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鲅魚圈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非法捕撈水產品案件,被告漁民不僅被法院依法判決入刑,還被罰款,進行增殖放流修復海洋生態。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19日夜,被告人李某某為獲取非法利益,在禁漁期組織雇傭五艘漁船在公共海域禁漁區非法捕撈水產品“蘭蛤”,2023年8月20日6時許,被執法人員抓獲。經稱重,非法捕撈的水產品“蘭蛤”凈重27270公斤,經鑒定,涉案水產品價值為42304元。檢察院就李某某的行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裁判結果】
鲅魚圈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違反保護水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屬于情節嚴重的情形,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沒收漁獲物變賣款42304元,上繳國庫。關于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部分,被告人李某某在老邊區農業農村綜合發展服務中心的見證下在公共海域投放蘭蛤64472.6斤,價值人民幣49643.9元;另向蓋州市農業局支付了漁業資源損失77268.1元。
【典型意義】
“不竭澤而漁,不焚林而獵”。非法捕撈水產品不僅對漁業資源造成直接損害,還會導致水生生物減少,破壞生態平衡。鲅魚圈區人民法院在嚴厲打擊非法捕撈水產品犯罪的同時,堅持以人為本,關注民生,積極探索和完善符合生態環境特點和環境司法規律的審理、裁判和執行方式,綜合考慮不同環境要素的修復需求、效果、義務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在本案中采取部分自行“增殖放流”,部分繳納生態修復金的方式,既充分考慮到被告人的經濟履行能力,又實現了打擊犯罪,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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