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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北區域-長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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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長春市二道區人民政府發布《關于長春市人民政府2024年第94批次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對征收土地范圍、補償標準和安置方式等,進行明確公告,自發布之日起,公告期限為三十日。
長春市二道區人民政府
關于長春市人民政府2024年第94批次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
〔2024〕第11號
為實施長春市城市規劃和滿足經濟社會發展需要,長春市二道區人民政府決定對英俊鎮街道辦公室地塊內集體土地實施征收。依據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征地前由二道區人民政府編制了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為保障被征地農民知情權和參與權,維護其合法權益,現將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關情況告知如下:
一、征收土地具體情況
(一)征收土地項目
長春市人民政府2024年第94批次。
(二)征收土地用途
擬征收土地用途為居住、商服、交通運輸、公用設施、倉儲、綠地與開敞空間、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項目建設。
征收土地面積及地類
長春市人民政府2024年第94批次,共征收土地62.5126公頃,其中征收街道辦公室集體土地62.5126公頃。征地地類為:旱地6.1782公頃、果園0.6755公頃、其他園地0.5473公頃、喬木林地27.2907公頃、灌木林地1.1210公頃、其他林地5.5724公頃、農村道路0.4193公頃、其他草地2.2008公頃、坑塘水面0.0039公頃、商務金融用地0.1102公頃、工業用地2.9351公頃、采礦用地0.4614公頃、倉儲用地0.5829公頃、城鎮住宅用地8.8479公頃、農村宅基地3.2134公頃、公路用地0.4877公頃、城鎮村道路用地1.7927公頃、空閑地0.0722公頃。
(三)征收土地范圍:
東至集體土地、南至凈月區界、西至國有土地、北至長吉南線。(具體征收范圍以實際勘測定界圖為準,見附圖)。
二、征收土地補償標準
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兩費)標準按照《長春市人民政府關于統一公布實施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的通知》(長府發〔2024]8號)規定,執行區片綜合地價。本次征地,土地區片地價是65元/平方米。其中20%是土地補償費,80%是安置補助費。
三、征收土地安置方式
1、通過貨幣補償。
2、符合社保條件的給予社會保險安置。
四、房屋等地上附著物補償安置方式
(一)以下情形可按有證房屋或參照有證房屋進行補償。
1、取得集體土地使用證或宅基地批準書的。(需標明房屋、土地信息)
2、取得長春市人民政府頒發的私有房屋所有權證或原郊區人民政府頒發的房產執照的。
3、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建設用地批準書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
4、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
5、經原縣(郊區)、鄉、鎮政府審批同意新建、擴建、翻建、改建的。
6、經原市區城建、規劃、國土、房管部門審批同意新建、擴建、翻建、改建的。
7、持有鄉(鎮)、村集體經濟組織建造的村部、供銷社、糧店等房屋賣給個人的房屋買賣協議的。
8、符合自建公助條件的。
9、取得房屋住房證、分配證、調配證、福利分房手續的。
10、其他特殊情況經區政府會議研究確定。
以上情況需要在相關部門調檔或出具單位證明,并對房屋實際情況核實,真實有效的按照有證房屋給予評估補償。
(二)房屋面積認定
1、有證房屋面積原則以證照面積為準,其中既有土地證又有產權證的,在房屋實際面積與證照面積相符的前提下,以較大證照面積為準。
2、房屋證照面積與底檔面積不符的,以底檔面積為準。
3、房屋證照面積與實際房屋面積存在明顯差異的,房屋實測面積大于證照面積的,以證照面積為準;房屋實測面積小于證照面積的,面積誤差在3%內的以證照面積為準;面積誤差超過3%以上的,以實測面積為準。
4、企業職工能夠提供自建公助合同、房屋分配證明、福利分房手續等合法證據的,面積以上述合同、證明、手續載明面積為準;房屋實測面積小于載明面積的,以實測面積為準。
5、相關審批手續或證明,只顯示用地面積沒有建筑占地面積的,實測面積未超過用地面積的情況下,房屋以實測面積為準,最大不超過120平方米。
(三)有證住宅房屋的補償安置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1、選擇產權調換方式安置
