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某街道辦事處(以下簡稱X街道辦事處)向楊浦區人民法院提交申請,對其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申請強制執行。
據調查,被執行人某健身公司(以下簡稱A健身公司)在公共場所及小區內散發經營性宣傳品,并多次跟隨小區業主至住宅樓棟、在門外放置宣傳品等,該行為系利用或組織在其他公共場所散發經營性宣傳品,違反了《上海市查處亂張貼亂涂寫亂刻畫亂懸掛亂散發規定》第五條第四款的規定。
A健身公司在收到X街道辦事處行政處罰決定書后,向楊浦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楊浦區人民政府審查后作出維持原決定的行政復議決定。X街道遂向楊浦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被小廣告、商品傳單“突襲”,是很多人在日常生活中會遇到的事,令人十分頭疼。對于商戶而言,發放傳單是傳統商業宣傳特別是“地推”的主要宣傳模式,在大街小巷,常常能看到派單人員的身影,他們將一張張傳單遞到過往行人手中,期望能精準投放目標群體。
但在傳單發放過程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能因盲目追求宣傳效果而肆意妄為。各個城市也已制定相應的規章制度,商戶在不同地點經營時應當提前了解當地關于廣告宣傳的各項規定,比如在哪些區域屬于禁止發放傳單的范圍等。
在上海,明確規定了禁止在主要道路、商業集中區域、景觀區域、交通集散點以及其他公共場所散發經營性宣傳品,若有上述行為應予以改正并處以相應的罰款。
本案中,A健身公司在門店周邊輻射2公里的公共區域以及附近小區內發放傳單,違反了上述規定。同時,雖然發放宣傳印刷品廣告單的是個人,但其是受A健身公司指派在公共場所以及小區內發放經營性宣傳品,A健身公司系直接獲利者,故X街道辦事處認定該行為主體是公司,以公司為主體予以查處于法有據。
另需要注意的是,商戶發放傳單特別是進入小區樓棟內將傳單發放到居民住宅,不僅在實際層面給居民生活帶來諸多困擾,還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相關規定,屬于違法行為。
對于商戶:
廣告宣傳的形式多種多樣,請商戶選擇合法規范的廣告宣傳途徑和方式,特別在互聯網時代,可以運用更合適、更高效、更低成本的宣傳方式。
若選擇發放傳單的宣傳方式,也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做好報批等手續。在商戶門店附近通過傳單方式招攬顧客,也應當注意對公共場所環境的維系,出現傳單可能被丟棄、亂放等破壞環境的情況時,商戶應當及時進行清理。同時,要注意傳單的內容,不應有不合法或不合規的商業宣傳內容,也不應當采取打擾他人生活的方式進行,更不應該發展為對他人的騷擾。
對于受眾:
對于商品信息的獲取應通過正規的渠道,防止財產和人身損害。倘若遇到亂發經營性宣傳品等行為,可以向行政主管部門舉報投訴,一起維護公共環境的整潔和秩序。倘若遇到嚴重擾亂自身生活秩序,影響日常生活并產生損失的亂發小廣告行為,受眾也可以通過訴訟等方式主張自身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第四十三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當事人同意或者請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發送廣告,也不得以電子信息方式向其發送廣告。
以電子信息方式發送廣告的,應當明示發送者的真實身份和聯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絕繼續接收的方式。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發送廣告的,由有關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廣告主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上海市查處亂張貼亂涂寫亂刻畫亂懸掛亂散發規定》(2010年發布版)
注:后該規定于2023年根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號修正。但因本案案件事實發生在2022年,故適用舊版規定。
第一條 為了維護市容環境整潔,制止亂張貼、亂涂寫、亂刻畫、亂懸掛、亂散發行為,根據《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三條 市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規定的組織實施。
各區(縣)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所轄區域內亂張貼、亂涂寫、亂刻畫、亂懸掛、亂散發行為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和區(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以下統稱城管執法部門)依法對亂張貼、亂涂寫、亂刻畫、亂懸掛、亂散發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第五條 ……
禁止在主要道路、商業集中區域、景觀區域、交通集散點以及其他公共場所散發經營性宣傳品。禁止散發的具體區域,由市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確定并對外公布。
第八條 違反本規定第五條規定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清除;拒不清除的,代為清除,代為清除的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并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對利用或者組織張貼、涂寫、刻畫、懸掛、散發等形式發布宣傳品、標語的單位和個人,可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代為清除的費用按照市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計算。
第十條 當事人對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城管執法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復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城管執法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上海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條例》
第十一條 市和區城管執法部門以及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實施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的范圍包括:
(一)依據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為違反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的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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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 |執行裁判庭
文字|張宇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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