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0日,話題“順豐寄丟價值5萬元手鐲僅賠67元”引發熱議,登上微博熱搜。涉事商家和順豐速運對賠償事宜作出回應。
據報道,近日廣東佛山陳小姐網購了一只價值4.98萬元的翡翠手鐲,但收到貨后不太滿意,于是選擇了退貨退款。因為商家贈送了運費險,5月22日10點由指定的順豐速運上門取件。23日晚,陳小姐接到快遞員電話,稱快件丟失了。
來源:廣東廣電觸電新聞微博視頻截圖
5月24日,陳小姐和快遞員報警處理,并試圖調取監控,但發現快件是在陳小姐所住小區的監控盲區消失的。后續陳小姐和順豐協商理賠,但由于快件沒有保價,順豐給出基礎運費7.5元的9倍賠償,即67.5元。陳小姐對此賠償額度提出質疑。
商家表示,因為快遞是陳小姐寄出的,所以由陳小姐負責。陳小姐提供的商家回復信息顯示,現在不能給其退款,已經聯系快遞公司處理,需要等待快遞賠付后才能給其處理退款。
順豐速運涉事網點相關負責人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他們已經配合警察尋找失物,并稱不存在監守自盜的情況。針對陳小姐快件丟失事宜,該公司成立了理賠小組,目前正在跟進處理。據了解,當事快遞員仍在正常上班。
目前,陳小姐正在走法律程序解決。對此,順豐速運集團表示,由于快件沒有保價,將按照非保價快件的條款與客戶協商理賠,由于暫時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將繼續與客戶繼續協商理賠。
針對未保價的快遞賠償,通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相關法律及快遞公司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未保價的給據郵件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按照實際損失賠償,但最高賠償額不超過所收取資費的三倍;掛號信件丟失、損毀的,按照所收取資費的三倍予以賠償。
若能證明運輸方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導致貨物損失,即便未保價,也可要求全額賠償。根據法律,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免責條款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和八百三十三條規定,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賠償責任。貨物的毀損、滅失的賠償額,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順豐速運的保價服務條款顯示,對于未報價最高賠付是7倍運費。
來源:綜合廣東廣電觸電新聞、界面新聞
責編:馮智志
校對:胡瀾琴
復審:龔冰
審簽:楊鳴
監制:梁海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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