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遇問題?新規守護您的權益! 2025年6月15日起,《法律援助投訴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施行,投訴受理后60日內調查辦結,法律援助服務更安心!
一、投訴主體與對象(《辦法》第三條、第五條)
投訴人:
法律援助申請人、受援人、利害關系人
被投訴人:
法律援助機構、律師事務所、基層法律服務所和法律援助人員
受理機關:
設立該法律援助機構的司法行政機關
二、投訴情形(《辦法》第七條)
(一)法律援助機構、律師事務所、基層法律服務所在提供法律援助過程中未依法履行職責或者義務;
(二)法律援助人員接受指派或者安排后,無正當理由拒絕、拖延或者擅自終止提供法律援助服務;
(三)法律援助人員未能提供符合標準的法律援助服務;
(四)法律援助人員未依法向受援人通報法律援助事項辦理情況;
(五)被投訴人收取受援人財物;
(六)被投訴人泄露法律援助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投訴事項。
法律援助申請人、受援人對法律援助機構不予法律援助、終止法律援助的決定提出異議的,按照異議審查相關規定處理。
三、投訴時限與方式 (《辦法》第八條、第九條)
時限:
投訴人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被投訴人未依法履行職責或者義務之日起三年內提出投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方式:
書面形式:說明投訴人的基本情況、投訴請求、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如有相關材料,可一并提供;
口頭形式:書面投訴困難者,由機關當場記錄前款規定的相關信息,并由投訴人確認。
四、投訴受理條件(《辦法》第十三條)
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予以受理:
(一)具有投訴人主體資格;
(二)有明確的被投訴人和投訴請求;
(三)有具體的投訴事實和理由;
(四)屬于本機關管轄范圍;
(五)屬于本辦法規定的投訴事項范圍。
五、不予受理的情形(《辦法》第十四條)
(一)投訴事項已經依法處理,且沒有新的事實和證據的;
(二)投訴事項正在通過訴訟等法定程序解決的,或者已被紀檢監察等部門受理的;
(三)投訴人僅對辦案機關、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等依法作出的法律文書有異議的;
(四)投訴事項不屬于本辦法第七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
六、處理程序與時限(《辦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
受理決定:
收到投訴后5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
調查辦結:
60日內辦結,復雜案件可延長不得超過30日
結果送達:
處理決定作出后5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雙方
閔行區法律援助投訴渠道:
地址:閔行區莘譚路384號
投訴電話:(021)64985060
傳真:(021)64921155
電子郵箱:mhgfk123456@163.com
供稿:局公共法律服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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