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
廣東普寧市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
發布情況通報
對一名拒服兵役的青年洪某某作出處罰,
罰款28176元
不得錄用其為公務員
全文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解決入伍新兵拒服兵役問題暫行辦法》(軍動【2018】238號 )等規定,對普寧市2024年下半年一名拒服兵役青年作出相應處罰。具體情況如下:
洪某某,男,身份證號碼:44528120031227XXXX,應屆大專畢業生,普寧市里湖鎮人。2024年9月12日通過“陽光征兵”定兵大會確定到某集團軍服兵役,洪某某依法服兵役意識淡薄,態度消極,明確表示不愿前往部隊服役,并愿意承擔拒服兵役所產生的一切處罰。市征兵辦工作人員、里湖鎮武裝部部長和洪某某家長多次向洪某某講清拒服兵役的嚴重后果,但反復教育未果,洪某某仍然拒絕履行兵役義務。
雖然洪某某未正式進入部隊,但其行為發生在普寧市召開“陽光征兵”定兵大會確定人員和入伍去向之后,嚴重破壞普寧市多年來“踴躍參軍入伍”的良好氛圍,性質十分惡劣。為教育本人、警示他人,嚴肅征兵工作紀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第十章第三十條規定和《解決入伍新兵拒服兵役問題暫行辦法》(軍動【2018】238號規定,決定對洪某某拒服兵役行為做出如下處罰:
(一)處以普寧市2024年義務兵家庭優待金的2倍予以罰款,共計28176元。由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按照法定程序收繳,罰款上交市財政,納入新兵征集優撫優待工作經費。對拒不履行罰款決定的,將依法申請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公安部門在其本人戶籍“兵役狀況欄”備注“拒服兵役”永久字樣,兩年內不得為其辦理出國(境)手續。
(三)市人民法院將其納入履行國防義務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實施聯合懲戒,銀行部門三年內不得給予其信貸優惠政策和利率優惠政策。
(四)教育部門兩年內不得為其辦理升(復)學手續,兩年內暫停其專科以上學歷報考資格。
(五)組織部、人社局和相關單位,不得錄用其為公務員或者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不得聘用為事業單位人員、國有企業職工。
(六)行政審批部門三年內不得為其辦理經商手續,不得為其本人和父母辦理保障性住房。
(七)由里湖鎮人民政府對其進行不少于10天《國防法》《兵役法》等相關法律集中教育。
(八)由市融媒體中心將其處罰結果通過媒體向社會通報。
參軍非兒戲
莫要因一時沖動
留下人生“污點”
來源 | 普寧融媒、普寧市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廣州日報
編輯 | lin
審校 | 遠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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