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自治區農業農村廳以“綠劍護糧安”行動方案為總指引,開展了一系列執法護農專項行動,查辦了一批農業領域違法案件,有效維護了農業生產經營秩序,切實保護了農民群眾合法權益。為加大違法案件曝光力度,震懾涉農違法行為,現將自治區農業行政執法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一、塔城地區塔城市齊某某侵犯玉米“C1563”植物新品種權案
2024年8月7日,某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受舉報人委托向塔城市農業農村局舉報在塔城市某村地塊涉嫌非法生產繁育“C1563”玉米雜交種并侵犯舉報人植物新品種權的違法行為。經立案查明,涉案地塊負責人為齊某某,抽取樣品檢測結果為極近似或相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塔城市農業農村局就齊某某侵犯某種子有限公司“C1563”植物新品種權進行調解。當事雙方經過協商達成和解,齊某某承諾立即停止侵犯“C1563”植物新品種權的行為,賠償某種子有限公司經濟損失120萬元,并對其未經許可繁育的700畝“C1563”玉米雜交種進行銷毀。
二、克孜勒蘇柯爾克孜自治州阿克陶縣莫某某豇豆農藥殘留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案
2024年5月18日,阿克陶縣農業農村局收到克孜勒蘇柯爾克孜自治州農產品質量安全檢驗檢測中心的農產品檢驗報告,其中豇豆樣品噻蟲胺(限量值0.01mg/kg,測定值0.025mg/kg)含量超標。經立案查明,當事人莫某某該批豇豆種植面積0.4畝左右,為防治豇豆的蟲害,使用了噻蟲胺,在還未過安全間隔期就開始收獲銷售豇豆,未按照技術要求科學使用農藥,且未建立生產記錄,導致啶蟲脒殘留含量超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阿克陶縣農業農村局對當事人作出責令改正不科學使用農藥的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272元,罰款500元的行政處罰?!?/p>
三、伊犁哈薩克自治州特克斯縣阿某某和哈某某未依法取得捕撈許可證擅自進行捕撈案
2024年7月9日,伊犁州農業農村局執法人員在伊犁河水域執法檢查時,發現疑似有人使用橡皮艇在特克斯河段恰甫其海水域進行非法捕撈,隨即便在岸邊蹲守。7月10日6時左右,當場抓獲兩名當事人,查獲漁獲物41.85公斤,用于捕撈的工具橡皮艇1艘,粘網4付。經立案查明,阿某某和哈某某共同使用帶航凱6.0汽油推進器的橡皮艇,在特克斯河段恰甫其海水域使用四張高度是10米,長度是100米,規格是四指粘網,捕獲高白鮭41.85公斤,計劃以每公斤10元的價格進行銷售。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四十一條,參照《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農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試行)》之規定,作出沒收漁獲物41.85公斤、用于捕撈的工具橡皮艇1艘、漁網4付,并對兩名當事人分別罰款500元,共計1000元的行政處罰。
四、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碩縣某獸藥店經營假獸藥案
2024年5月21日,和碩縣農業農村局對位于特吾里克鎮的和碩縣某獸藥店進行執法檢查,發現該店經營的祥生牌犬用二聯王注射液外包裝及最小銷售包裝上沒有印制獸藥產品電子追溯碼。經立案查明,當事人門店內共有祥生牌犬用二聯王注射液4盒(含已售出),均未印制獸藥產品電子追溯碼,未標注獸藥生產批號與批準文號。依據《獸藥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之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并作出沒收違法經營的獸藥3盒零9支,沒收違法所得110元,罰款805元的行政處罰。
五、阿克蘇地區阿瓦提縣某農業發展有限公司采購、銷售標簽不符合規定的農藥案
2024年5月10日下午,阿克蘇地區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和阿瓦提縣農業農村局執法人員在新疆某農業發展有限公司阿瓦提縣分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其貨架擺放硝鈉·胺鮮酯、復硝酚鈉、24-表蕓·胺鮮酯、丙酰蕓苔素內酯共4種農藥無生產日期或超過質量保證期。經立案查明,當事人采購、銷售標簽不符合規定的農藥,涉案農藥共154瓶、貨值金額共計1219元。依據《農藥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參照《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農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試行)》之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并作出沒收違法經營農藥154瓶,罰款5200元的行政處罰。
六、和田地區策勒縣努某某銷售應當包裝而沒有包裝種子案
2024年4月22日,策勒縣農業農村局執法人員在策勒縣某化肥銷售部執法檢查時發現該銷售部銷售應當包裝而沒有包裝的玉米種子。經立案查明,當事人努某某銷售沒有包裝的玉米種子共4公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作出沒收違法所得64.68元,罰款2100元的行政處罰。
七、伊犁州伊寧市奶牛場某農資店無農藥經營許可證經營農藥案
2024年4月25日,伊犁州農業農村局執法人員在伊寧市奶牛場某農資店執法檢查時發現該農資店無農藥經營許可證經營農藥。經立案查明,當事人自2023年8月15日起至2024年4月16日期間一直在銷售噠螨靈可濕性粉劑、螺蟲乙酯懸浮劑等農藥產品。依照《農藥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參照《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農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之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并作出沒收違法經營的農藥,沒收違法所得439元,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
八、喀什地區伽師縣某農牧業開發有限公司未經定點從事畜禽屠宰活動案
2024年6月14日,根據案件線索,喀什地區農業農村局聯合地區公安局對伽師縣某農牧業開發有限公司養殖場開展執法檢查,在四場東側現場發現掛肉架,丟棄的動物內臟、羊皮及血漬,旁邊的平房內存有羊肉分割機、刀具、切割肉鐵板、電子秤及儲存有147.9千克羊胴體的冰柜兩個。經立案查明,2023年8月至2024年5月期間,該公司在養殖場內私屠亂宰羊,涉案貨值金額323653.13元,違法所得319034.63元。依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畜禽屠宰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參照《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農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試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畜禽屠宰管理條例》序號87條之規定中嚴重情節,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并作出沒收未經定點屠宰的動物產品130.6千克,沒收用于未經定點從事畜禽屠宰的掛肉架、斧子等工具,沒收違法所得319034.63元,罰款1488804.39元的行政處罰。
九、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圖壁縣某公司未按照規定處理病死動物案
2024年5月1日上午,呼圖壁縣農業農村局執法人員在日常檢查中發現某公司(豬場)養殖場北側無害化處理區域內有生豬尸體已腐敗發臭。該公司于4月1日起至5月1日期間,對養殖場死亡的生豬尸體、死胎和胎衣等生豬病害產品棄置,裸露在掩埋坑及其周邊,沒有按照規定和相關無害化技術規范要求進行處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條第七項,參照《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農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試行)》之規定,責令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罰款6000元的行政處罰。
十、烏魯木齊市沙依巴克區某寵物店(王某某)無獸藥經營許可證經營獸藥案
2024年1月24日,根據案件線索,烏魯木齊市農業農村局立案查明,該店確無《獸藥經營許可證》,在售獸藥包括阿維菌素透皮溶液、鹽酸多西環素片、賽拉菌素滴劑等24種,銷售金額8629.5元,貨值金額9970元。依據《獸藥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作出沒收違法經營的獸藥,沒收違法所得8629.5元,并罰款21934元的行政處罰。
本文來源/自治區農業農村廳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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