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張軍在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上,作了《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以下簡稱《報告》)。《報告》提出要注重區分失信與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失能”。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指出,注意區分“失信”與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失能”,對確無能力履行義務的,不納入失信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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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執行失能”?
“失能”是客觀上不具備執行條件,被執行人完全喪失履行能力。
“失能”的關鍵在于確定被執行人的真實履行能力,怎么準確識別執行失能。
”失能“這個詞很可怕呀
一問:在當前社會誠信體系上不完善,被執行人規避執行、轉移財產的現象依然普遍,你搞個認定”失能“,對終本案件實質化解能有什么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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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能”的認定標準
1、說法院可以通過查詢納稅和工商信息、審計生產經營賬目和財務報表等執行措施,了解企業法人或非法人組織真實經營情況,或者通過“執轉破”方式,由民事審判部門依照《企業破產法》等法律規定,予以審查確認。
2、說法院可以被執行人證明自身為“五保”、低保人員并認可其真實情況的;可以通過查詢財產信息、消費信息及其他生活信息,可以判定被執行人真實履行能力。
開玩笑的嗎
二問:有查詢納稅和工商信息、審計生產經營賬目和財務報表的力氣和功夫,你是不是應該去查詢其名下財產線索、是不是應該去住所地、辦公地、分公司所在地實地勘察、摸索?查詢財產信息、消費信息及其他生活信息,這個手段是不是首先應用在其是否存在轉移、隱匿財產的調查上,并可以一定可以查到其財產去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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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控系統升級完善
說認定被執行人“失能”,需要足夠的數據支撐。需要升級“總對總”功能、完善地方“點對點”功能、上線數據分析功能。
這不是廢話嗎,在執行案件過程中,法院的“總對總”、“點對點”系統功能極其不完善,早就該升級了!
查詢被執行人的財產,查控系統僅顯示提起查控時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無法查詢可能提前轉移的財產,也無法查詢未來可確定的收入。其財產的變動情況的及時反映,就最基本的被執行人經常更換銀行卡,有反饋嗎?與微信、支付寶等支付平臺的聯動功能也相當欠缺;家庭成員信息關聯度及其財產情況反饋;與民航、鐵路等部門的系統對接是否存在乘坐飛機、高鐵等高消費行為等不統統都沒有嗎?
三問:在解決終本案件的過程中,你的系統升級了嗎?有哪些欠缺?可以進行哪些完善?落到實處的可以提升哪些線上功能?你缺人才嗎,在我中華大國這點能算作是技術難題嗎,為何遲遲實現不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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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要光想著創新和嘗試,要在解決根本問題的前提下再勇于創新和嘗試,才能事半功倍,否則撿了芝麻丟了西瓜,貽笑大方,豈不悲哀!
解決終本案件問題是一個社會問題與社會誠信體系的完善息息相關,我們相信一定可以解決,只是法院聲東擊西,不知道何時才能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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