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加快發展社區居家養老服務,近日,山西省民政廳、省自然資源廳、省住建廳聯合發布《全省社區養老服務設施配建移交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以規范社區養老服務設施配建、移交與管理工作,不斷滿足老年人持續增長的養老服務需求。
《辦法》明確
該規定適用于全省行政區域內商品住宅小區、保障性住房小區、拆遷安置小區等各類居住區配置的社區養老服務設施規劃、設計、建設、驗收、移交和管理工作。
社區養老服務設施是指專門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復護理、文體娛樂、托養等服務的場地、房屋等。
在配建要求方面《辦法》提出
該規定適用于全省行政區域內商品住宅小區、保障性住房小區、拆遷安置小區等各類居住區配置的社區養老服務設施規劃、設計、建設、驗收、移交和管理工作。
社區養老服務設施是指專門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復護理、文體娛樂、托養等服務的場地、房屋等。
在配建要求方面
《辦法》提出
新建居住區應按照每百戶不少于30平方米、已建成居住區按照每百戶不少于20平方米的建筑面積配建社區養老服務設施,并應設置于建筑物低層,便于老年人活動。
同時,設施應滿足適老化建筑標準,如實現無障礙進出、安全疏散出口不少于2個等。
《辦法》還規定了配建程序
包括規劃和用地、規劃設計、規劃許可、建設許可和聯合驗收等環節。其中,新建居住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需同步審查社區養老服務設施配置情況,對未配置或配置不達標的項目,不予核發許可證。
在移交及運營管理方面
社區養老服務設施作為居住區的公共服務配套用房,由開發單位建設并無償移交屬地民政部門用于社區養老服務。
民政部門負責設施使用的監管,并引入專業養老服務機構為老年人提供普惠養老服務。(完)
來源:山西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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