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2024年2月27日,人民法院案例庫正式上線并向社會開放。最高法院要求,法官在審理案件時必須檢索查閱案例庫,參考入庫同類案例作出裁判。這對于促進統一裁判規則和尺度,避免“同案不同判”,保障法律正確、統一適用無疑具有重要意義。為了幫助讀者理清保全與執行領域不同案件主要爭議焦點問題和相應裁判規則,我們將圍繞人民法院案例庫發布的保全、執行案例,總結梳理各地法院處理類似問題的裁判觀點,在本公眾號分期推送。
典型案例: 受送達人拒收法院專遞文書, 是否意味著文書對其不發生效力?
閱讀提示:訴訟當事人通常需要向法院提交送達地址確認書,只要是跟案件相關的法律文書,法院都會以專遞方式郵寄送達至當事人提供的送達地址確認書上載明的地址。實務中,部分當事人在文書送達前,往往能預料到案件判決或裁定將對自己不利,此時能否故意拒收法院專遞,以不知情為由主張法律文書不對自己發生效力?本文通過一則人民法院案例庫發布的案例對該問題進行解答。
裁判要旨
因受送達人本人或者受送達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絕簽收,導致訴訟文書未能被受送達人實際接收的,文書退回之日視為送達之日,文書自送達之日起對受送達人發生效力。
案情簡介
一、肖某與龔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秀英法院作出(2018)瓊0105民初1194號民事判決:解除肖某與龔某某于2016年11月23日簽訂的《房地產買賣契約》;龔某某支付肖某購房定金390000元、購房款450000元、違約金390000元,合計1230000元。
二、執行過程中,秀英法院查封了龔某某與劉某按份共有的位于??谑行阌^長濱四路**號某小區*號樓*層***房(以下簡稱案涉房產),于2021年7月27日作出(2020)瓊0105執912號之一執行裁定,拍賣上述房產。
三、2021年8月6日,秀英法院在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平臺上發布拍賣案涉房產公告。2021年8月31日,劉某向秀英法院遞交申請,稱公告上無其享有優先購買權信息。2021年9月8日,秀英法院撤銷首次拍賣公告后重新在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平臺上發布公告,將劉某列為第一順位的優先購買權人,并向劉某在??诘姆慨a地址即案涉房產郵寄送達拍賣相關裁定和拍賣告知書,但被劉某拒收。
四、2021年10月10日,買受人馮某以最高應價勝出,拍賣成交。2021年10月29日,劉某向以秀英法院未有效通知其參與競買,未保障其優先購買權為由提出異議,請求撤銷拍賣。
五、秀英法院于2021年11月15日作出(2021)瓊0105執異191號執行裁定,駁回劉某異議請求。劉某不服,向??谥性禾岢鰪妥h,??谥性河?022年4月24日作出(2022)瓊01執復41執行裁定,撤銷秀英法院(2021)瓊0105執異191號,發回秀英法院重新審查。
六、秀英法院于2022年8月30日作出(2022)瓊0105執異60號執裁定,駁回劉某異議請求。劉某不服,向??谥性禾岢鰪妥h。??谥性河?022年12月6日作出(2022)瓊01執復166號執行裁定,駁回劉某異議請求,維持秀英法院(2022)瓊0105執異60號執裁定。劉某不服,向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訴,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11日作出(2023)瓊執監22號執行裁定,駁回劉某的申訴請求。
裁判要點及思路
本案的爭議焦點:受送達人拒收法院專遞文書,是否意味著文書對其不發生效力?海南高院認為:
1.關于秀英法院實施網絡司法拍賣是否向劉某有效送達的問題。首先,經調閱秀英法院執行案卷,秀英法院分別于2021年5月19日和2021年9月17日通過法院郵政快遞向??谑行阌^長濱四路**號某小區*號樓*層***房寄送拍賣通知書和拍賣裁定。上述兩份“法院專遞郵件詳細單”右上角分別標注“5.25拒收”和“9.17拒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以法院專遞方式郵寄送達民事訴訟文書的若干規定》第十一條規定,拒絕簽收應視為秀英法院已經送達。其次,秀英法院已于2021年9月8日發布第二次拍賣公告,該公告系通過網拍平臺向全社會公示,該公告已起到了公示公告的效果,應視為對劉某履行了通知義務。
2.關于劉某主張秀英法院雖然將其列為優先購買權人,但未告知其如何以優先購買權人參與競買的問題。秀英法院已經告知其享有優先購買權且已經將其列為第一優先購買權人,如其不清楚在競買過程中如何以優先購買權人身份參與競買,應該在拍賣開始前主動通過法院公告的聯系方式自行向法院或者拍輔機構工作人員詢問了解,但其怠于行使自己權利,應承擔不利相關后果。
實務要點總結
