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明星、網紅逃稅上億元不判刑,虛開發票幾十萬元卻被判刑?
何觀舒: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律師、稅務犯罪辯護律師
在何律師發布的有關虛開發票犯罪的文章下面,偶爾會有網友進行評論,或者給何律師發私信:為什么虛開發票金額這么才幾十萬元就被判刑了?某某明星、網紅逃稅幾千萬元,甚至上億元也不見有事呀!
可能還有其他網友也會存在這樣的疑問。那么,今天就簡單地聊聊有關逃稅和虛開發票的一些問題。
逃稅行為會造成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結果,同樣地,虛開發票用于抵扣或者在稅前扣除的,也會造成不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結果。雖然逃稅和虛開發票都會產生稅款流失的后果,但是,兩者的定性不一樣,觸犯的罪名也不一樣。
逃稅的,觸犯的是逃稅罪。虛開發票的,根據發票的類型不同,涉嫌不同的罪名:虛開普通發票的,涉嫌虛開發票罪;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刑法》條文:
1.逃稅罪
第二百零一條 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有第一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2.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第二百零五條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是指有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行為之一的。
3.虛開發票罪
第二百零五條之一 虛開本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根據《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四款的規定,具有逃稅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在規定的期限之內,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和罰款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否則,以逃稅罪追究刑事責任。這是所謂逃稅罪的稅務行政前置程序。也就是說,所有的逃稅案件,必須先經過稅務機關的處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稅收征管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納稅人有逃避繳納稅款行為,稅務機關沒有依法下達追繳通知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責任?!?/p>
但是,存在著例外的情況,即“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因此,那些存在逃稅行為的明星、網紅,在稅務機關對其下達追繳通知后,明星、網紅在規定的期限內補繳了稅款,繳納滯納金和罰款的,稅務機關則不再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明星、網絡的逃稅罪刑事責任。
但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虛開發票罪則沒有稅務行政前置程序的規定,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達到相應的稅額標準,虛開普通發票達到相應的金額標準,就會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或者虛開發票罪。
根據《解釋》第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虛開稅額10萬元以上的,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追究刑事責任;根據《解釋》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虛開發票票面金額五十萬元以上,或者虛開發票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額三十萬元以上的,以虛開發票罪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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