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約財產糾紛案件中,彩禮具有較強的風俗習慣內涵,往往涉及戀愛期間情侶之間的大額財產贈與,如購買房產、車輛、名貴箱包等給付的大額出資,在婚約關系解除時,該部分款項能否類推適用彩禮返還規定呢?近期,邕寧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婚約財產糾紛案件。
案情簡介
李甲與勞乙(女)于2021年8月份經媒人介紹認識,于2021年10月開始同居生活,并于2022年1月訂親,當天李甲向勞乙支付了現金彩禮66000元。在此期間,勞乙以自身資金不足為由,讓李甲為其墊付房屋的銀行按揭貸款,李甲自2021年10月至2023年1月期間共給付73000元給勞乙用于償還房屋的銀行貸款,之后雙方未按民間習俗舉行結婚儀式亦未辦理結婚登記。雙方在共同生活期間因生活瑣事產生矛盾難以調和,于2023年3月解除婚約關系。因雙方對退還彩禮和購房款無法達成一致,李甲遂起訴至法院,要求勞乙返還彩禮和購房款139000元。
(圖片源自網絡)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李甲與勞乙訂立婚約后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勞乙按照當地風俗習慣收受李甲的現金彩禮66000元,在婚約解除時應適當返還。關于李甲支付給勞乙的購房款73000元,該款項發生于雙方訂立婚約以后,系以結婚為目的,其贈與的法律性質在本質上與彩禮是一致的,因此亦應參照彩禮予以返還。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彩禮實際使用及嫁妝情況,綜合考慮共同生活及孕育情況、雙方過錯等事實,結合當地習俗,確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具體比例。李甲與勞乙未辦理結婚登記,未有孕育情況,結合雙方同居期限較短、且無子女等事實,酌定勞乙返還李甲彩禮110000元。
婚約是男女雙方以結婚為目的而作的事先約定。依據我國民間婚俗,訂婚的男女雙方之間的財物往來,俗稱彩禮。彩禮系男女雙方以締結婚姻關系為目的而所為之給付行為。婚約財產糾紛案件中涉及戀愛期間情侶之間的大額財產贈與,能否認定為彩禮,可以通過考察給付的時間是否是在雙方談婚論嫁階段、是否有雙方父母或媒人商談、財物價值大小等事實予以綜合判斷。
彩禮是中國婚嫁領域的傳統習俗,適當數額的彩禮是雙方表情達意的重要載體,蘊含著對婚姻的美好祝福。近年來,“高額彩禮”問題受到公眾普遍關切,尤其是一些農村偏遠地區,彩禮數額持續走高,攀比之風蔓延,甚至給家庭帶來較大的經濟負擔。因此,伴侶在訂立婚約締結婚姻關系時,應當樹立正確的婚戀觀,倡導健康、節儉、文明的婚嫁之風,為構建和諧婚姻關系而共同努力。
來源:邕寧法院
作者:申雨鑫 李世研
編輯:桂小雯
校對:余躍
初審:伍彬
復審:耿博瀛
終審:卓曉陽
有態度 | 更權威
微信ID:NNZJFY
官方網站:南寧法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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