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與領導在工作中因利益等各種原因產生爭執是非常常見的現象,氣血上涌從爭執發展為相互辱罵甚至動手互毆也不足為奇。
如果公司的規章制度中有明確規定,員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公司可以辭退員工,但實踐中很多公司都會因為制度規定漏洞或處理顯失公平,被判定違法解除。
比如一些公司規定“員工當眾辱罵領導,屬于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那現場有幾個人算當眾辱罵?不當眾辱罵不算違紀?辱罵領導違紀,罵同事、下屬、客戶不算違紀?存在明顯的漏洞。
再比如公司規定“員工打架斗毆屬于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員工不存在過錯,只是在被打后自衛還擊,在法律上正當防衛尚且不構成違法,企業的規章制度亦不可凌駕于法律之上。
如果員工與領導互罵或互毆,雙方都存在過錯,而公司只開除員工不開除領導,明顯不公平也可能被判定違法解除。
【案例解析】
楊某是北京市某科技公司的總務部總監,2008年1建立勞動關系,2011年11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其月工資標準為80200元,另有補貼240元;其中稅后工資17439元至19485元(每月不等),由公司通過銀行轉賬發放,剩余部分由公司委托第三方主體以傭金形式發放。
根據公司《員工手冊》規定:“有下列違紀事件之一者,屬于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行為,公司有權予以辭退,且有權不給予任何經濟補償金;若造成公司經濟損失的,員工應按實際損失情況賠償公司損失:……3)不論何種理由與對象,在公司發生辱罵、打架、斗毆(打架、斗毆雙方均可開除)行為之一者……”。
2020年疫情期間,公司召開全國管理人員電話會議,會議中楊某與公司總裁王某因組織架構和職務調整產生爭執,進而辱罵了王某被公司解雇。
電話會議錄音,內容如下:
……
王某:OK,你們還有什么問題沒有?因為好多人問這個結構,所以我趕快開個會給大家通報一下,別影響大家做那個內容。
楊某:我有點問題噢。
王某:嗯,你說。
楊某:我手機看不太清楚,發的什么新的組織結構。我聽你口頭講,說是行政中心,總務部是放哪了?那么現在的現狀是,總務部是在行政中心下面?我沒有搞明白,那咱們現在的直屬領導是誰?
王某:直屬領導是行政中心的高級總監,我剛任命的是崔某。
楊某:噢,那我們這樣的會議就是通報一下,是嗎?
王某:我任命總監難道不是通報嗎?
楊某:不用征求我們的意見,是嗎?
王某:征求意見?
楊某:把我當小兵了嗎?是吧?啊?
王某:征求意見?我在這個級別上不需要征求你的意見。我需要征求的是董事會意見,你又不是董事會成員!
楊某:那你就這么弄唄,好吧。你這樣自說自話,就這樣吧。
王某:你這么說話本身就是他媽的有病(此處為加重語氣)。
楊某:你媽逼你媽逼,你還罵人,你個狗操的。
王某:你有這么跟上級領導說話的嗎?你懂不懂規矩?
楊某被移除電話會議,此后另有一位女性發言稱“這什么素質啊,有病吧這人,傻帽,傻逼,真的是拉低了我們的整體的水平”,王某繼續發言稱“咱們公司啊,說句實話,都是文化人,就一個流氓”。
2020年3月10日,公司向楊某發出《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以其辱罵同事、利用工作便利謀取私利,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解除雙方勞動合同。
楊某申請勞動仲裁請求裁決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843480元,以及工資、獎金、未休年假工資等。
【法院審理】
法院認為,首先公司主張楊某利用工作便利,謀取私利,但公司提交的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楊某存在上述情形,根據舉證責任分配原則,應由某公司承擔不利后果,故法院認定某公司以此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存在不當。
其次,公司主張楊某在管理人員會議中,辱罵其公司CEO王某,對其進行人身攻擊,屬于嚴重違紀。
一方面,該事件系由某公司未經協商一致即單方對楊某進行降級,變相變更了雙方之前約定的工作崗位所引發,過錯在某公司一方。
另一方面,錄音顯示,系公司總裁王某謾罵在先,之后楊某才予以言語反擊,楊某被移除會議后,王某等人又對楊某進行言語攻擊,且公司僅針對楊某做出處理,顯然,公司的處理不妥當,構成違法解除,其應向楊某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經核算,楊某要求某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843480元未高于法定標準,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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