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坐班律師今天問了一個問題,“信訪超期回復是否會構成程序違法?”。
我們知道,由于有處理、復查、復核三級程序,信訪工作的時效性很強,受理有15日(自收到信訪事項之日起)、辦結有60日(自受理之日起)、延期回復有30日(情況復雜的事項)、復查復核有30日(自收到處理意見、復查意見之日起)的規定。如果超期回復,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結信訪事項,由其上級機關、單位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規依紀依法嚴肅處理【1】。
也就是,信訪超期回復的,會被上級部門責令改正,對信訪人權益造成嚴重損害的,工作人員可能會被追責。
那么,收到信訪事項后未及時回復,是否構成程序違法呢?
先看相關法律條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行政行為的當事人以及其他與行政行為有利益關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有權提出訴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十二條詳細規定了“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各類情形,其中包括“(五)為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向行政機關提出投訴,而負責處理投訴的行政機關未進行處理的”。
根據“誰主管,誰負責”“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規定,由于信訪處理、回復部門并不是屬地的信訪局,而是職能部門,如果相關部門無視信訪系統時間的規定,原本應該15、30、60日內回復的事項,拖延到16、31、61天才回,屬于未及時進行處理,信訪人有權對延期答復行為提起行政訴訟。
在(2013)臺椒行初字第1號案例中【2】,臺州市國土資源局作出臺土資復(2012)9號《行政復議決定書》,以臺州市國土資源局路橋分局(下稱路橋國土分局)在收到原告的《投訴書》超過60日后作出路土資信受理(2012)37號《國土資源信訪事項延期答復通知書》,并在超過90日后作出路土信(2012)第46號《信訪事項調查意見告知書》,違反了國務院《信訪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和第三十三條有關規定,存在信訪行政不當為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確認臺州市國土資源局路橋分局超期作出的路土資信受理(2012)37號《國土資源信訪事項延期答復通知書》和路土信(2012)第46號《信訪事項調查意見告知書》違法。
其次,如果遇到超期信訪回復,確定程序違法后能否請求撤銷超期作出的信訪回復意見?
程序輕微違法并不意味著一定需要撤銷原行政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決確認違法,但不撤銷行政行為:(二)行政行為程序輕微違法,但對原告權利不產生實際影響的。一般來說,由于信訪回復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具有可訴性,不會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造成實際性的影響,只要回復的內容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并不會撤銷職能部門作出的處理意見。
所以,遇到超期信訪回復現象,首先由上級單位責令改正,情節嚴重損害信訪人權益的,工作人員可能會被追責,雖然超期回復可能會構成程序違法,但延期作出的信訪回復不一定會被撤銷。
【1】引自《信訪工作條例》第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條
【2】引自裁判文書網,(2013)臺椒行初字第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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