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促進裁判尺度統一,經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現將《修文某快遞公司訴廖某勞動爭議糾紛案》等8個案例作為全省法院第三批參考性案例發布。案例涉及刑事、民事、行政、執行等審判執行領域,對新就業形態下快遞服務人員勞動關系認定、夫妻雙方均死亡后留存在治療機構的冷凍胚胎的監管和處置、技術開發合同解除后的責任分配規則、刑事案件中行政違法行為認定、自傷“碰瓷”并騙取財物行為認定、行政處罰程序輕微違法的處理、不具備發證條件不予行政許可是否構成違法、能否追加未免除責任總公司為被執行人等問題提供了裁判思路,供全省法院在審判類似案件時參考。
參考性案例14號
修文某快遞公司訴廖某勞動爭議糾紛案
關鍵詞
民事/勞動關系/新就業形態
裁判要點
新就業形態下快遞服務人員靈活就業,應當依法予以保護,用人單位與個人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亦未為個人繳納社會保險,形式上不完全符合確立勞動關系法定情形,但企業對個人的勞動行為按照企業管理制度予以評價并據此發放報酬,進行實質性勞動管理,以及掌握著勞動者從業所必要的數據信息等重要生產資料,具備勞動關系認定的核心要素,即人格從屬性、經濟從屬性和組織從屬性,應依法認定用人單位與個人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生效文書編號
(2023)黔 01 民終 11377 號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交通運輸部、應急管理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醫療保障局、最高人民法院、中華全國總工會關于維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保障權益的指導意見》第一條第二款
基本案情
原告修文某快遞公司于 2012 年 11 月 30 日登記成立,湯某系股東之一。 2020 年 1 月 1 日,原告修文某快遞公司與其股東湯某簽訂《扎佐分部快遞業務承包協議書》,由股東湯某向原告(內部)承包扎佐區域快遞業務。 湯某自行組織快遞業務經營團隊并開展經營活動,自行承擔承包經營期間的人員工資、辦公設備、快遞分揀設備、業務開拓等相關成本。 雙方約定承包期限 2 年,期滿續簽,承包期間湯某在原告處享有股東分紅權,實行自負盈虧。
被告廖某原服務于某某速遞,后某某速遞并入某甲快遞、某乙快遞。2021年11月1日,被告廖某進入某乙快遞、某甲快遞,主要負責扎佐某片區的快遞分揀、單號掃描、快遞派送等工作任務。為方便工作開展,廖某加入名稱為“扎佐派送群(17)”“扎佐某某(54)”的微信群,其工作期間,勞動報酬為計件取酬即0.9 元/件或扣罰,發放報酬及扣罰由湯某通過微信轉賬方式按月結算。2022年 6月15日,湯某在“扎佐派送群(17)”發送消息:“本地醫保住院也要交門檻費”,其在群內備注身份為“某乙湯某”。2022年7月31 日中午12時,被告廖某工作過程中因交通事故受傷,致左股骨上段粉碎性骨折、全身多處皮膚裂傷、全身多處軟組織損傷,之后遂停止快遞業務工作。
2023年1月12日,被告廖某向修文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確認與貴州某物流公司、修文某快遞公司在2021年11月1 日至 2022年7月31日期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后修文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于2023年4月25日作出修勞仲案字[2023]第131號仲裁裁決書:確認廖某與修文某快遞公司之間在2021年11月1 日至2022年7月31日(受傷之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修文某快遞公司不服前述仲裁裁決,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修文某快遞公司與廖某在2021年11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期間不存在勞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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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結果
