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年級學生在課上對著同學拉頭發(fā)、扯衣服、摳臉頰、抓耳朵……這些惡作劇行為,是不是很難定性?調皮“熊孩子”的這些小動作給別人造成傷害時,該由誰承擔責任呢?
案情回放
鬧鬧和靜靜都是某教育機構的學員,事發(fā)時都年僅7周歲。2023年5月某個周末上午的課上,僅有六名小朋友在上課。鬧鬧借著上下講臺回答問題之際,先后五次對靜靜實施包括拉拽頭發(fā)、摳抓右耳、摳挖面部等侵擾行為,致使靜靜左右兩側面部出現明顯抓破、發(fā)紅及出血。期間,老師未對鬧鬧的惡作劇行為予以制止。下課時,媽媽才發(fā)現靜靜臉頰受傷的情況。
靜靜起訴至法院,要求鬧鬧及其父母賠償醫(yī)療費、交通費、精神損害賠償金、律師費等費用。
鬧鬧及其父母辯稱
鬧鬧和靜靜都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某教育機構應當盡到更高的注意和教育管理職責,家長無法進到教室,授課老師未及時發(fā)現并制止鬧鬧的行為,應當承擔主要責任,故申請追加某教育機構為共同被告。
某教育機構辯稱
實際侵權人系鬧鬧,應由鬧鬧及其父母承擔侵權責任,其已與靜靜的父母達成和解協議并作出賠償,無需再承擔侵權責任,其超出應承擔賠償金額的部分自愿作為對靜靜的補償。
人民法院裁判
長寧區(qū)法院經審理認為,該課程系小班教學,鬧鬧和靜靜的座位靠近講臺,鬧鬧幾次動作幅度較大,而授課老師卻未及時制止、管教,在課堂秩序管理上存在嚴重失職,被告某教育機構應當為其授課教師的失職行為承擔侵權責任。
鬧鬧的侵擾行為頻率較高、動作幅度較大,且給靜靜的面部造成了明顯抓傷,已然超出了一般的惡作劇程度,應當由其父母作為監(jiān)護人承擔侵權責任。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認知判斷能力存在明顯欠缺,不能充分認識自己行為的后果,對行為也缺乏有效自控能力,教育培訓機構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保護、教育和管理必須強調更高標準。若授課老師能夠第一時間發(fā)現并有效制止,鬧鬧就不會一再對靜靜實施侵擾行為。故此,被告教育機構應承擔主要侵權責任,被告鬧鬧及其父母承擔次要侵權責任。
被告某教育機構主動對靜靜的醫(yī)療費用等做出賠償,并辭退涉事老師,在此基礎上,長寧區(qū)法院判決被告鬧鬧及其父母支付原告靜靜適當賠償款。
案件辦理過程中,法官走訪被告某教育機構,了解其日常教學及教師培訓管理等情況。案件判決后,長寧區(qū)法院一方面向被告某教育機構制發(fā)司法建議,并得到積極整改反饋,其中尤其回復已將教師課堂秩序管理納入日常培訓內容;另一方面向被告鬧鬧的父母制發(fā)家庭教育指導令,督促其加強對鬧鬧的管教、引導,幫助鬧鬧養(yǎng)成良好品行。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條、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第一款、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
法官心語
01
?教育機構
應當切實履行教育、管理職責
未成年人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認知能力較差,對危險源的識別及規(guī)避能力較弱,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期間脫離了監(jiān)護人的保護,需要教育機構履行教育、管理職責,以確保其人身安全。民法典就無民事行為等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遭受人身損害的侵權責任情形做了明確規(guī)定。本案侵權行為發(fā)生于課堂之上,授課老師對學生的異常舉動未能及時發(fā)現并制止,未盡到教育、管理義務,故教育機構應承擔與過錯對應的賠償責任。教育機構應當采取強化安全教育、完善安保設施、配備專人維護等多種措施確保未成年人免受人身侵害。
02
?教師
應當合理教育懲戒學生
教師是上課期間未成年學生的管理者、監(jiān)督者,有責任洞察發(fā)現學生的不當行為,并以合理方式予以教育、規(guī)勸,對于反復批評指正后仍未糾正的,則有必要予以適當懲戒,幫助未成年人正視自身行為、塑造良好品格,面對違反紀律的學生切忌有“不敢管、不能管、不愿管”的畏難情緒。
03
?父母
應當正確教育、管教未成年子女
家庭是未成年人的第一個課堂,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第一任老師,承擔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教育的主體責任。父母應當加強對未成年子女的正面管教和引導,批評、懲戒錯誤思想和不良行為,教育子女崇德向善、尊老愛幼、熱愛家庭、團結互助、誠信友愛、遵紀守法。本案中鬧鬧的父母在庭審中承認孩子平時調皮,其作為家長也束手無策,顯然其監(jiān)管、教育不當。在辦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人民法院可以結合案件情況對不依法履行監(jiān)護職責、家庭教育方式不當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父母開展家庭教育指導工作。
供稿 | 未成年人與家事案件綜合審判庭
文字|許思思
編輯 | 金文斌 謝錢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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