(1)回遷安置地點及房屋戶型設置
本項目產權調換房屋的回遷安置地點為幸福里小區;產權調換房屋共設置四個標準戶型,分別是60平方米、75平方米、90平方米、120平方米。
(2)房屋產權調換標準
1)根據被征收原房屋的認定面積,被征收人可根據本方案規定的四個標準戶型,就近上靠進行產權調換;原房屋認定面積大于等于最大標準戶型建筑面積(120平方米)的,可按本方案設置的標準戶型選擇分套調換。產權調換房屋建筑總面積不得低于原房屋認定面積。
2)被征收房屋認定面積與產權調換房屋建筑面積相等部分的價值,不結算差價;就近上靠標準戶型部分的增加面積,按照建設主管部門最新公布的住宅建筑安裝工程造價繳納增加面積款;被征收人要求按照超出就近上靠標準戶型建筑面積進行產權調換的,超出部分按照產權調換房屋的市場價格結算。
3)被征收人在本方案規定的擬簽約期限內簽約,并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搬遷,同一安置戶型被征收人采取電腦搖號方式確定選房序號,安置時被征收人按照選房序號在所對應的戶型中依次自主選擇。
2、選擇貨幣補償方式
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3、房屋裝修補償及搬家費
室內裝修補償金額,以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評估價格為準;搬遷補償按1100元/戶的標準執行。
4、房屋臨時安置補償
臨時安置補償費按照被征收有證住宅房屋實際認定面積計算,低于54平方米的按照54平方米計算。單位面積補償標準按24元/平方米/月執行。臨時安置補償費的發放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1)按實際過渡期限計算,每6個月向被征收人發放一次(每6個月的第一個月發放),不足半個月的按照半個月發放,超過半個月不足一個月的按照1個月發放。
(2)房屋安置過渡期限為24個月。非因被征收人原因超過過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日起增發臨時安置補償費。逾期不足3個月的,每月增發50%;逾期超過3個月的,每月增發100%。
(3)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過渡期補助費按上述標準一次性發放3個月。
5、住宅兼營業房屋一次性經濟補助
有證住宅房屋用于經營活動的,按照住宅房屋進行補償。在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前已依法取得經營權且實際用于經營并能夠提供包括但不限于進貨、收入等合法有效經營活動及時限的證明材料,對于經營的建筑面積部分,按照有利于被征收人的原則按本方案第四點第(二)款的認定面積,按照下列標準給予被征收人一次性經濟補助(無證房屋辦理營業執照的,不予一次性經濟補助):
(1)從事服務業等活動的,按照房屋評估金額的20%給予補助;
(2)從事工業生產等活動的,按照房屋評估金額的15%給予補助;
(3)從事其他經營性活動的,按照房屋評估金額的10%給予補助。
6、征收公有住宅房屋
(1)公有住宅房屋具備房改條件的,被征收人應當在簽訂征收補償協議之前,向公有住宅房屋歸屬單位申請房改,經政府房改審批部門批準房改后,按照私有住宅房屋進行補償。
(2)被征收人與公有房屋承租人選擇貨幣補償的,租賃關系終止。對住宅房屋,應當按照被征收房屋評估金額的20%補償被征收人,其它相關補償給付公有房屋承租人。
(3)被征收人與公有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議的,對被征收人實行房屋安置。安置房屋由原公有房屋承租人承租,被征收人應當與原公有房屋承租人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
(四)無證居住房屋補償安置方式
就無證居住房屋經被征收人提出申請,符合以下全部標準的,被征收人可以按照建設主管部門最新公布的住宅建筑安裝工程造價購買60㎡回遷房一套,產權歸被征收人所有,被征收人要求超過60㎡面積安置的,按照該項目產權調換房屋的市場價格繳納增加面積款,同時,被征收人的無證居住房屋(含附著物)按照評估金額上浮20%給予貨幣補償。
(1)2010年8月2日前已存在,且不在規自部門違法用地清理范圍內;
(2)2010年8月2日前申請人戶籍在英俊鎮范圍內;
(3)企業職工不受戶籍限制,需由國企單位出具職工證明(申請人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4)房屋建造合理,基本生活設施齊全,符合居住條件(室內及室外照片);
(5)申請人夫妻雙方在長春市范圍內均無產權房屋(申請人出具在本市范圍內無其它有證房屋的承諾書及無其它有證房屋的證明材料);
(6)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正式發布前申請人年滿18周歲;
(7)征收現場公示7天無異議。
(五)有證非住宅房屋補償安置方式
1、貨幣補償
具有合法有效企業營業執照的被征收主體,有集體建設用地使用證或房屋產權證的非住宅房屋按有證非住宅進行補償。
有先期村鎮招商引資協議及合同等相關資料的,由選定的評估機構參照有證非住宅進行評估;非先期村鎮招商的經營主體,房屋等附著物由評估公司進行評估。
2、搬遷補償
征收非住宅房屋的搬遷補償金額,由委托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通過評估確定。