貴州省修文縣人民法院于 2023 年 8 月 29 日作出(2023)黔0123 民初 2067 號民事判決:一、駁回原告修文某快遞公司的訴訟請求;二、確認廖某與修文某快遞公司之間在 2021 年 11 月 1日至 2022 年 7 月 31 日(受傷之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修文某快遞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貴州省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于 2023 年 12 月 29 日作出(2023)黔 01 民終 11377 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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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廖某與修文某快遞公司的關系、修文某快遞公司與其股東湯某的關系是兩個相對獨立的法律關系,修文某快遞公司與其股東湯某之間的法律關系并非是修文某快遞公司與廖某是否成立勞動關系的決定性因素。勞動關系中的“用工”具有從屬性,包括人格從屬性、經濟從屬性、組織從屬性。結合已查明事實,國內快遞(郵政企業專營業務除外)是修文某快遞公司的主營業務,廖某作為勞動者進行的快遞分揀、單號掃描、快遞派送等工作是該公司核心主營業務,修文某快遞公司的管理人員湯某通過微信工作群發布通知、信息、工作提示等進行管理,以及對工作時間及派送時間明確規定,雙方雖形式上不完全符合勞動關系的法定情形,但修文某快遞公司對廖某的勞動行為按照其企業管理制度予以評價并按件發放報酬,進行了實質性勞動管理,具備勞動關系認定的核心要素,即人格從屬性、經濟從屬性和組織從屬性,應依法認定修文某快遞公司與廖某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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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性案例15號
方某某訴陳某甲、王某甲,第三人某生殖與遺傳專科醫院有限公司繼承糾紛案
關鍵詞
民事/冷凍胚胎/處置權
裁判要點
夫妻雙方經采取體外受精-胚胎移植助孕治療后成功獲得受精胚胎,由于夫妻雙方均死亡,死者雙方父母就留存在治療機構的冷凍胚胎引發繼承糾紛。因胚胎具有孕育成生命的潛質,人民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應綜合考慮倫理、情感、標的物的特殊尊重與保護、以及法律適用等因素,同時應明確告知權利人在監管和處置胚胎時,應當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不得違背公序良俗及損害第三人合法權益,并承擔因冷凍胚胎保存條件缺失而產生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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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文書編號
(2024)黔 2635 民初 402 號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條、第八條、第一千零九條
基本案情
方某某與其夫王某乙(已故)生育獨子王某丙。王某丙于 2017年 12 月 14 日與陳某甲、王某甲之女陳某乙結為夫妻。由于王某丙與陳某乙婚后未能生育子女,于 2019 年 6 月 8 日在某生殖與遺傳專科醫院有限公司(以下稱某醫院)就診,進行體外受精-胚胎移植助孕治療并獲得 5 枚胚胎予以凍存。同日,王某丙與陳某乙就胚胎冷凍事宜與某醫院簽署《胚胎冷凍、解凍及移植知情同意書》,約定了保存期為 2019 年 6 月 1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11日共 6 個月。同時約定,到期后如需繼續凍存,需補交每月 200元的保存費,超過保存期而未辦理續凍手續的,將視同放棄保存胚胎,同意將胚胎去標識后作為教學科研使用。因 2019 年 10 月11 日解凍 2 枚進行移植未成功,另外的 3 枚胚胎由某醫院采用低溫保存技術保存,陳某乙向某醫院交納了截止至 2020 年 6 月 11日的保存費。陳某乙與王某丙分別于 2022 年 6 月和 2023 年 4 月死亡,但某醫院仍對該 3 枚胚胎續凍保存至今。方某某以慰藉其老年失獨的孤寂心情所需,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獲得對涉案胚胎的監管、處置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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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結果
貴州省麻江縣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8 月 20 日作出(2024)黔2635 民初 402 號民事判決:王某丙、陳某乙存放于第三人某生殖與遺傳專科醫院有限公司的 3 枚冷凍胚胎由方某某監管和處置。本案當事人均未上訴,一審判決現已生效。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公民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王某丙及妻子陳某乙生前與某醫院簽訂了相關知情同意書,并約定了胚胎冷凍期限超過未續費的,同意去標識后作為教學科研使用。現兩人因病死亡,合同因發生了當事人非其所愿的情況而不能繼續履行,故法院要求某醫院不能根據知情同意書的相關條款單方面處置涉案胚胎。
