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法案例【2025】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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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李某自2022年2月起在某公司工作,在職期間公司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李某為了自身合法權益不受影響便以靈活就業者身份自行繳納了2022年2月至2024年1月期間的養老保險。2024年10月,李某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公司為其補償2022年2月至2024年1月期間的社保費用一萬余元,仲裁委于當日作出不予受理通知書,以該爭議不屬于仲裁委員會管轄范圍為由,決定不予受理。李某不服,訴至法院。庭審中,公司答辯稱征繳社會保險屬于社會保險費征繳部門的法定職責,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圍,請求法院駁回李某的起訴。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應受法律保護。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為勞動者及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本案中,李某與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公司依法應當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現公司違反法定義務,未依法繳納,李某為自身合法權益不受影響自行繳納了個人應繳部分和單位應繳部分,并于本案中就其代公司繳納的部分訴請返還,屬于平等主體之間的債權債務法律關系,并非社會保險征繳法律關系,李某具有相應的訴權。其訴訟請求,于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故判決公司支付李某保險墊付款一萬余元。
法官說法
國家發展社會保險事業,建立社會保險制度,設立社會保險基金,使勞動者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獲得幫助和補償。社會保險制度關乎每一個勞動者的切身利益,也是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的重要保障。用人單位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切實履行社保繳納義務,確保勞動者能夠享受到社會保險待遇。單位未依法履行自己的應當負擔部分,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者為自身合法權益代為繳納社保費用后,有權向用人單位追償。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 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一百條 用人單位無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的,可以加收滯納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條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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