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說,現在法院量刑有點像“開盲盒”,尤其是對受賄類案件而言,這種傾向尤為明顯。
譬如,李佩霞受賄165萬被判3年,毛奇受賄1150萬被判10年6個月,“河北政法王”張越受賄1.569億,但僅僅被判15年。
對于這種受賄數額與刑罰力度嚴重不成正比的現象,有網友開玩笑說,這倒像是法院為鼓勵貪官多收錢而搞的“量大優惠”促銷活動。
實際上,根據《刑法》第383條及《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不同的受賄數額是有不同的量刑檔次的。
第一檔:受賄數額較大(3萬-20萬元)
量 刑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罰 金
第二檔:受賄數額巨大(20萬-300萬元)量 刑:3-10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和沒 收贓款
第三檔:數額特別巨大(300萬元以上)量 刑:10年以上,無期或死刑,并處罰 金和沒收贓款。
最高法根據《刑法》制定司法解釋,劃分犯罪數額檔次的目的,其實也是為了讓全國的法院在審理類似案件和受賄數額相近的案件時,盡可能達到同罪同罰、量刑尺度統一的目標,以實現罪刑相適應原則和司法裁判公平公正的目的。
以上是在法律制定層面,對實現同罪同罰而做的努力,但現實中,影響受賄案件量刑的因素太多了,除受賄數額外,還有自首、立功、退贓、認罪悔罪、索賄、造成重大損失、涉及特定款物(如扶貧資金)等等。
所以說,在司法實踐中,司法量刑是很難實現法官完全依照具體的司法解釋條款來進行標準化作業的,而這個時候,法官的自由裁量權便派上用場了。
當然,法官的這個自由裁量權,也并非是權限內的“自由競技場”,它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受司法判例約束的。
所謂司法判例,是指為了更準確的適用法律和統一裁判尺度,最高法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案例指導工作的規定》在全國范圍內收集了一定數量的具有典型性、指導性的高質量司法案例,作為全國法官的量刑參考和裁判指引。
我國雖是成文法國家(以法典條文為裁判依據),但司法判例對法官的自由裁量權仍有準約束力作用,若偏離是需要書面說明理由的。
對此,也許有人會說,既然我們的司法裁判是追求公平公正的,那李佩霞受賄165萬被判3年,按照這個比例,受賄1150萬元的毛奇應該被判20年左右才對呀!
其實,司法量刑并不是簡單的數學計算,因為我國法律規定,單一罪名下,有期徒刑最高是15年。
此外,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和犯罪客觀條件的變化,不同額度、檔次量重刑的起始點,也確實是都跟著水漲船高了。
不過,從近些年的司法量刑實踐看,一般條件下,受賄在5000萬至1個億之間的量刑大多是靠近15年;超過1個億但不到2個億的案件,刑罰以無期徒刑為主;判處死緩的案件,其受賄數額大多超過2個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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