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和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因此,可信時間戳認證書的內容必須合法,否則將不具有法律效力。近日,杭州互聯網法院審理一起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時,被指將一份無效的可信時間戳作為判定事實的依據。
圖為未簽訂著作權實施許可合同就有可信時間戳
10月25日下午,杭州某媒商務咨詢有限公司收到杭州互聯網法院有關江蘇水印科技有限公司訴訟通知。從原告江蘇水印科技有限公司證據來看,引起訴訟原因是5月20日乙方江蘇水印科技有限公司與甲方江蘇某代快報傳媒有限公司簽訂《著作權實施許可合同》引起。
許可合同顯示,甲方允許乙方在授權區域內實施其著作權,甲方仍保留其在該區域內實施其著作權以及許可任何第三方實施該著作權的權利。該授權的期限為2年,自2024年5月20日至2026年5月19日。在授權的期間內,甲方將制止第三方侵犯甲方著作權的維權權利授權給乙方行使,許可乙方的著作權僅用于起訴、維權使用,不另作他用。乙方有權以自己的名義對第三方侵犯甲方著作權的行為進行維權。
11月11日中午,杭州互聯網法院線上開庭審理此案。杭州互聯網法院認為,1月 9日,申請人還桂枝通過可信時間戳進行取證,取證視頻顯示,微信公眾號“浙里華媒”(微信號 Huamzl)于 2020年 5月 29日發布文章《60萬粉絲,月薪才 3000?!吃播網紅不干了:我必須停止》。微信公眾號“浙里華媒”(微信號 Huamzl)的認證主體為被告。經比對,原告主張權屬的案涉作品與被訴侵權文章文字內容構成實質性相似,約 2000字。
12月2日,杭州互聯網法院判決被告杭州某媒商務咨詢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江蘇水印科技有限公司經濟損失及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共計350 元。
被告認為,原告江蘇水印科技有限公司5月20日才與江蘇現代快報傳媒有限公司簽訂《著作權實施許可合同》。而從原告江蘇水印科技有限公司早在1月 9日,就委托申請人還桂枝通過可信時間戳進行取證,稱杭州某媒商務咨詢有限公司未經現代快報同意,在其號上使用了現代快報享有著作權的作品,構成對現代快報的侵權。很明顯,原告江蘇水印科技有限公司的可信時間戳認證書沒有法律效力。
目前,被告杭州某媒商務咨詢有限公司已提出上訴,請求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撤銷一審判決,駁回江蘇水印科技有限公司以江蘇某代快報傳媒有限公司和著作權持有人名義提起的訴訟。(董鶯)
來源:長江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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