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同開放相伴而行,對外開放向前推進一步,涉外法治建設就要跟進一步。在世界大變局加速推進的新形勢下,世界之變、時代之變、歷史之變正以前所未有的方式打開,加快推進涉外法治建設的重要性、緊迫性更加凸顯。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決定指出,加強涉外法治建設。建立一體推進涉外立法、執法、司法、守法和法律服務、法治人才培養的工作機制。新時代新征程,各省、直轄市、自治區加快布局省域涉外法治建設,在涉外法治的框架體系、平臺資源整合、人才隊伍建設等方面全面發力,形成強有力的涉外法治服務保障體系,為我國涉外法治建設提供更多素材。主要表現為:
一是涉外法治制度供給機制更加完善。近年來,各省、直轄市、自治區加強涉外法治頂層設計和整體謀劃推進,持續優化涉外法治領域的制度供給,深化涉外法規規章制度體系建設,初步形成了較為系統化的涉外法治制度體系。以浙江省為例,新修訂的《中國(浙江)自由貿易試驗區條例》,以制度形式鞏固浙江對外開放領域改革試點經驗,為打造高能級開放強省提供了制度保障。
二是涉外法治服務平臺建設迭代升級。我國涉外法治服務平臺可以歸納為:一種是實踐型平臺,主要是提供風險預警、危機管控與保障服務。比如,廣東省不斷深化港澳律師內地執業試點,積極推動在南沙開展中外律師事務所聯營、內地與港澳律師事務所合伙聯營機制改革;另一種是研究型平臺。比如,上海成立全國首個省級涉外法治研究會——上海市法學會涉外法治研究會,主要開展涉外法治理論與實務前瞻性、戰略性研究,為中國企業參與國際競爭保駕護航。
三是涉外執法司法體制機制更加健全。各省、直轄市、自治區以涉外法治協調小組為抓手,深入貫徹落實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審議通過的《關于發展涉外法律服務業的意見》,以及由司法部、外交部、商務部等四部門聯合印發的《關于發展涉外法律服務業的意見》,統籌推進涉外執法司法工作體系和能力建設,細化政府部門涉外法治建設權限職能。以陜西省司法廳為例,在全國率先成立涉外法治工作處,負責統籌全省涉外法治工作,協調推動全省涉外立法、執法、司法、法律服務等工作,組織開展涉外法治理論研究工作,協調推動涉外法治人才培養,統籌涉外法治方面對外交流合作。
四是涉外法治服務隊伍發展壯大。各省、直轄市、自治區立足強化特色、彰顯優勢、錯位發展,積極探索“一站式”涉外法治人才集成培養平臺,加快推進涉外人才培養、引進、集聚、使用機制建設,強力推進人才培養機制改革攻堅,推動現有涉外服務人才與涉外法律服務需求高效對接,為省域涉外法治建設提供堅強人才支撐。以廣東省為例,圍繞國際貿易爭端、跨境投資并購、涉外知識產權、企業國際化經營合規等領域,打造涉外律師人才培養“粵律工程”,推進港澳律師大灣區內地執業,深化中外律師事務所聯營等試點,統籌安排涉外法治人才隊伍建設專項資金。
隨著國內外發展環境變化,我國企業貿易摩擦、涉外商事糾紛、涉外知識產權糾紛等明顯增多,這對我國涉外法治建設提出了新要求。筆者以實踐為導向提出了促進省域涉外法治工作提能增效的建議,具體如下:
一是高位統籌布局,完善涉外法治工作機制。以“大協同”涉外法治工作格局為抓手,充分發揮涉外法治協調小組的統籌協調職能,加快完善頂層設計和整體謀劃推進,強化省域涉外執法司法協同運作機制,促進多層次、多部門、跨地區協同涉外執法司法。以政策保障護航涉外法治工作改革創新,積極爭取中央涉外立法授權,對標對表涉外法治建設先發地區先進經驗,加快推進自貿區經驗做法制度化升華,打造一批有地方特色、有地方辨識度的涉外法治標志性成果。
二是強化資源整合,提升涉外法治服務適配質效。各省、直轄市、自治區深化轄區法律服務機構與“一帶一路”沿線有關國家、地區的業務合作,提升轄區涉外律師在基礎設施建設、重大對外投資、國際制裁應對等“走出去”項目中的參與度。圍繞數字貿易、知識產權、境外投融資、海事海商等領域民營企業的急難愁盼,各地要以一批“揭榜掛帥”項目為抓手,主動對接高標準國際經貿規則,加強與轄區境外產業園區、海外省域商會等單位的合作,加快形成糾紛預防、調解、仲裁等涉外法治服務提能增效,有效回應“走出去”企業和“請進來”外商的服務訴求。
三是拓展人才培養平臺,打造高能涉外法治人才隊伍。圍繞涉外法治人才“一攬子”政策為導向,有效整合高校法學院系、實務部門、群眾團體等平臺資源,加快完善以實踐為導向的法學院校教育培養機制,打造集知識、素質、能力于一體的涉外法治人才培養體系,探索涉外法治人才的訂單式培養和實戰化培養。針對不同目標國和地區,各地也要用好涉外法律服務平臺資源,“一站式”聯通企業、商會、政府部門和律師事務所,推動現有涉外律師人才與涉外法律服務需求高效對接,培養一批滿足涉外法治長遠所需和應對當務之急的高素質涉外法治人才。[作者:謝軍。原文刊載于法治日報-法治網。如若侵權,請聯系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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