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夜被查!陽城一男子竟然3次......
案情簡介
2024年10月15日晚10時20分許,蔡某在陽城縣臥莊轉盤附近一飯店飲酒后,無證駕駛一輛無號牌二輪摩托車,沿縣城道路行駛至平安小區(qū)北側路段時,被民警當場查獲。經(jīng)鑒定,蔡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14.5mg/100ml,已達到醉酒駕駛標準。
民警在調(diào)查中發(fā)現(xiàn),蔡某此前已有兩次因危險駕駛行為受到法律制裁的記錄:2020年12月,蔡某因犯危險駕駛罪被法院判處拘役刑,并處罰金;2022年4月,蔡某因飲酒后駕駛及無證駕駛機動車被公安機關行政罰款。
一次次的警示,未能喚醒蔡某內(nèi)心的敬畏和自醒,最終再次站上被告人席。
法院審理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蔡某的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其在五年內(nèi)曾因危險駕駛行為被判處刑罰,且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對其從重處理,故對蔡某判處拘役刑,并處罰金。
法官提醒
酒精會嚴重影響駕駛員的判斷力和反應速度,增加交通事故風險。親朋好友相聚飲酒后,切勿心存僥幸酒駕,同桌人也應盡到提醒和監(jiān)督義務。為了自身和他人的生命安全,為了家人的幸福,廣大市民應守法出行,文明駕駛,共同營造安全、文明、有序的道路交通環(huán)境。法律的底線不容觸碰,任何僥幸心理都將付出沉重代價。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jié)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yè)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guī)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guī)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商務合作 0356-8981555
來源:陽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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