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2024年2月27日,人民法院案例庫正式上線并向社會開放。最高法院要求,法官在審理案件時必須檢索查閱案例庫,參考入庫同類案例作出裁判。這對于促進統一裁判規則和尺度,避免“同案不同判”,保障法律正確、統一適用無疑具有重要意義。為了幫助讀者理清保全與執行領域不同案件主要爭議焦點問題和相應裁判規則,我們將圍繞人民法院案例庫發布的保全、執行案例,總結梳理各地法院處理類似問題的裁判觀點,在本公眾號分期推送。
最高法院: 網絡司法拍賣中, 法院未公示評估報告副本, 是否應予撤銷拍賣?
閱讀提示:在網絡司法拍賣過程中,如果法院未按規定公示評估報告的副本,這一行為是否構成程序瑕疵,進而應當導致拍賣結果被撤銷?本文通過一則人民法院案例庫發布的案例對該問題進行解答。
裁判要旨
在拍賣行為不存在“造成重大誤解”“造成重大損失”的情況下,雖然拍賣公告通過網絡司法拍賣平臺公示評估報告副本的行為有瑕疵,但不符合應予撤銷拍賣的情形。
案情簡介
一、日照市某資本管理有限公司與姜某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日照中院委托甲公司對姜某所有的日照市月XX房產進行網拍詢價,該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出具《司法網拍房地產詢價報告書》,明確“估價對象為獨棟別墅,有院落一處,鐵藝圍墻”,給出詢價結果為931.83萬元。
二、2021年3月17日,日照中院作出(2016)魯11執413號之七執行裁定,裁定拍賣上述房產。期間,丁某以9772900元的報價拍得案涉房產。但丁某未在拍賣公告約定時間交納拍賣尾款。
三、丁某向日照中院提出異議稱,其在競買后聯系房屋權利人才得知,房屋所處院落不在拍賣范圍內,房屋權利人要求其另行支付院落施工裝修款項。根據規定,在案涉房產的拍賣說明中,沒有說明院落狀況,導致競買人產生重大誤解,請求撤銷拍賣;且法院拍賣行為存在未按照《網絡司法拍賣規定》第十三條規定公示評估報告副本,以及拍賣房產占有使用、附隨義務等現狀的情形,應當撤銷拍賣。
四、日照中院經審查后,于2022年1月17日作出(2022)魯11執異2號執行裁定,駁回丁某異議。
五、丁某不服,向山東高院申請復議,山東高院于2022年3月29日作出(2022)魯執復93號執行裁定,駁回丁某復議請求。
六、丁某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監督。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28日作出(2023)最高法執監260號執行裁定,駁回丁某的申訴。
裁判要點及思路
本案的爭議焦點:網絡司法拍賣中,法院未公示評估報告副本,是否應予撤銷拍賣?最高法院認為:
1.丁某所稱后來得知“房屋所處院落不在拍賣范圍內”以及“房屋權利人要求其另行支付院落施工裝修款項”的問題與事實不符,丁某對拍賣公告中案涉房屋包含院落的理解正確,不存在重大誤解致使購房目的無法實現應予撤銷拍賣的情形。
2.在此基礎上,盡管日照中院未按照《網絡司法拍賣規定》第十三條的規定,在拍賣公告當日通過網絡司法拍賣平臺公示評估報告副本的行為雖有瑕疵,但行為不符合《網絡司法拍賣規定》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的應予撤銷網絡司法拍賣的情形,不應予以撤銷拍賣。
實務要點總結
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唐青林律師、李舒律師的專業律師團隊辦理和分析過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問題,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大量辦案同時還總結辦案經驗出版了《云亭法律實務書系》,本文摘自該書系。該書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戰斗在第一線的專業律師,具有深厚理論功底和豐富實踐經驗。該書系的選題和寫作體例,均以實際發生的案例分析為主,力圖從實踐需要出發,為實踐中經常遇到的疑難復雜法律問題,尋求最直接的解決方案。
1.網絡司法拍賣中,未公示副本行為是否會“造成重大誤解”“造成重大損失”應結合具體案情分析,綜合判斷是否存在重大誤解致使購房目的無法實現應予撤銷拍賣的情形。若不存在“造成重大誤解”“造成重大損失”,則雖然拍賣公告通過網絡司法拍賣平臺公示評估報告副本的行為有瑕疵,但不符合應予撤銷拍賣的情形。
2.競買人購得房屋后自行委托鑒定,報告載明房屋屬危房。執行法院發布拍賣公告時未就房產是否屬于危房進行瑕疵公告,致使競買人產生重大誤解,購買目的無法實現,雖然拍賣成交單價低于同地段市場單價,但不能據此推定競買人認可房產瑕疵,拍賣應予撤銷。(見延伸閱讀案例1)
