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一時爽,出事淚兩行。12月10日上午,漳浦法院以危險駕駛罪依法判處被告人徐某拘役六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
2024年1月17日,被告人徐某酒后駕駛摩托車被民警當場查獲。經鑒定,其血液酒精含量為194.25毫克/100毫升,屬醉酒;同月25日,徐某因涉嫌犯危險駕駛罪被取保候審。同年10月3日晚,徐某再次酒后駕駛摩托車被民警當場查獲。經鑒定,其血液酒精含量為274.08毫克/100毫升,屬醉酒。
庭審中,徐某悔恨不已,因為自己的貪杯和僥幸心理,最終因危險駕駛被判處拘役,導致原本經濟困難的家庭雪上加霜,幸好沒有造成交通事故,否則后果不堪設想,當庭表示此生戒酒,再也不給家庭和社會添麻煩。
漳浦法院經審理認為,徐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鑒于徐某因涉嫌犯危險駕駛罪被取保候審,在取保候審期間又危險駕駛,應予從重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寄語
“越規者,規必懲之;逾矩者,矩必匡之。”酒后駕車害人害己,廣大群眾切記嚴格遵守交通法規,杜絕酒駕醉駕,切莫以身試法。
文|林小香
編輯|藍陳圓
一審|藍雅貞
二審|蔡雄斌、陳佳苗
三審|王道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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