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大飯店不好掙錢,地攤小吃卻火得不行,放眼全國城市,地攤經濟或許成為最主要的夜生活了。大約在九十年代末和20世紀初的時候,大家都濟南人沒有夜生活,晚上10點大街上就沒有人了,在多方和攤動下,濟南也像其他城市一樣,大半夜里地攤到處都可以見到。
我在想,如果大家都要在早里7點就得趕著上班打卡,地攤上還會不會有人徹夜喝酒,如果村的孩子還想著明天一早下地除草,還會不會也到城里夜一夜的地攤酒。
2024年11月29日,廣東高院做了一個終審裁決,三個共同罪犯,兩個主犯,一個被判無期,另一個被判15年,第三個年齡最小,作為從犯,也被判了10年,案子的起因就是地攤喝酒。
根據公布的案情,可以回到2023年6月15日晚上,來自貴州的兩個小伙,一個萬某,21歲,另一個潘某,20歲,約一個黃姓女生一起在揭陽市的一家地攤上喝酒,喝酒過程中,兩個人密謀將黃某灌醉進行侵犯,也可能是這兩個人年齡小沒經驗,覺得需要找來第三人能完成他們的計劃,就打電話找來了老鄉張某,25歲,有犯罪前科,2021年6月才刑滿釋放。這一酒局,直喝到凌晨4點后,四個人騎兩輛摩托車,黃某也不知道是被灌多了酒,還是怎么,就被三個男生弄到一個公寓里。
根據公布的案情,黃某一開始也害怕,躲在衛生間里不出來,張某將黃某拉出來,當著兩個人的面,不顧黃某的反抗,實施了犯罪,然后要求萬某也實施犯罪,后要求年齡最小的潘某也實施犯罪,或許是由于害怕,潘某沒有實施。
案情沒有公布,在隨后四個人有什么聯系,一個月后,2023年7月16日凌晨,黃某把一個月前的事件詳細寫在了手機上,然后跳水自盡了。公安機關接案后,拿到了手機里的關鍵證據,逮捕了張某、萬某、黃某三個人。
有被害人黃某在手機里留下的證據,有三個人的如實供述,案情也不很難地審理完畢。2023年底就移交到了檢方,2024年6月6日,揭陽中院宣判,張某、萬某、潘某三個人都有罪,其中張某是主犯,有前科,屬法定加重判罰,被判無期徒刑,萬某也是主犯,被判15年徒刑,潘某雖然沒有實施最后的犯罪,也被判罪名成立,屬于從犯,屬法定減輕判罰,被判15年。
一審判決后,張某上訴,認為刑期判重了,理由是他中途加入的。年齡最小的潘某也上訴,認為沒有實施犯罪,也判得過重,辯護律師建議5年的刑期。二審結合案情,駁回了張某的上訴,對于潘某的上訴,負責二審的高院認為,雖然潘某沒有實施最后的犯罪,但是參與了案情策劃,張某到場后,與萬某用苗語商議作案手段,潘某在知情的情況下,還是怕黃某沒有喝醉不好實施犯罪,又買來更的酒,在勸酒過程中,潘某也有主動參與行為,在公寓里實施犯罪的時候,潘某沒有制止,雖然潘某沒有親自施實最后的犯罪行為,但因為在場,屬于從犯,屬法定減輕的情節,所以判潘某10年刑期。
2024年11月29日,廣東高院駁回了二人的上訴,維持一審判決,潘某還是被判10年刑期。從潘某的反應來看,他覺得只是和老鄉喝了點酒,最后沒有實施犯罪,卻被判10年,覺得挺冤。
只要被判刑了,誰都覺得自己冤。對于這個案件中的潘某來說,從貴州跑到廣東,不安心找個工作,大半夜喝酒,知道別人犯罪還不離場,雖然自己沒干什么事,也成了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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