3. 執行法院對拍賣財產有義務進行必要的調查,若執行法院在拍賣前未進行必要調查,拍賣公告及拍賣須知中對無證建筑情況及租賃情況等瑕疵未予以充分說明,導致買受人產生重大誤解而參加競買,且執行法院無法向其實際交付拍賣成交裁定中確認歸其所有的房地產,買受人購買目的最終無法實現,法院可依法撤銷拍賣。(見延伸閱讀案例2)
(我國并不是判例法國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導性案例,對同類案件的審理和裁判中并無約束力。同時,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實踐中,每個案例的細節千差萬別,切不可將本文裁判觀點直接援引。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執行業務部對不同案件裁判文書的梳理和研究,旨在為更多讀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觀察的視角,并不意味著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執行業務部對本文案例裁判觀點的認同和支持,也不意味著法院在處理類似案件時,對該等裁判規則必然應當援引或參照。)
相關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6〕18號)
第十三條 實施網絡司法拍賣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拍賣公告發布當日通過網絡司法拍賣平臺公示下列信息: (一)拍賣公告; (二)執行所依據的法律文書,但法律規定不得公開的除外; (三)評估報告副本,或者未經評估的定價依據; (四)拍賣時間、起拍價以及競價規則; (五)拍賣財產權屬、占有使用、附隨義務等現狀的文字說明、視頻或者照片等; (六)優先購買權主體以及權利性質; (七)通知或者無法通知當事人、已知優先購買權人的情況; (八)拍賣保證金、拍賣款項支付方式和賬戶; (九)拍賣財產產權轉移可能產生的稅費及承擔方式; (十)執行法院名稱,聯系、監督方式等; (十一)其他應當公示的信息。
第三十一條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異議請求撤銷網絡司法拍賣,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一)由于拍賣財產的文字說明、視頻或者照片展示以及瑕疵說明嚴重失實,致使買受人產生重大誤解,購買目的無法實現的,但拍賣時的技術水平不能發現或者已經就相關瑕疵以及責任承擔予以公示說明的除外; (二)由于系統故障、病毒入侵、黑客攻擊、數據錯誤等原因致使拍賣結果錯誤,嚴重損害當事人或者其他競買人利益的;
(三)競買人之間,競買人與網絡司法拍賣服務提供者之間惡意串通,損害當事人或者其他競買人利益的; (四)買受人不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規定的競買資格的; (五)違法限制競買人參加競買或者對享有同等權利的競買人規定不同競買條件的; (六)其他嚴重違反網絡司法拍賣程序且損害當事人或者競買人利益的情形。
法院判決
以下是最高法院在“本院認為”部分的論述: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系對撤銷拍賣的一般規定,《網絡司法拍賣規定》第三十一條對撤銷網絡司法拍賣作了明確規定,本案系網絡司法拍賣,應優先適用《網絡司法拍賣規定》的規定。
其次,本案中,丁某主張拍賣公告存在嚴重失實,致使其產生重大誤解、造成重大損失,請求撤銷拍賣。對此,需要結合具體情況,綜合考慮未公示副本行為是否會“造成重大誤解”“造成重大損失”。本案中,丁某主張,在參與競拍后得知,房屋所有權人姜某認為評估報告房屋價款中不包含院落及院落的裝修價值,并明確表示不會配合申請人辦理院落及院落裝修交接手續。但日照中院在(2021)魯11執異60號執行裁定中認為,日照市月XX房產,是建筑物及內部裝修、院落、綠植等附屬設備的統一體,無法再行區分不同物的所有權歸屬,姜某主張內部裝修、院落、綠植為案外人姜某成投資,既無證據又于法無據,駁回姜某的異議。姜某對此不服,向山東高院申請復議,山東高院(2021)魯執復322號執行裁定認為,“建筑物及內部裝修、院落、綠植等附屬設備的統一體,無法再行區分不同物的所有權歸屬;復議申請人主張內部裝修、院落、綠植為案外人姜某成投資,沒有證據證實”,駁回姜某的復議。
由此可見,丁某所稱后來得知“房屋所處院落不在拍賣范圍內”以及“房屋權利人要求其另行支付院落施工裝修款項”的問題與事實不符,丁某對拍賣公告中案涉房屋包含院落的理解正確,不存在重大誤解致使購房目的無法實現應予撤銷拍賣的情形。日照中院未按照《網絡司法拍賣規定》第十三條的規定,在拍賣公告當日通過網絡司法拍賣平臺公示評估報告副本的行為雖有瑕疵,但不符合《網絡司法拍賣規定》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的應予撤銷網絡司法拍賣的情形。
