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國出口管制的范圍
根據《出口管制法》,國家對兩用物項、軍品、核以及其他與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擴散等國際義務相關的貨物、技術、服務等物項(本文統稱管制物項)實施出口管制。其中,兩用物項,是指既有民事用途,又有軍事用途或者有助于提升軍事潛力,特別是可以用于設計、開發、生產或者使用大規模殺傷性武器及其運載工具的貨物、技術和服務;軍品,是指用于軍事目的的裝備、專用生產設備以及其他相關貨物、技術和服務;核,是指核材料、核設備、反應堆用非核材料以及相關技術和服務。
上述出口管制范圍的物項,既有禁止出口的,也有限制出口的。禁止出口,即意味著不允許出口;限制出口,即意味著在辦理許可手續、獲得出口許可的條件下,可以出口,未經許可的,不得出口。
其中,對于兩用物項的出口管制范圍,按每年度商務部、海關總署發布的《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許可證管理目錄》為準。出口該目錄的物項和技術,不論該物項和技術是否在目錄中列明海關商品編號,均應依法辦理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許可證。根據規定,《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管理目錄》中的商品范圍以商品名稱及描述為準,海關商品編號僅供通關申報參考。這就意味著,《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管理目錄》中所列明的商品編號不是依據,商品名稱及描述是依據、是準則。
而自2024年12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清單》,其與《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許可證管理目錄》配套運用,它要解決的就是準確確定具體物項的范圍,也更加佐證了海關通關中的商品編號只用以參考,不是依據,依據來源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清單》中對于物項的具體描述,而為了查找的方便,該清單進行了科學的分類,制作了明晰的編碼體系。
因而,可以料定的是,之后的兩用物項出口管制,一方面仍然實施《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許可證管理目錄》,用于通關、申報、海關監管,另一方面,將會要求出口商在出口申報時,須填報兩用物項出口管制編碼,用于確定管制物項的具體范圍。
出口管制物項除了管制清單外,還包括臨時管制物項。根據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擴散等國際義務的需要,經國務院批準,或者經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批準,國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門可以對出口管制清單以外的貨物、技術和服務實施臨時管制,并予以公告。臨時管制的實施期限不超過二年。臨時管制實施期限屆滿前應當及時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決定取消臨時管制、延長臨時管制或者將臨時管制物項列入出口管制清單。
確定出口管制的范圍,即明確了管制的具體事項與內容,對于執法機關來說就有了明確的執法依據并有效實施監督,對于出口經營者來說,就有了合法合規經營的基礎。
二、出口管制中的禁止性措施
根據《出口管制法》,為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擴散等國際義務的需要,經國務院批準,或者經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批準,國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可以禁止相關管制物項的出口,或者禁止相關管制物項向特定目的國家和地區、特定組織和個人出口。
《出口管制法》中的禁止性出口措施,因與《對外貿易法》《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所規定的禁止出口,其概念與含義是相同的。《出口管制法》是《對外貿易法》的特別法,其關系是特殊與一般的關系。《對外貿易法》第十七條、第二十二條規定了禁止出口的三種形式(目錄,臨時決定和其他),同樣適用于出口管制貨物,只不過屬于出口管制范圍的物項,由特別法《出口管制法》來規范,而《出口管制法》遵循《對外貿易法》的基本原則。
出口管制中的禁止性措施有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禁止相關管制物項的出口,二是禁止相關管制物項向特定目的國家和地區、特定組織和個人出口:
關于“禁止相關管制物項的出口”,根據《出口管制法》而禁止相關管制物項出口的規定,目前還沒有,就是說目前尚沒有針對出口管制方面的禁止出口管制物項的規定。
而關于“禁止相關管制物項向特定目的國家和地區、特定組織和個人出口”。美國于12月2日發布了對華半導體出口管制措施,為此,我國商務部根據《出口管制法》發布公告2024年第46號(關于加強相關兩用物項對美國出口管制的公告),決定自2024年12月3日起,加強相關兩用物項對美國出口管制。此舉旨在反制美國對我國實體的制裁措施,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擴散等國際義務。公告相關管制內容如下:
“一、禁止兩用物項對美國軍事用戶或軍事用途出口。
二、原則上不予許可鎵、鍺、銻、超硬材料相關兩用物項對美國出口;對石墨兩用物項對美國出口,實施更嚴格的最終用戶和最終用途審查。