就本案原告是否享有涉案冷凍胚胎的監管和處置權的問題。從倫理上講,因涉案冷凍胚胎系精子和卵子結合而成,含有王某丙夫婦的 DNA 等遺傳物質以及兩個家族的遺傳信息,雙方父母與涉案胚胎亦具有生命倫理上的密切關聯性;從情感上而言,白發人送黑發人,乃人生至悲之事,非常人所能體味。王某丙夫婦遺留下的胚胎成為雙方家族血脈的唯一載體,承載著哀思寄托、精神慰藉、情感撫慰等人格利益。涉案胚胎由死者雙方父母監管和處置,既合乎人倫,亦可適度減輕其喪子喪女之痛。胚胎是介于人與物之間的過渡存在,具有孕育成生命的潛質,比非生命體具有更高的道德地位,應受到特殊尊重與保護。在陳某乙、王某丙死亡后,其父母不但是世界上唯一關心胚胎命運的主體,亦應當是胚胎之最近和最密切傾向性利益的享有者,故方某某與陳某甲和王某甲享有涉案胚胎的監管權和處置權于情于理是恰當的。本案中,陳某甲、王某甲已明確表示放棄對涉案胚胎的監管和處置權,應予尊重,涉案胚胎由方某某監管和處置,有倫理和情感的支持。另,我國《民法典》第三條規定“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王某丙夫婦是涉案胚胎的權利所有人,擁有胚胎監管、處置權,王某丙夫婦兩人離世后,現方某某主張享有 3 枚胚胎的監管、處置權于法有據。特別需要說明的是,方某某在本案中的訴訟請求雖然獲得了法院支持,但其在監管和處置胚胎時,應當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不得違背公序良俗及損害第三人合法權益。同時,由于胚胎需要冷凍保存,方某某應委托具備相應保存條件的單位協助接受胚胎,若方某某接受胚胎時不具備冷凍胚胎的保存條件,由此產生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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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性案例16號
某市教育體育局訴某科技公司計算機軟件開發合同糾紛案
關鍵詞
民事/計算機軟件開發合同/交付/解除/風險負擔
裁判要點
1.技術開發合同屬于特殊承攬合同,在不存在根本違約的情形下,合同當事人可以行使任意解除權。
2.技術開發合同解除的,開發風險應當按違約情形、開發進度、導致合同解除的原因、受托人已付出的勞動量和支出的費用等,適用比例原則由當事人分擔。委托人已支付的初期開發費用與受托人的付出沒有明顯失衡,委托人請求返還的,不予支持。
3.計算機軟件開發成果,以軟件系統及其賬戶、登錄密碼的提供為交付,安全保護等級三級測評服務不構成計算機軟件交付的必要條件。
生效文書編號
(2023)黔03知民終53號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第五百六十六條、第七百八十七條、第八百五十二條、第八百五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十三條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14日,某市教育體育局與某科技公司簽訂《某市中小學考試題庫系統項目采購合同》,約定某市教育體育局以總價1317700元的價格向某科技公司購買研發“某市中小學考試題庫系統”項目的技術服務和商務服務。某市教育體育局局于2021年2月2日向某科技公司支付預付款500000元。某科技公司為完成研發任務,購買相關配套服務共計花費約310000元。因某科技公司未能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完成系統研發,2021年5月24日,某市教育體育局致函某科技公司,催告某科技公司履行合同義務。某科技公司于次日函復承認逾期,并保證在2021年6月20日前拿出第一個可測試和演示的版本。
2021年9月14日,某科技公司將研發的“教育云”系統提供給某市教育體育局。2021年9月17日左右,某科技公司派出工作人員對各區縣教育機構試用案涉系統進行培訓。2021年11月2日完成了案涉系統“信息系統安全等級保護”備案。2021年12月21日,某科技公司對某市教育體育局有關工作人員進行培訓。期間,某科技公司多次與某市教育體育局接洽和催促系統上線事宜。
2021年9月7日起,某科技公司開始與第三方公司接洽涉案系統的安全保護等級三級測評事宜,直至2021年9月23日,某科技公司才得知某市教育局已更名為某市教育體育局,遂協助第三方公司修改有關資料。2022年7月20日,某市教育體育局向某科技公司發出書面通知,認為某科技公司已構成根本違約,決定行使單方解除權。2022年7月22日,某科技公司回復稱合同約定的技術項目逾期完成并非該公司過錯造成,并表示愿意同某市教育體育局妥善處理解除合同的相關事宜。
某市教育體育局起訴要求某科技公司返還已支付費用,賠償損失50000元,并由某科技公司法人代表蘭某某承擔連帶責任。某科技公司反訴要求某市教育體育局支付剩余開發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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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結果