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唐青林律師、李舒律師的專業律師團隊辦理和分析過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問題,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大量辦案同時還總結辦案經驗出版了《云亭法律實務書系》,本文摘自該書系。該書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戰斗在第一線的專業律師,具有深厚理論功底和豐富實踐經驗。該書系的選題和寫作體例,均以實際發生的案例分析為主,力圖從實踐需要出發,為實踐中經常遇到的疑難復雜法律問題,尋求最直接的解決方案。
1.因受送達人本人或者受送達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絕簽收,導致訴訟文書未能被受送達人實際接收的,文書退回之日視為送達之日,文書自退回之日起對受送達人發生效力。
2.法院拍賣前已經將被執行財產的共有人列為第一順位優先購買權人,并且分別以法院專遞方式郵寄送達和發布拍賣公告形式公告,視為法院已經履行了通知義務。共有人沒有通過法院公告的聯系方式自行向法院或者拍輔機構工作人員詢問了解如何行使優先購買權,后以法院拍賣行為損害其優先購買權為由申請撤銷拍賣的,不予支持。
(我國并不是判例法國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導性案例,對同類案件的審理和裁判中并無約束力。同時,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實踐中,每個案例的細節千差萬別,切不可將本文裁判觀點直接援引。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執行業務部對不同案件裁判文書的梳理和研究,旨在為更多讀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觀察的視角,并不意味著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執行業務部對本文案例裁判觀點的認同和支持,也不意味著法院在處理類似案件時,對該等裁判規則必然應當援引或參照。)
相關法律規定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6〕18號
第三十一條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異議請求撤銷網絡司法拍賣,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一)由于拍賣財產的文字說明、視頻或者照片展示以及瑕疵說明嚴重失實,致使買受人產生重大誤解,購買目的無法實現的,但拍賣時的技術水平不能發現或者已經就相關瑕疵以及責任承擔予以公示說明的除外; (二)由于系統故障、病毒入侵、黑客攻擊、數據錯誤等原因致使拍賣結果錯誤,嚴重損害當事人或者其他競買人利益的;
(三)競買人之間,競買人與網絡司法拍賣服務提供者之間惡意串通,損害當事人或者其他競買人利益的; (四)買受人不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規定的競買資格的; (五)違法限制競買人參加競買或者對享有同等權利的競買人規定不同競買條件的; (六)其他嚴重違反網絡司法拍賣程序且損害當事人或者競買人利益的情形。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以法院專遞方式郵寄送達民事訴訟文書的若干規定》法釋[2004]13號
第十一條 因受送達人自己提供或者確認的送達地址不準確、拒不提供送達地址、送達地址變更未及時告知人民法院、受送達人本人或者受送達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絕簽收,導致訴訟文書未能被受送達人實際接收的,文書退回之日視為送達之日。受送達人能夠證明自己在訴訟文書送達的過程中沒有過錯的,不適用前款規定。
法院判決
以下是法院在“本院認為”部分的論述: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結合本案異議法院、復議法院的審查情況和申訴人的申訴請求和理由,本案應重點審查的焦點問題為:秀英法院對案涉房屋的網絡司法拍賣是否應予以撤銷?!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一條規定了應當撤銷拍賣情形。第六條規定:“實施網絡司法拍賣的,人民法院應當履行下列職責:(五)通知當事人和優先購買權人”。本案中,劉某請求撤銷對案涉房屋拍賣主要理由有二:一是秀英法院沒有有效通知其作為優先購買權人參與競拍,損害其優先購買權;二是秀英法院雖然將其列為優先購買權人,但是沒有告知其如何行使優先購買權。
