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湖南高院
車輛發生落水事故后
投保人沒有第一時間聯系交警與保險公司
事后聯系保險公司理賠遭拒
投保人未及時履行通知義務
保險公司就一定能免除賠付的義務嗎?
近日,
寧鄉市人民法院審理并宣判了
一起保險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24年2月23日23時50分左右,李某駕駛小型客車沿寧鄉市某村級公路由北往南行駛。當行駛至公路一池塘旁,由于路面結冰,李某未注意安全操作,導致車輛失控墜入池塘,造成了李某輕微受傷、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周圍群眾聽到聲響后立即報警并對李某進行施救。被救上岸后,李某前往寧鄉市某醫院進行治療。
2月24日0時9分,寧鄉市公安局交警大隊指揮中心接到群眾報警后趕到現場,發現小型客車墜入池塘,但駕駛員未在現場。當天上午10時,李某來到寧鄉市公安局交警大隊接受酒精檢測,檢測結果為0。2月26日,寧鄉市公安局交警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
李某為車輛購買了交強險及車損險。事故發生后,李某修理車輛花費101665元,當其向某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時,卻被保險公司以“事故發生時李某未報交警及保險公司,無法查清事故原因”為由,拒絕理賠。
另查明,2024年8月,李某委托某價格評估公司就車輛因該事故造成的損失價格進行評估鑒定,該評估結論認定李某車輛維修損失為98960元。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后,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故事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故事發生的除外。”故保險人免責的前提條件為,投保人等必須系故意或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而導致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
本案審理中查明,案涉交通事故發生于凌晨,同時出現車輛毀損和人身損害的情況,李某雖未在事故發生后立即報警并通知保險公司,但根據交通事故證明可知李某駕駛車輛落水后周圍群眾已經報警,李某知曉后未再報警,結合落水時間及當時天氣,李某先前往醫院的做法也符合生活常理,不足以認定其故意或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同時,本案交通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已經交警部門認定,某保險公司未有其他證據證明李某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未及時報警或報保險公司,也沒有提供李某系酒后駕車導致事故發生的證據,某保險公司不能依據懷疑或推理進行拒賠。
據此,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某保險公司賠付李某車輛損失、事故施救費及醫療費共計100868.8元。
案件判決后,某保險公司上訴至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長沙中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一條,設置出險通知義務的主要立法目的之一是便于調查取證,及時確定事故性質、發生原因以及損失程度。保險事故發生后,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及時通知保險公司并保護事故現場,保障保險公司查勘、定損的權利。但也不排除遇特殊情況,在非主觀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況下沒有第一時間通知。如本案在天寒地凍的氣候條件下,落水的李某在周圍群眾已經報警后選擇前往醫院就醫是對自己身體的關照與關懷,不應因此而受到過分苛責。但同時,法官也要提醒大家,及時報險、報警是確保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關鍵環節,未及時采取這些行動為,可能導致事故原因無法查清,進而引發保險公司拒賠的嚴重后果。一方面,可能自行承擔事故損失將帶來沉重的經濟負擔;另一方面,在涉及多方事故時,因缺乏權威責任認定,極易陷入責任劃分的糾紛,耗費大量時間與精力,甚至可能面臨法律訴訟。
來源:寧鄉市人民法院
作者:鄒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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