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山法庭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深入探索法、理、情相融合的多元解紛模式,持續推動案件辦理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相融合,切實解決人民群眾的急難愁盼,讓人民群眾在感受到公平正義的同時,也感受到司法的“速度”與“溫度”。
案情簡介
王某與張某于2006年11月登記結婚,雙方均系二婚,無婚生子女。雙方婚前感情尚可,婚后雙方因家庭瑣事經常吵架,感情冷淡。2021年8月王某離家獨居,2023年5月王某起訴離婚,法院判決不準離婚,此后雙方繼續分居,王某于2024年8月再次起訴離婚,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經查明,雙方共有財產有樓房一套,無共同債務。
張某辯稱,案涉房產原價146000元,系在兩人婚前,王某之母因拆遷取得購房資格后,由張某出資46000元,借款100000元購買?;楹笤?、被告商定由張某及張某之子償還前述借款,王某自愿放棄該房產共有權將此房產贈與張某之子,并于2009年7月11日簽訂贈與協議。故該房產不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張某認為該房產現價值400000元。
王某述稱,案涉房產于2019年才從王某之母名下過戶至原、被告名下,因此贈與協議無效。且該房產系在婚后才過戶至兩人名下,無論購房款婚前或婚后、由誰出資,均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此外,關于100000元借款,在婚后王某也參與償還了部分借款。王某認為該房產現價值500000元。
法院審理
本案審理過程中,被告張某同意離婚,但原、被告在共同財產的分割問題上始終難以達成一致意見。承辦法官經審理認為,本案案涉房產當時購買情況較為復雜,雙方當事人對購房款的出資比例各執一詞,且均未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己方實際出資數額。若在此情況下根據現有證據直接作出判決,無論是對本案事實的查明、法律關系的認定、判決后能否真正解決雙方的矛盾,還是對后續的執行程序均存在一定的風險隱患,同時也可能激化當事人之間的矛盾,增加社會的不穩定因素。此外原、被告對案涉房屋現價值也存在不同意見,此爭議可能使雙方面臨高昂的鑒定費用,導致當事人的訴訟成本加重。承辦法官在與雙方前期的溝通過程中,觀察到雙方雖然均同意離婚,且在共同財產分割中存在爭議,但雙方婚姻關系存續長達18年之久,仍存在一定的親情基礎,且鑒定費用會增加雙方的生活負擔。通過對案情的分析研判,承辦法官認為本案可嘗試通過用調解的方式處理。承辦法官便以此為著力點,積極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通過面對面擺事實、講證據,組織雙方當事人提交證據、還原事實經過,在充分了解案情的基礎上,再進行背對背講情理、明法理,與雙方當事人進行單獨溝通,動之以情、曉之以理,向當事人釋明相關法律規定,言明利弊,引導雙方互諒互讓。
經過承辦法官的三次現場調解及多次電話溝通,原、被告最終放棄對房屋現價進行鑒定,并在法官的主持下達成一致調解意見。案涉房產歸張某所有,張某補償給王某100000元,一次性付清。法院當庭出具民事調解書,張某現場將100000元補償金支付給王某,王某于當日配合張某到相關部門將案涉房產登記至張某名下。
本案承辦法官將法理與情理巧妙融入辦案過程中,以柔性調解方式引導雙方當事人自愿打破爭議僵局,高效推動案結事了。該案的成功調解不僅實現了在辦案過程中將案件刪繁就簡,緊抓實際問題和主要矛盾,節約司法資源、減輕當事人訴累,還實現了矛盾糾紛從根源上化解,促進了家庭和睦和社會穩定,具有良好的示范和宣傳作用。在今后的工作中,洪山法庭將深刻理解把握新時代“楓橋經驗”的科學內涵和實踐要求,不斷推進審判工作現代化,積極做實司法調解,努力實現矛盾解紛的先期預防和實質化解,不斷滿足人民群眾對司法工作的新需求、新期待。
供稿人: 洪山法庭 趙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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