籃球運動作為競技體育運動中的一種,
深受當下年輕人喜愛,
但同時這項運動也具有
高對抗性、人身危險性的特點,
運動中的爭搶、碰撞在比賽中是常見現象。
如果我們在參加體育活動的過程中
發生了人身損害,
那么其他參與人是否應當承擔責任?
案情提要
前不久,大學校園里舉行了一場籃球比賽。小李和小王平時酷愛體育運動,便積極報名參賽,報名成功后分別進入了對抗的兩支隊伍。在比賽過程中,小李和小王都十分渴望勝利,兩人不斷拼命地爭搶和對抗,結果在一次搶籃板球的過程中,小李的手臂重重地撞擊到小王,導致小王摔倒在地,腳踝骨折,疼痛萬分的小王當即被送往醫院治療。事后,小王要求小李賠償自己遭受的損害,而小李認為自己并不是故意的,堅持拒絕賠償。
矛盾聚焦
在本案中,籃球運動是典型的對抗性體育運動,身體碰撞是這項運動中的正常現象,屬于具有一定風險的體育活動,小李搶籃板球也是常規的籃球動作,并且,在這種高強度的對抗中,受傷是籃球隊員都知道的、時常會發生的風險。因此,小李對小王受傷的結果不存在重大過失,只是一般過失或意外事件。依據民法典的有關規定,小王不得請求小李承擔侵權責任,損失應當由小王自己承擔。
法寶指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注:
案例選自《法律明白人 應知應會民法典侵權責任使用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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