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16日,田某某在沿河自治縣官舟鎮無故毆打張某,致使張某受傷住院5天。張某出院后找田某某父親賠償,其父親拒絕賠償,雙方矛盾升級。6月3日,張某訴至沿河法院官舟法庭。
基本案件
經官舟法庭送達應訴材料后,田某某父親向法庭提交一份情況說明和多份關于田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癥的住院病歷,表示因田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癥只愿意支付醫療費,其余費用不同意支付。
由于該案情責任較為明晰,承辦法官采取“面對面”調解方式,多次前往田某某家中做其父親的思想工作。田某某父親表示很無奈,稱已經盡量不讓田某某出門了。而張某則認為田某某父親作為監護人,必須為其兒子打人的行為負責。
最終,在法官動之以情、曉之以理下,田某某父親認識到自己作為監護人應盡的職責,兌現醫療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共計人民幣9000元,并承諾今后會加大對田某某的監護力度。至此雙方簽字言和,案結事了。
法官說法
精神病不是違法犯罪的擋箭牌,為保障受害人權益,精神病人的監護人應當始終牢記監護職責,加強看護和治療,做好情感撫慰疏導,在精神病人精神波動異常的發病期,避免讓其獨自外出,以免發生傷人案件。若未盡到監護職責,則要依據法律規定,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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