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論是否獨生,孝敬和照料父母是每個子女的本分和義務,理應得到政策支持。”近年來有不少地區已注意到勞動者的這一訴求。貴州、黑龍江、四川等地已將“非獨生子女”納入享有護理假對象范圍。近日,江蘇揚州、南通等地擬取消或放寬“獨生子女”等限制條件。
在我國老齡化程度不斷加劇的背景下,部分地方升級“父母護理假”,無疑是應對老齡化問題的重要方式之一。因為老人一旦生病住院或生活不能自理,子女無疑是照顧老人的最佳人選,這也是子女的法定義務。《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二章,已經明確規定了老年人的子女贍養老人的相關法定義務。
“父母護理假”的全稱是“獨生子女父母護理假”,是部分地方立法設立的“地方假”。設立的初衷是對計劃生育家庭的一種補償或者獎勵性措施,旨在緩解獨生子女贍養和看護老人的壓力。如今,部分省份又將“非獨生子女”納入享有護理假對象范圍,這種主動升級是應對老齡化問題的積極舉措。
目前,有“父母護理假”的地方,采取了“差異化給假”的政策。比如有的地方獨生子女和非獨生子女的護理假,每年累計總天數有顯著區別,這一點可以理解,因為獨生子女的壓力相對較大,理應多休假。有的地方則將“陪護岳父母和公婆”排除在“父母護理假”之外,這一點存在爭議,待完善。
還值得注意的是,雖然“父母護理假”升級獲得社會好評,但不少勞動者面臨“不敢休不能休”的問題。因為企業是解決就業的主要渠道,當這種休假增加了企業用工成本,部分企業就不會批準員工請假;而員工為了保住“飯碗”,要么父母生病期間不敢請假,要么請假被扣工資,不敢向企業維權。
也就是說,升級后的“父母護理假”很可能停留于紙面,面臨落地難,看似為困境中的老人及其子女賦予了被護理和休假的權利,但如果企業不準假或者變相抵制,這一休假福利則很難照進現實,成為“紙面福利”。如何讓“父母護理假”從“紙面福利”變成“現實福利”,值得有關方面深入思考。
筆者以為,首先,應該將“父母護理假”從“地方假”升級為“全國假”。因為老齡化浪潮席卷全國,每個地方的患病老人都需要子女陪護,提供特有的精神價值和情感價值。不妨修改全國性法律,將“父母護理假”明確寫入法律,無論是權威性還是影響力,明顯優于地方法規,更有利于該假期落地。
現行《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障贍養人探親休假的權利。如果“父母護理假”仍是“地方假”,則很難保障贍養人的權利。要么及時修訂該法律寫入“父母護理假”,要么圍繞該假期制定專門政策。換言之,只有強化權威性、強制力,才有望倒逼用人單位嚴格落實。
其次,要打消用人單位的顧慮。目前,涉及生育的相關假期已經增加企業用工成本,如果再疊加“父母護理假”,企業用工成本更高壓力更大。只有合理分擔這種法定假期成本,才能使企業接受和落實。這需要在稅收優惠、獎補等方面出臺專門政策,精準消化企業承擔法定假期所產生的“額外成本”。
另外,對于“父母護理假”落地難,相關監管部門也要嚴格執法,勞動者則要敢于維權。簡言之,“父母護理假”不能止于紙面升級,而是應當做到國家立法、成本分擔、嚴格執法、主動維權的全面升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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