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個人介紹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被稅務機關移送公安機關
何觀舒: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律師、稅務犯罪辯護律師
沈某
1.案件性質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
2.主要違法事實
經國家稅務總局青島市稅務局第一稽查局檢查,發現其在檢查所屬期內,主要存在以下問題: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不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76份,金額619.11萬元,稅額68.10萬元。
3.相關法律依據及稅務處理處罰情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稅與罰評析: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是指具有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行為之一。
因此,介紹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虛開稅額達到入罪標準的,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追究刑事責任。而且,介紹人的介紹虛開行為是作為一個獨立的行為進行評價的,與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處于同一地位,不區分主從犯。例如:
安慶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張某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一案中,該院認為:張某某在實施介紹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過程中主動聯系他人虛開發票,設立微信群專門用于虛開發票,對受票企業信息的提供、票面空轉資金回流賬戶及資金的掌控、虛開的發票及虛假合同的轉交等行為均積極參與,主要作用明顯,不宜認定為從犯。
但是,是不是所有的介紹他人虛開行為,都不認定介紹人屬于從犯呢?并不是。
對于雖然具有介紹行為,但沒有具體參與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商定,介紹行為表現出從屬性、被動性,應認定為從犯。例如:
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康某某、何某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一案,該院認為:因二人在犯罪的主觀故意和客觀行為方面都明顯表現出從屬性、被動性,從尊重客觀事實與刑事處罰的效果上考慮,可認定康某某、何某某與受票單位共同實施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行為,成立自然人與單位之間的共同犯罪。其中,A公司、B公司是主犯,康某某、何某某是從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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