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特許經營方案編寫大綱(2024 年試行版)》第三部分第三條的內容,對于盈利能力不足的項目,可通過多種方式提升項目總體盈利能力的可行性,包括依法依規合理調整土地規劃用途和開發強度、提供與項目合理相關的資源補償等。
從實操角度,我們理解可以考慮將兩方面內容納入“其他開發經營權益”的范圍:
- 一方面,參考《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特許經營協議(編制)范本》(2024年試行版)相關內容,該等開發經營權益可包括特許經營者直接或委托第三方(通過提供、出租、允許轉租全部或部分該等空間及/或相關設施或其它方式)從事市場化非主營業務,如廣告業務開發(廣告設計、制作、發布、代理業務等),通信業務開發(移動通信資源開發、有線通信接入等),商業零售開發(報紙雜志、提款機服務、其他商業零售點等),產出物循環利用(污水的中水回用、垃圾焚燒后爐渣再利用等),與項目相連接的各類通道經營(出租空間和設施等),以及適用法律允許的其他利用本項目資產內的空間和產出物所從事的其他營收業務等。
- 另一方面,還可包括在依法依規的前提下由政府方提供的資源補償,如礦產資源(河砂、砂石礦、煤礦、金屬礦、頁巖氣等)、公共資源配置(市政公共設施和空間等)、具備穩定收益的存量資產(包括水廠、供暖、土地、房產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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