案件來源
人民法院案例庫:2024-17-5-203-010
丁某與日照某資本管理公司執行監督案【最高人民法院(2023)執監第260號】
裁判規則一:競買人購得房屋后自行委托鑒定,報告載明房屋屬危房。執行法院發布拍賣公告時未就房產是否屬于危房進行瑕疵公告,致使競買人產生重大誤解,購買目的無法實現,雖然拍賣成交單價低于同地段市場單價,但不能據此推定競買人認可房產瑕疵,拍賣應予撤銷。
案例1:和某農信社、正某投資公司、正某開發公司、施某福借款合同糾紛執行審查執行裁定書【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2021)新執復133號】
新疆高院認為:本案王某在接收房產后自行委托對案涉房產安全性進行鑒定并出具鑒定報告,鑒定報告載明案涉房產屬危房,安全性不符合《民用建筑可靠性鑒定標準》。在各方當事人未提出反證證明案涉房產安全性符合標準的情況下,執行法院依據該鑒定報告認定案涉房產屬于危房并無不當。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一條規定,由于拍賣財產的文字說明、視頻或者照片展示以及瑕疵說明嚴重失實,致使買受人產生重大誤解,購買目的無法實現的,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可以提出異議請求撤銷網絡司法拍賣。本案在案涉房產安全性評級屬DSU級危房情況下,其基本使用目的已不能達成,喀什中院發布拍賣公告時未就案涉房產是否屬于危房進行瑕疵公告,致使王某產生重大誤解,購買目的無法實現,本案雖然拍賣成交單價低于同地段市場單價,但不能據此推定王某認可案涉房產瑕疵。故和某農信社復議稱王某知曉案涉房產瑕疵、競買目的可以實現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規則二:執行法院對拍賣財產有義務進行必要的調查,若執行法院在拍賣前未進行必要調查,拍賣公告及拍賣須知中對無證建筑情況及租賃情況等瑕疵未予以充分說明,導致買受人產生重大誤解而參加競買,且執行法院無法向其實際交付拍賣成交裁定中確認歸其所有的房地產,買受人購買目的最終無法實現,法院可依法撤銷拍賣。
案例2:楓某公司與中某公司、淮安申某公司、陳某梅、周某宏金融借款合同、保證合同、抵押合同糾紛案【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17)蘇執復208號】
江蘇高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十條規定:“執行人員應當對拍賣財產的權屬狀況、占有使用情況等進行必要的調查,制作拍賣財產現狀的調查筆錄或者收集其他有關材料?!被窗仓性簩ε馁u財產有義務進行必要的調查,而淮安中院對上述情況在拍賣前未進行必要調查,拍賣公告及拍賣須知中對無證建筑情況及租賃情況等瑕疵未予以充分說明。施雨國作為競買人憑拍賣公告、拍賣須知及現場查看,難以發現拍賣財產上存在以上重大瑕疵,而拍賣財產上是否存在大量無證建筑及長期租賃合同,是競買人決定是否參加競買所應考量的重要因素。因淮安中院的拍賣公告、拍賣須知對拍賣財產上存在的瑕疵說明嚴重失實,導致買受人產生重大誤解而參加競買,且淮安中院無法向其實際交付拍賣成交裁定中確認歸其所有的房地產,其購買目的最終無法實現,淮安中院撤銷拍賣的行為有事實法律依據,應予以維持。綜上,楓某公司的復議申請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駁回?;窗仓性海?017)蘇08執異153號執行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予以維持。
*此處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為作者完成文章時所在工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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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主編
執行主編 黃紹宏 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
責任編輯 法麗 微信號:17310145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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