一、關于秀英法院實施網絡司法拍賣是否向劉某有效送達的問題。首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以法院專遞方式郵寄送達民事訴訟文書的若干規定》第十一條規定,因受送達人本人或者受送達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絕簽收,導致訴訟文書未能被受送達人實際接收的,文書退回之日視為送達之日。本案中,根據劉某在其落款日期為2021年10月29日的《證據自述》中自述,其分別于2021年5月25日和2021年9月17日收到寄往??谑行阌^長濱四路**號某小區*號樓*層***房的郵政快遞通知,并且每次都讓快遞員轉寄給案外人劉某的戶籍和居住地址(鄭州市金水區經三路**號院**號樓**號),快遞員回復說是因為法院的文件,不能轉寄,只能原路退回給法院......經調閱秀英法院執行案卷,秀英法院的確分別于2021年5月19日和2021年9月17日通過法院郵政快遞向??谑行阌^長濱四路**號某小區*號樓*層***房寄送拍賣通知書和拍賣裁定。上述兩份“法院專遞郵件詳細單”右上角分別標注“5.25拒收”和“9.17拒收”,根據上述規定,拒絕簽收應視為秀英法院已經送達。其次,秀英法院已于2021年9月8日發布第二次拍賣公告,該公告系通過網拍平臺向全社會公示,該公告已起到了公示公告的效果,應視為對劉某履行了通知義務。故劉某主張秀英法院未通知其參加競買,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其主張拍賣應予撤銷的申訴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二、關于劉某主張秀英法院雖然將其列為優先購買權人,但未告知其如何以優先購買權人參與競買的問題。劉某稱秀英法院沒有告知其如何行使優先購買權人的權利,原因是沒有告訴她競買代碼、參拍密碼,并以優先競買代碼參與競買。從查明的事實可知,秀英法院已經告知其享有優先購買權且已經將其列為第一優先購買權人,如其不清楚在競買過程中如何以優先購買權人身份參與競買,應該在拍賣開始前主動通過法院公告的聯系方式自行向法院或者拍輔機構工作人員詢問了解,但其怠于行使自己權利,應承擔不利相關后果。
案件來源
人民法院案例庫:2024-17-5-203-015
劉某與肖某執行監督案【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23)瓊執監22號】
本文作者檢索到以下同類案例供讀者朋友參考:
案例:廣州某翔環??萍加邢薰?、馮某軍計算機軟件開發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知民申2號】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關于原審送達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問題,原審法院于2018年5月10日立案受理李義與某翔公司、馮某軍計算機軟件開發合同糾紛一案,并于2018年6月14日通過司法專遞分別向某翔公司的登記地及馮某軍的戶籍所在地郵寄了本案的應訴材料以及開庭傳票。郵寄至馮某軍戶籍所在地的司法專遞于2018年6月22日由他人代收;郵寄至某翔公司登記地的司法專遞因收件人拒收而退回。馮某軍稱某翔公司登記地沒有營業,其曾兩次接到要求簽收法院快遞的電話,但無法判定郵遞員說話的真偽。本院認為,法人的住所具有法律意義,我國實行企業法人登記管理制度,登記信息具有公示效力。在當事人沒有確定送達地址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在訴訟中基于法人登記信息進行送達具有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以法院專遞方式郵寄送達民事訴訟文書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以法院專遞方式郵寄送達民事訴訟文書的,其送達與人民法院送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原審法院以司法專遞方式向某翔公司登記地寄送訴訟材料及傳票符合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馮某軍的主觀懷疑并不構成拒收司法專遞的理由。電話通知并不是民事訴訟中送達的必經程序,原審法院在司法專遞郵單上填寫了馮某軍的聯系方式,郵遞員電話通知了馮某軍有司法專遞,因此原審法院沒有電話通知馮某軍不構成程序違法。綜上,原審法院以司法專遞方式向某翔公司登記地及馮某軍的戶籍所在地郵寄訴訟材料及開庭傳票等,馮某軍在已經接到郵遞員電話通知有司法專遞的情況下,拒收司法專遞郵件,可以視為有效送達,兩申請人關于原審法院未經合法傳喚即缺席審理的申請理由不能成立。
*此處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為作者完成文章時所在工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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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主編
執行主編 黃紹宏 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
責任編輯 法麗 微信號:17310145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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