3、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1)停產停業損失補償給付條件。
用于經營的非住宅房屋因征收造成停產停業,且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不動產權證書記載或者經認定,房屋用途為生產、經營用房等非住宅房屋;
2)具有合法、有效的營業執照或者行業主管部門頒發的經營許可,且營業場所為被征收房屋;
3)征地預公告發布之日仍正常生產經營的;
4)法律、法規等另有規定的除外。
(2)停產停業損失補償給付標準。
由征收當事人根據評估咨詢價值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委托依法選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根據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通過評估確定。
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一次性給予被征收人3個月停產停業損失。
(六)地上附著物補償
收范圍內建在宅基地、承包地、廢棄地或無明確權屬土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溫室、大棚、樹木等附著物,未經衛片檢測確定為違法建筑的,按照實際測繪面積,依據評估公司的評估予以征收補償。無法確定權屬的地上物,由主張權利人提出申請,經實施單位現場公示無異議的(公示7日),按公示結果確定主張權利人。
(七)動力電補償
供電須有與供電單位簽訂的供電合同,且經查檔核實無誤后,由評估公司評估后給予補償。
(八)遷墳補償
墳墓遷移,單墳3000元/座,雙墳5000元/座給予貨幣補償。
(九)無證房屋用于生產經營的搬運補償
對于依法取得營業執照且實際用于生產經營的無證房屋,對于設備及物資的搬運費,由委托的評估機構通過評估確定(不包含在院落附著物簽約搬遷獎勵內)。
(十)獎勵政策
1、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并在規定的簽約期限內完成簽約,且在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的,可享受以下征收獎勵政策,逾期或拒絕簽約、搬遷的被征收單位及個人,不享受本方案規定的任何征收獎勵政策。
(1)增加產權調換面積獎勵
1)根據有證房屋(參照有證房屋)面積,不足60平方米的,按建設主管部門最新公布的多層住宅建筑安裝工程造價繳納增加面積款,達到60平方米后,根據本方案規定的標準戶型,按最大1:1.3比例就近選擇標準戶型進行產權調換,被征收人要求按照超出就近上靠標準戶型建筑面積進行產權調換的,超出部分按照產權調換房屋的市場價格結算。
2)有證房屋(參照有證房屋)面積,超過60平方米的(含60平方米),有證房屋(參照有證房屋)面積按照最大1:1.3的比例增加面積后,與產權調換房屋建筑面積相等部分的價值,不結算差價;就近上靠標準戶型部分的增加面積,按照建設主管部門最新公布的多層住宅建筑安裝工程造價繳納增加面積款;被征收人要求按照超出就近上靠標準戶型建筑面積進行產權調換的,超出部分按照產權調換房屋的市場價格結算。
3)有證房屋(參照有證房屋)按照最大1:1.3的比例增加面積后,大于等于最大標準戶型建筑面積(120平方米)的,可按本方案設置的標準戶型選擇分套調換,分套總面積不得低于原房屋面積。分套調換合并計算的建筑面積,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及增加比例面積部分按照產權調換房屋的市場價格結算。
(2)簽約搬遷獎勵
1)依據有證住宅房屋及符合本方案第四條第(一)款參照有證住宅房屋的,每證給予被征收人3萬元獎勵。
2)持有集體土地使用證或城建批件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等用地手續的同時用地范圍明確在自然院落內,每證給予被征收人35萬元獎勵。其自然院落范圍內附著物(包括除有證住宅房屋以外的房屋、偏廈、硬化路面、院墻、陽光棚、水井、廁所、苗木、大棚、溫室、變壓器、動力電等其他生產、生活設備設施,及院落周邊相關聯的所有附著物)不另給予評估補償。院落界線不清或存在爭議的,由英俊鎮政府、英俊鎮街道辦公室、征收辦聯合現地踏查認定,認定結果經征收范圍內公示7日無異議。
如院落內存在無證居住房屋,被征收人對無證居住房屋選擇按本方案第四條第(四)款補償,不再給予上述35萬元獎勵
3)如被征收人不選擇上款35萬元獎勵政策的,院落內除無證居住房屋外的其余附著物按評估總額的10%給予獎勵。
4)被征收人未享受上述第2)、3)項獎勵的,給予有證住宅房屋建筑面積乘以就近地段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均價的20%給予貨幣獎勵,新建普通商品房均價由評估公司評估確定。
(3)無證居住房屋簽約獎勵
被征收人對無證居住房屋選擇按本方案第四條第(四)款補償,給予3萬元/座的貨幣獎勵。
2、耕地地上附著物獎勵政策
(1)在規定的簽約期限內,被征收人持有二輪土地承包合同或集體土地臺賬視為土地承包人,所承包土地范圍內地上物為本人所有,不存在糾紛,能夠配合政府征地、征收工作,主動簽約且自行拆除耕地內地上附著物交付凈地的,依據土地承包合同面積或集體土地臺賬登記面積,經街道辦公室對面積確認后,給予地上附著物按170元/平方米的標準補償;如被征收人不認可耕地地上附著物獎勵政策確定的補償標準,可申請對地上物進行評估補償。
