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家里一個孩子,父母的房子直接給唯一的子女繼承就完事了,根本不存在遺產糾紛問題。
但是最近幾年,屢屢有:“獨生子女無法全額繼承房產”、“父母的遺產被親戚合法分”割…這樣稀奇古怪的新聞登上熱搜。
這些看似荒誕的案例背后,暴露了一個殘酷現實——即使是一個孩子,不規范的遺囑可能讓財產繼承陷入法律困局,不立遺囑,三姑六婆照樣能分房。所以,律師專家提醒大家,獨生子女家庭也一定要立遺囑,而且務必要加上幾句“關鍵條款”,才能確保財富安全傳承。
一、為什么導致獨生子女家庭一定要立遺囑?
1、法定繼承可能分割財產
按照《民法典》新規第1127條,如果獨生子女父母未立遺囑,其配偶、子女、父母(即孩子的祖父母/外祖父母)都是第一順位繼承人,享受同等的繼承權。
這也就意味著,如果祖父母/外祖父母不放棄繼承權,獨生子女也不能100%繼承財產。
典型案例:深圳李靜的父親去年去世,今年母親又遇到車禍離世,因為父母生前沒有立遺囑,李靜的奶奶要求分割兒子的兩套千萬房產,最后法院判決,奶奶享有1/4的份額,李靜需要支付折價款575萬給奶奶,才能過戶。
2、財產混同導致繼承陷入僵局
現行的法規,如果夫妻婚后財產未作明確分割,其中一方如果離世,配偶就可以先繼承共同財產中屬于自己應有的那部分,剩余部分才能作為遺產分配給子女。
如果父母突然離世且未提前規劃,獨生子女就會因為無法證明財產來源,導致繼承陷入僵局。
比如上海有30%的獨生子女因為理財賬戶、存款歸屬不明,導致繼承遲遲辦不下來。
3、婚姻破裂影響100%繼承
如果結婚以后,不管是其中哪一方的父母去世,繼承的遺產就被認定為夫妻共有,除非父母在遺囑中特別約定給自己的子女,否則就默認為子女夫妻共有。
一旦衣服婚姻破裂,繼承來的共同財產就會被分割。
二、立遺囑務必加上3句“關鍵條款”
第①句:“本遺囑所涉財產若存在共有情況,本人所占份額均由XXX(子女姓名)繼承;若財產涉及債務糾紛,由XXX(子女姓名)在繼承遺產范圍內承擔清償責任。”
加上這句話,就相當于明確了不能將遺產和債務混為一談,可以防止因財產混同導致繼承困難,還能避免子女因繼承背負超額債務。
第②句:“本人名下所有財產(包括但不限于房產、存款、基金、保險等)均歸XXX(子女姓名)個人單獨所有,不作為其夫妻共同財產。”
只要在遺囑中加上了這句話,哪怕將來子女婚姻破裂,給到自己子女的財產也不會被分割。
第③句:“若本人去世時父母(即子女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仍在世,本人自愿放棄對配偶遺產的繼承權,并指定由XXX(子女姓名)單獨繼承全部遺產。”
這個要特別說一下,按照法定繼承規定,第一順序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而這里的父母,主要是指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不包括公婆。
也就是說正常來說,公婆是不能直接繼承兒媳的財產。但是如果也有特殊情況:假如兒媳的配偶(即婆婆的兒子)先于兒媳去世,兒媳對公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此時兒媳可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其配偶的財產。
但是,如果兒媳去世時,沒有其他第一順序繼承人,且沒有立遺囑,公婆可能基于轉繼承等特殊情況取得相應財產。
所以,如果在遺囑里加上第三句話,就可以避免祖輩未來分割已故子女的遺產。
三、如何讓遺囑具備法律效力?
遺囑一定要符合相應的規范,否則就是一張“廢紙”。
1.書寫規范
自書遺囑:遺囑不需要見證人在場見證。但需要遺囑人親筆書寫并簽名,注明年、月、日。
代書遺囑:需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見證人全程在場。由其中一個見證人代為書寫,并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注明年、月、日。
打印遺囑:需兩名以上無利害關系見證人全程在場,遺囑人和見證人需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
錄音錄像遺囑:需兩名以上無利害關系見證人全程在場,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公證遺囑:不再具有優先效力,而是以最新的一份有效遺囑為準。
2、內容要詳細:
財產清單需具體到房產證號、銀行賬號、保單合同號等;
涉及公司股權、知識產權等特殊資產,需咨詢專業律師;
若子女未成年,應指定遺產管理人。
另外,如果是偽造的遺囑,無論是全部偽造還是部分偽造,均無效。被篡改的遺囑也是無效的。
總之,獨生子女100%繼承財產,一定要立遺囑。不想將來子女為繼承陷入訴訟泥潭,遺囑里更要加上三句“關鍵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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