任何國家和地區的組織和個人,違反上述規定,將原產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相關兩用物項轉移或提供給美國的組織和個人,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上述公告第一條“禁止兩用物項對美國軍事用戶或軍事用途出口”,就是禁止出口的內容,而公告的法律依據、立法淵源恰恰是《出口管制法》,這是《出口管制法》在實際運用出口管制屬于禁止出口物項的首次嘗試。該公告所指禁止出口物項仍然有兩項限定,同時不滿足該兩項的條件,經過嚴格審核,保留出口許可的權力,不屬于禁止出口情形,兩項限定如下:
一是禁止兩用物項對美國軍事用戶出口。即我國國內的出口商,將兩用物項出口美國時,如果對方是軍事用戶的,即屬于禁止出口。
二是禁止兩用物項對美國軍事用途出口。即我國國內的出口商,將兩用物項出口美國時,即便對方不是軍事用戶,但是該物項用于軍事用途,仍然屬于禁止出口。
對比,例如根據《對外貿易法》,由商務部、海關總署、生態環境部發布的公告2023年第63號(關于公布《禁止進口貨物目錄(第九批)》和《禁止出口貨物目錄(第八批)》的公告),該公告中的《禁止出口貨物目錄(第八批),其不屬于特殊法《出口管制法》所規定和管轄的范圍,但屬于一般法《對外貿易法》所規定和管轄的范圍。這也意味著商務部會繼續按照《對外貿易法》的授權,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發布《禁止出口貨物目錄》或臨時禁止出口決定,同時商務部會按照《出口管制法》的規定,在授權范圍內,自行或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發布禁止出口管制物項的公告或發布禁止相關管制物項向特定目的國家和地區、特定組織和個人出口的公告。
明確出口管制中的禁止性措施,在于出口經營者知曉哪些出口行為是不可觸碰的紅線,以防范出口經營中的風險。
三、出口管制中的限制性措施
和出口管制中的禁止性措施一樣,出口管制中的限制性措施的法律依據和淵源也是《對外貿易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根據《出口管制法》而規定的限制出口的管制措施,即意味著在辦理許可手續、獲得出口許可的條件下,可以出口。
上文已提到,我國對于出口管制物項的范圍,包括出口管制清單所列管制物項,也包括臨時管制物項。我國出口管制中的限制出口之許可對象的范圍包括三種,一是對于出口管制清單所列管制物項,二是對于臨時管制物項,三是對于出口管制清單所列管制物項以及臨時管制物項之外的貨物、技術和服務:
(一)出口管制清單所列管制物項。這部分出口管制清單,按出口管制物項分為《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清單》丶《軍品出口管理清單》、《核出口管制清單》。其中《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清單》與《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許可證管理目錄》相配套,而《軍品出口管理清單》、《核出口管制清單》目前沒有制定配套的《出口許可證管理目錄》,但不影響其作為出口管制物項而由出口商申請出口許可證、海關憑出口許可證驗放之管理屬性。
根據《出口管制法》,國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門依據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根據出口管制政策,按照規定程序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調整管制物項出口管制清單,并及時公布。
(二)臨時管制物項。《出口管制法》規定,根據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擴散等國際義務的需要,經國務院批準,或者經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批準,國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門可以對出口管制清單以外的貨物、技術和服務實施臨時管制,并予以公告。臨時管制的實施期限不超過二年。臨時管制實施期限屆滿前應當及時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決定取消臨時管制、延長臨時管制或者將臨時管制物項列入出口管制清單。
(三)其他物項(兜底內容)。根據《出口管制法》,出口管制清單所列管制物項以及臨時管制物項之外的貨物、技術和服務,如果出口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或者得到國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門通知,相關貨物、技術和服務可能存在以下風險的,應當向國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門申請許可:(一)危害國家安全和利益;(二)被用于設計、開發、生產或者使用大規模殺傷性武器及其運載工具;(三)被用于恐怖主義目的。由此,兜底物項更大程度并有效地防范有關物項被用于危害國家安全等的風險。
對于出口管制物項的限制性措施,其設定之法律意義在于其并不禁止出口,而是經過法定的申請、審批流程才能獲得出口許可,否則不被允許出口,但是這里的不被允許出口,與禁止出口是不同的法律概念。
四、結束語
認識與辨別出口管制中的禁止性限制性管理的界定,對于執法機關正確處理出口管制中的許可事項、有效實行監督管理,對于出口企業正確理解與掌握出口管制內容、便于合規經營防范風險,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在當前各國加大出口管制的情形下,我國出口管制政策也在隨著形勢的發展與變化而隨之調整,出口經營企業應當及時了解并跟進,以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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