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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如僧律師,稅務訴訟律師,原則上只辦涉稅案件。
張a掛靠在甲運輸公司從事運輸業務,長期為乙建材公司承運貨物,2017年全年雙方結算的運輸費大約人民幣70余萬元。
為了降低經營成本,乙建材公司要求張a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
張a找到甲運輸公司的財務負責人萬b,要求為客戶開具專票。萬b向張a提出需要支付開票金額的9%的“點子費”的條件,張a轉告乙建材公司負責人,獲知乙公司同意承擔此費用后,將乙建材公司的相關開票信息傳遞給萬b。
萬b墊資將開票金額的7.5%的“點子費”轉給中間人周c,周c再轉給中間人劉d 7%的“點子費”,劉d到鄧e實際控制的丙運輸公司虛開應稅勞務為運輸費的重慶增值稅專用發票6份,價稅合計人民幣567367.9元,并于次日交納5%的“點子費”給鄧e的妻子。
萬b收到發票后,通過快遞郵寄到張a指定的地址。張a按照約定,將9%的手續費共計人民幣51063.00元轉給萬b。
在此過程中,萬b與中間人周c、劉d分別截取1.5%、0.5%、2%的“點子”作為自己的好處費。
案發后,乙建材有限公司于向稅務機關補繳稅款、滯納金等共計人民幣63028.92元。
本院認為,乙建材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楊某某不知開票單位“乙運輸公司”非張a所掛靠的單位,主觀上無騙取國家稅款的故意,本案所涉及的6份增值稅專用發票為善意取得,沒有犯罪事實。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決定對乙建材有限公司不起訴。
一、乙建材公司是幸運的。
檢察院認為其主觀上沒有虛開的故意,不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從而對其做出不起訴的決定。
二、乙建材公司又是不幸的。
在這個過程中,乙建材公司花了9個點,從張a那里獲取了9個點的發票,絕對沒有占國家便宜的意思。
乙建材公司取得發票時,支付了9個點;進項轉出時,又補了9個點。
實際上,乙建材公司在沒有任何過錯的情況下,交了兩次稅。
需要指出來的是,根據不起訴決定書的說法,乙建材公司還額外按日萬分之五的比例支付了滯納金給稅務機關。
對于這點,筆者認為稅務機關的做法,明顯違法了。
根據國稅函〔2007〕1240號的規定,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又沒有辦法重開有效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不允許抵扣進行稅款,或者抵扣了需要進項轉出,但是不能按日加收滯納金。如此赤裸裸的違法,實在少見。
三、乙建材公司有什么辦法挽回損失嗎?
一般情況下,乙建材公司可以通過起訴甲運輸公司的辦法挽回稅款損失。
張a是以甲運輸公司的名義為乙建材公司提供運輸服務,甲運輸公司是運輸合同關系中權利、義務的承受者,即甲公司才是合同的主體,張a不是合同的主體,故甲運輸公司才是適格的被告。
四、不過細究的話,乙建材公司也有疏忽之處。
既然涉及到受領增值稅專用發票,一般情況下,都要簽訂運輸合同的,通過公賬把款項打到開票公司的公賬。一旦做到上述要求,甲運輸公司的財務負責人萬b的調包行為就不能得逞了。
五、說到這里,也可以發現,財務負責人萬b的操做方式太過簡單粗暴了。
如果以丙運輸公司的名義與乙建材公司簽訂運輸合同,讓乙建材公司把款打給丙運輸公司,丙運輸公司扣掉開票費之后,把余款打給劉d,扣掉居間費再打給周c,周c扣掉居間費再打給萬b,說不定所有人都可以勝利大逃亡。
不過這么操作的話,中間人來個黑吃黑,萬b可能就要白忙一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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