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頂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做好2025年煙花爆竹禁放限放有關工作的通告
〔2024〕3號
為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改善空氣質量,保障群眾人身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和《河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現就做好我市2025年煙花爆竹禁放限放有關工作通告如下:
一、允許燃放時間
(一)2025年1月22日(臘月二十三)17時至23時;
(二)2025年1月28日(除夕)17時至1月29日(正月初一)1時;
(三)2025年1月29日(正月初一)6時至23時;
(四)2025年2月2日(正月初五)7時至13時;
(五)2025年2月12日(正月十五)7時至23時。
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期間和上述規定以外的時間全域全時段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禁放區域禁止燃放。
二、禁止燃放區域
(一)主城區禁放區域:平煤大道以南,黃河路以北,稻香路以東,高新大道以西;孟寶鐵路以南,湖濱路、環湖路以北,平魯路以東,未來路以西;
(二)尼龍新材料化工園區禁放區域:沙河一路以南,鹽神大道以北,希望大道以東,化工三路以西;
(三)高新技術開發區化工園區禁放區域:建設路以南,沙河以北,南溫線以東,高新大道以西;
(四)其他禁放區域:高層建筑、設有可燃外墻保溫材料的建筑和在建工程施工工地60米范圍內;生產、銷售、儲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及周邊安全距離100米范圍內;醫院、圖書館、博物館、檔案館、學校、幼兒園、敬老院、療養院、文化體育場所等公共場所;車站、商場、集貿市場、影劇院等人流密集場所;黨政機關辦公場所和企事業單位的生產區、倉儲區等重點區域;文物保護單位、重要新聞單位、交通樞紐、輸變電設施和重要軍事設施;山林、綠地、森林公園、風景名勝區及封閉式公園、游園等重點防火場所。
三、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種類
(一)國家標準《煙花爆竹安全與質量》(GB10631—2013)中的A級、B級煙花爆竹;
(二)拉炮、摔炮、砸炮等危險性大、含高敏感度藥物的煙花爆竹;
(三)燃放時主體升空的煙花爆竹,如旋轉類、雙響炮等;
(四)“孔明燈”等“三無”產品;
(五)其他禁止銷售、燃放的煙花爆竹產品。
四、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相關要求
(一)禁止在居民住宅樓樓內、樓頂燃放煙花爆竹;
(二)不得向行人、車輛、建筑物、構筑物和人群密集場所投擲煙花爆竹;
(三)不得對準或指向易燃易爆物品燃放;
(四)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生產、運輸、銷售、儲存煙花爆竹,禁止攜帶煙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五)禁止網上銷售煙花爆竹,禁止郵寄煙花爆竹,禁止在托運的行李、包裹、郵件中夾帶煙花爆竹;
(六)不得有其他影響公共秩序、危及他人安全的行為;
(七)未成年人燃放煙花爆竹,應在其監護人或其他成年人指導下操作;
(八)其他應當遵守的燃放煙花爆竹規定。
對非法生產、運輸、儲存、銷售和違法違規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和《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汝州市、舞鋼市、寶豐縣、郟縣、魯山縣、葉縣、石龍區參照市政府通告制定本行政區域的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方案,報市政府同意后發布實施。
六、各縣(市、區)要嚴格規范布設煙花爆竹經營點,經研究確定后向社會公布,市民應到合法經營點購買煙花爆竹。禁放區域內、居民區內禁止布設煙花爆竹經營點。
七、各級、各相關部門要加大宣傳力度,積極引導廣大群眾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煙花爆竹。
八、鼓勵群眾通過“110”、“12345”民生熱線,對全市范圍內非法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和違規燃放煙花爆竹及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進行舉報。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2024年12月16日
來源:平頂山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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