貴州省遵義市播州區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19日作出(2023)黔0304知民初217號民事判決:一、由某科技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某市教育體育局支付違約金50000元,蘭某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二、駁回某市教育體育局的其余訴訟請求;三、駁回某科技公司的反訴請求。某市教育體育局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貴州省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18日作出(2023)黔03知民終53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案涉合同的性質應為計算機軟件開發合同,本案的爭議焦點問題是:一、涉案計算機軟件是否交付,某市教育體育局是否受領;二、涉案計算機軟件開發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
關于焦點一。首先,某科技公司就案涉計算機軟件構成遲延交付。從整個合同來看,案涉計算機軟件的交付與安全保護等級三級測評服務系不同的合同義務,該測評服務依賴于市場購買或第三方服務,需要合同當事人相互協作配合,但某市教育體育局于2021年9月1日變更名稱后,并未將該情況及時通知某科技公司,故相關測評服務未完成某市教育體育局亦有過錯。某科技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將案涉系統軟件的賬戶及其登錄密碼提供給了某市教育體育局,并陸續為某市教育體育局購買云計算系統并提供必要培訓,應當認為某科技公司已經履行交付研究成果的合同義務。某科技公司在復函中承認未按期交付案涉軟件,其交付行為屬于遲延交付。其次,某市教育體育局已受領案涉計算機軟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五十二條之規定,委托開發人具有對軟件研發的協助義務和受領工作成果的義務。2021年5月24日至2022年7月20日期間,某市教育體育局一直與某科技公司就案涉軟件的上線使用等事宜保持聯系,并接受了某科技公司交付的軟件和提供的有關技術服務。
關于焦點二。某市教育體育局行使任意解除權并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其理由如下:第一,某科技公司對于軟件的研發已投入相關費用,如果準許委托人依照一般債務遲延的法則,行使解除權,使得雙方合同權利義務溯及既往地消滅,則對開發方而言嚴重不公。第二,根據計算機軟件開發合同的特點以及計算機軟件開發行業的習慣,計算機軟件開發合同的周期一般較長,合同各方通常約定按照所定工作事項的完成進度分期付款,故履行周期長、分階段付款是此類合同的典型特征,某科技公司已得報酬與其投入研發成本相適。第三,安全保護等級三級測評服務是獨立于交付軟件的合同義務,且某科技公司已經取得安全保護等級三級測評的備案登記手續,按照有關規定和流程,可以完成對該軟件的安全保護等級三級測評證書。某科技公司遲延完成測評工作不會導致案涉計算機軟件開發合同目的不能實現。
綜上所述,某市教育體育局已支付的費用系某科技公司完成合同義務后應得的合理報酬,某科技公司無需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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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性案例17號
鄭某某、馬某某涉嫌非法制造、運輸、買賣爆炸物案
——關于二氧化碳相變致裂器是否具備爆炸性,從而可構成非法制造、運輸、買賣爆炸物罪的司法認定
關鍵詞
刑事/非法制造、買賣、運輸爆炸物罪/行政違法性
裁判要點
1.就非法制造、買賣、運輸爆炸物罪等涉及行政管理的犯罪而言,相關犯罪的成立,應當以行政違法為前提,且需要行政違法性達到一定的嚴重程度。在對二氧化碳相變致裂器類等新型爆破產品的生產、加工、銷售等環節行政規范監管缺位的情況下,所涉行為難以被認定具有行政違法性,且行為人已做到嚴格管理,不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2.司法機關應當依法嚴懲非法制造、買賣、運輸爆炸物等相關犯罪,但應充分體現刑法的謙抑性,對行政監管缺位的案件的入罪持慎重態度,避免以刑事處罰代替行政監管。
生效文書編號
(2020)黔2731刑初67號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
基本案情
