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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貴州銀行原黨委書記、董事長李志明(正廳級)涉嫌受賄罪、違法發放貸款罪一案,經貴州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六盤水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六盤水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李志明享有的訴訟權利,并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六盤水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李志明利用擔任湖北銀行副行長,貴州銀行黨委書記、董事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違法發放貸款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公開資料顯示,李志明出生于1961年,深耕金融行業多年,曾在中國農業銀行、深圳發展銀行、湖北銀行、貴州銀行工作。1982年,李志明加入中國農業銀行,在農行工作29年后,2011年1月,李志明離開農行,于當年4月加入深圳發展銀行,出任武漢分行行長助理一職。不到一年后,李志明轉任湖北銀行行長助理,后擔任副行長。2017年12月,李志明加入貴州銀行,擔任黨委書記候選人、董事長候選人。2018年4月-2021年1月,李志明擔任貴州銀行黨委書記、董事長。在李志明擔任董事長期間,貴州銀行實現了在港股上市。
2021年1月,貴州銀行發布公告稱,因貴州省政府工作安排,李志明申請辭去貴州銀行董事長、執行董事、董事會戰略發展委員會主席等一切職務。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2023年10月11日消息,李志明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2024年9月23日消息,李志明被開除黨籍。通報稱,李志明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權力觀扭曲,為獲取個人升遷,搞政治攀附;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濫發津補貼,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旅游活動安排;違背組織原則,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廉潔底線失守,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違規從事營利活動;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構成職務違法;貪婪無度,靠金融吃金融,大搞權錢交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申請貸款、租賃商鋪等方面謀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李志明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和廉潔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并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貴州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并報貴州省委批準,決定給予李志明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并移送。
(由“商行新鮮事”綜合整理)
卸任8年多后被查
國家開發銀行原副行長李吉平被公訴!
記者11月22日從最高人民檢察院獲悉,國家開發銀行原黨委委員、副行長李吉平涉嫌受賄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由河南省信陽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近日,信陽市人民檢察院已向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公開簡歷顯示,李吉平出生于1955年,遼寧大連人,研究生學歷,高級經濟師。
1983年至1994年,李吉平曾就職于中國建設銀行總行。1994年3月,他進入國家開發銀行工作,1994年至1999年任辦公廳副主任,1999年至2003年任政策研究室主任,2003年至2007年任國家開發銀行四川省分行行長。
2008年9月至2016年1月,李吉平任國家開發銀行黨委委員、副行長。擔任國開行副行長期間,李吉平還兼任過中國開發性金融促進會副會長、執行副會長等職務。
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2024年3月13日消息,李吉平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此時距離其卸任國開行副行長已經過去了8年多時間。
之前,2024年10月21日,國家開發銀行原黨委委員、副行長王用生受賄案一審宣判,法院對被告人王用生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萬元。
公開簡歷顯示,王用生于2011年5月任國家開發銀行黨委委員、副行長,2018年初退休,曾和李吉平共事近5年時間。
此外,李吉平和王用生都曾是“金融虎”胡懷邦的下屬。胡懷邦曾于2013年4月至2018年9月擔任國家開發銀行黨委書記、董事長,于2019年7月31日官宣被查。2021年1月,胡懷邦受賄案一審宣判,法院以受賄罪判處其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2024年8月1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發布通報,李吉平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
通報稱,李吉平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搞迷信活動;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接受宴請;違反組織原則,大肆干預、插手金融機構職工錄用、職務晉升工作,污染政治生態;廉潔底線失守,大肆收受禮金,違規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大搞錢色交易;將黨和人民賦予的公權力異化為謀私的工具,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貸款融資、企業經營等方面謀利,并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李吉平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和廉潔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并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并報中共中央批準,決定給予李吉平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并移送。
8月2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通報,河南省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李吉平作出逮捕決定。(據檢察日報正義網)
工行李明,被查!
11月22日,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消息,中國工商銀行山東省分行原黨委委員、副行長李明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目前正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中國工商銀行紀檢監察組紀律審查和海南省監察委員會監察調查。
公開信息顯示,李明出生于1959年10月,碩士研究生,高級經濟師,早年曾在中國人民銀行無棣縣支行工作。
進入工商銀行后,李明曾在無棣縣支行、惠民地區中心支行、濱州地區中心支行等地工作,后調至工商銀行山東省分行,曾任山東省分行工商信貸處處長、信貸管理部總經理等職務,后升任山東省分行黨委委員、副行長。(據金融時報)
建行深圳市分行原副行長李華峰被開除黨籍
據新京報報道,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中國建設銀行紀檢監察組、山東省紀委監委消息:日前,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中國建設銀行紀檢監察組、山東省青島市監委對中國建設銀行深圳市分行原黨委副書記、副行長李華峰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經查,李華峰身為長期在金融領域工作的黨員領導干部,喪失理想信念,對黨不忠誠不老實,對抗組織審查,轉移、隱匿證據;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長期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違規接受宴請、旅游、娛樂活動安排;違反組織原則,隱瞞不報個人有關事項,在職工錄用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失守廉潔底線,違規從事營利性活動,離職后違規從業、違規謀利;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在信貸業務、集中采購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李華峰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并涉嫌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十九大后不收斂、不收手,甚至在黨的二十大后仍不知止,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國建設銀行黨委研究,決定給予李華峰開除黨籍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由青島市監委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并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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