(2)耕地地上物非土地承包人所有的,不享受耕地地上附著物獎勵政策,土地承包人和地上物主張權利人能夠達成一致的,依據土地承包合同面積或集體土地臺賬登記面積,經街道辦公室對面積確認后,按照地上物現場實際情況進行評估,給予地上物主張權利人補償。
(3)對耕地地上物權屬存在糾紛的,由評估公司根據現場地上物實際情況,依據土地承包合同面積或集體土地臺賬登記面積,經街道辦公室對面積確認后,對地上物進行評估。待土地承包人與地上物主張權利人申請司法部門依法裁定后,依據司法部門裁定結果。如土地承包人勝訴,按照耕地地上附著物獎勵政策(1)規定內容執行;如地上物主張權利人勝訴,按照耕地地上附著物獎勵政策(2)規定內容執行。
(4)耕地地上物面積超出土地承包合同面積或集體土地臺賬登記面積的,超出面積部分,不享受耕地地上附著物獎勵政策,按照地上物現場實際情況進行評估補償。
3、非住宅其他附著物獎勵政策
被征收人在規定的簽約期限內完成簽約,且在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的,按非住宅其他附著物評估總額(有證房屋補償、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搬運費、設備凈值除外)的10%給予貨幣獎勵。
(十一)特殊事項處理辦法
1、利用換取新證時未上交的舊證、移位翻建時未上交的舊證等套取無證房屋補償的,一經查實,不予補償并取消持證人住宅房屋所有獎勵,情節嚴重的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2、房屋買賣、繼承未更名等特殊情形的處理。
(1)房屋買賣
1)出現房屋買賣情形,原證照未更名,但持有法院生效判決的,經調查核實后,可直接對法院生效判決中確定的房屋所有權人進行補償。
2)出現房屋買賣情形,原《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未更名,《房屋所有權證》更名的,由實施單位公示七天無異議的,方可對《房屋所有權證》更名后的房屋所有權人進行補償。
3)居民在《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之前購買住宅房屋,簽訂交易協議,未辦理更名手續或無法辦理更名手續的,可根據主張權利人提交的證據和承諾書并經實施單位現場及區政府網站公示無異議的(公示7日),對主張權利人予以補償。
(2)房屋繼承
1)有公證書或法院生效裁判文書的,以公證書或裁判文書上載明的房屋繼承人為被征收人。
2)沒有公證書或裁判文書的,由主張權利人提交相關證明材料,由實施單位公示七天且無異議的,以確認后的房屋繼承人為被征收人。
3、具有土地流轉合同的,經核查地上物確為實際投資人建設和種植的,依據實際投資人提交的證據和承諾書,由實施單位公示七天且無異議的,將地上物補償給實際投資人。
4、征收區域內,已達成房屋安置補償協議但未經驗收交付房屋的,被征收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不得損壞房屋及其附屬設施。對于損壞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根據其損壞程度估價,在征收補償款中扣除。
(十二)價格評估時點
本項目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
(十三)擬簽約期限
以通知為準。
項目共劃分33個區塊單元,每區塊單元內(除第33號區塊單元外)被征收人在擬簽約期限內簽訂《征收補償協議書》比例達到區塊單元內被征收總戶數的90%(含90%),協議生效。區劃單元劃分詳見《三道城中村改造項目英俊鎮區域區塊單元劃分示意圖》。
(十四)擬搬遷期限
以通知為準。
(十五)鑒于三道城中村區域內國有土地、集體土地區域交織,且大量存在原集體土地被征為國有土地前已建設完成房屋,為保持同一區域征收補償工作的統一性和公平性,充分保障被征收人權益,本項目國有土地部分征收補償政策參照本方案執行。
五、補償登記期限和地點
被征收土地范圍內的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應于2024年12月4日起至2025年1月2日持土地權屬證書或有關證明材料(原件)到村委會現場辦公地點辦理征收補償登記(村民委員會協助),請相互轉告。
六、異議反饋
如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本方案內容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可于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期滿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以村民委員會為單位,向二道區人民政府提出聽證申請。逾期未提出申請的,視為放棄聽證。
公告期限為三十日,自發布之日起。
長春市二道區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4日
附件
附圖
來源:長春市二道區人民政府官網
克而瑞·長春
CR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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