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泉州的羅大姐,為了補貼家用,好不容易在一家飯店找了份服務員的工作。辛辛苦苦干了一個多月,結果老板愣是拖著5500塊工資不給!更氣人的是,老板還特別橫:“我就是沒錢,你能咋地?有本事你告我去啊!” 羅大姐忍無可忍,真就一紙訴狀申請了勞動仲裁。結果你猜怎么著?裁決下來,老板直接傻眼!原本5500的工資,瞬間變成要賠2萬多!老板當場懵了:“憑啥啊?!” (來源:第一幫幫團 6月15日報道)
羅大姐年紀不小了,找工作碰壁是常事。好不容易看到一家飯店招服務員,趕緊去應聘。老板正缺人手,看她挺實在,當場拍板:“明天來上班!工資月結!” 羅大姐心里的石頭落地了,總算有份收入了。
羅大姐人勤快,干活也賣力!端盤子洗碗,客人喝到多晚她就等到多晚,收拾利索才下班。就盼著發工資那天。
到了發工資的日子,羅大姐滿心期待,可老板一直沒給。羅大姐鼓起勇氣問老板,老板嘆氣:“哎呀,最近手頭緊,過幾天,過幾天一定給!” 羅大姐心軟,信了。
又熬了半個月,還是遲遲沒發工資。老板找到羅大姐說:“店里生意不好,人多了,你明天不用來了。” 工作丟了,工資總得結吧?老板還是那套:“沒錢!再等等!” 這一等就是幾個月!羅大姐催一次,老板拖一次,最后直接耍無賴:“沒錢!你去告我吧!告贏了再說!”
羅大姐被逼急了,直接申請了勞動仲裁。仲裁結果一出,老板徹底傻了:老板需向羅女士支付總計2萬余元!
從法律層面分析:為何原本5500元的工資會變成需支付2萬多元?
釋案說法
這2萬余元具體包括:拖欠的工資5500元,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賠償金。
為何未簽訂合同需要給二倍工資差額呢?核心法律依據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強制性規定。
1. 法律明確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2. 本案適用分析
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而非可選項。該義務自用工之日起即產生。法律給予用人單位一個月的“寬限期”去簽訂合同(自用工之日起算)。
本案中,羅女士工作已滿一個月(即超過法定寬限期),飯店老板仍未與其簽訂任何書面勞動合同。這已構成明確的違法行為。
一旦超過一個月寬限期仍未簽訂合同,用人單位必須從用工滿一個月的次日起,至實際簽訂合同前一日或勞動關系終止之日(以先到者為準),按月向勞動者支付二倍的工資。
羅女士工作1個多月(超過1個月但不滿2個月)。因此,老板需要支付她一個月(即超過一個月后的工作期間)的“二倍工資差額”。假設其月工資標準為5500元,則這部分的賠償即為5500元(相當于一個月的額外工資)。第二個月的工資則為11000元,這就是賠償額遠超原欠薪的關鍵所在。
老板不僅要給1萬多的工資,還無故開除羅大姐,又加上拖欠工資?屬于違法解除勞動關系!還得再賠一筆經濟賠償金!這也就是為啥要賠2萬多了的原因了。
裁決下來,老板還想狡辯:“她就是個臨時工!試用期!簽啥合同啊?” 結果被工作人員當場懟回去:“誰告訴你臨時工、試用期就不用簽合同?!只要招人干活,就必須簽書面勞動合同!這是法律規定!”
老板還想賴著不給?執行人員直接上門:不給錢?關門停業! 這下老板只能給羅大姐錢了!
事情報道后,網友們議論紛紛:
“太解氣了!對付這種無良老板就該這樣!法律:不,你得給2萬!干得漂亮!給執行人員點贊!對付老賴就得硬氣!”
“這案例太典型了!所有打工人都該看看!不簽合同=能拿雙倍! 記住了!”
羅大姐這一告,不僅拿回了自己的血汗錢和賠償,更是給所有無良老板敲響了警鐘!法律,真不是擺設!為羅大姐的勇氣點贊!為法律的公正點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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