2018年5月初,被告人鄭某某通過深圳某公司獲得二氧化碳相變致裂用發熱劑專利使用權后,于當月注冊貴州某某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貴州某某公司)。在僅獲得高氯酸鉀批發資質的情況下,租賃某煙花炮竹廠廠房,并向湖南省永州市某公司管理人員吳某某購買高氯酸鉀,借用某煙花炮竹廠資質向湖南省瀏陽市某公司購買電點火頭,開始生產二氧化碳相變致裂用發熱管(以下簡稱發熱管)。2019年3月中旬至2019年5月下旬,鄭某某將生產地點搬遷至貴陽市烏當區某別墅內繼續生產;6月初,鄭某某以貴州某某公司名義租賃貴州省惠水縣某某貿易有限公司廠房,繼續生產發熱管。鄭某某通過互聯網聯系買家后,通過物流運輸、安排工人送貨和買家直接提貨等方式將發熱管出售給全國各地買家。2019年6月25日惠水縣公安局查獲鄭某某在貴州惠水縣某某貿易有限公司的發熱管生產地點,現場扣押6種不同規格的疑似爆炸物發熱管1837根(管內煙火藥約重1231.65千克)。案發時已出售發熱管13652余根(管內煙火藥約重12032.4千克),其中通過被告人馬某某倒賣或介紹客戶出售的發熱管2670余根(管內煙火藥約重1987.5千克),馬某某從中賺取差價或傭金。經鑒定,鄭某某生產的發熱管內白色粉末物的主要成分為高氯酸鉀、三聚氰酸、鄰苯二甲酸等,經燃燒、爆炸試驗證實,具有燃燒、爆炸性,是爆炸物品,為以高氯酸鉀為基混制的煙火藥。
貴州省惠水縣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鄭某某以盈利為目的,非法制造、買賣、運輸爆炸物,情節嚴重;被告人馬某某以牟利為目的,非法買賣爆炸物,情節嚴重。其二人行為觸犯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應當分別以非法制造、買賣、運輸爆炸物罪,非法買賣爆炸物罪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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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結果
2023年5月19日,貴州省惠水縣人民檢察院以該案證據不足為由,向法院撤回起訴。貴州省惠水縣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24日作出(2020)黔2731刑初67號刑事裁定:準許撤回起訴。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由于我國目前對二氧化碳相變致裂器類新型爆破產品的生產、加工、銷售等環節缺乏行政規范和有效監管,沒有明確的法律法規禁止該類產品的生產。在行政規范監管缺位的情況下,二被告人在取得涉案二氧化碳致裂用發熱劑的專利使用權、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前提下,以生產經營為目的,生產、銷售、運輸二氧化碳相變致裂用發熱管的行為沒有違反爆炸物品的相關行政法規,不能認定其具有行政違法性。雖然生產的發熱劑被鑒定為煙火藥,但二被告人在正式投產前主動將發熱劑樣品送到國家民爆檢驗中心檢驗,在拿到“不具備爆炸性”的結論后才正式大量生產、銷售,已盡到審慎注意義務,做到了嚴格管理。二被告人主觀上并無制造、買賣爆炸物的故意,客觀上所售出的發熱管均被用于合法的生產經營活動,未造成實際危害后果,不應承擔非法制造、買賣、運輸爆炸物罪和非法買賣爆炸物罪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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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性案例18號
奉某某、邱某某、張某某詐騙案
關鍵詞
刑事/碰瓷/多次詐騙
裁判要點
通過虛構事實、隱瞞真相實施“碰瓷”,騙取賠償,達到詐騙罪認定標準的,應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生效文書編號
(2024)黔2322刑初40號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基本案情
2023年1月以來,被告人奉某某、邱某某、張某某伙同王某甲、彭某、何某某、王某乙、胡某某、游某某、曾某某、孟某某、陳某某等人,商議以駕駛三輪車的人作為目標進行碰瓷詐騙。分工情況為:一是先將何某某、王某乙、游某某、胡某某、曾某某、孟某某手指或腳趾弄傷,再由其騎自行車或共享單車尋找三輪車并一路跟隨;二是奉某某等人駕駛汽車靠近三輪車并打方向逼三輪車避讓,騎車的同案人趁機靠近三輪車摔倒,并要求三輪車駕駛員帶受傷人員到醫院檢查治療;三是奉某某冒充受傷人員朋友或親屬與受傷人員及三輪車駕駛員取得聯系,安排邱某某、張某某等人冒充受傷人員朋友或親屬到醫院陪同檢查,并根據受傷人員檢查結果與三輪車駕駛員商談賠償事宜。2023年1月至5月期間,奉某某、邱某某、張某某先后在廣東、貴州、湖南、云南、四川等地跨區域多次“碰瓷”作案,騙取卿某等17人共11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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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結果
貴州省興仁市人民法院于2024年7月22日作出(2024)黔2322刑初40號刑事判決:一、被告人奉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二、被告人邱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三、被告人張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四、責令被告人退賠被害人的經濟損失;五、扣押的桂C****W白色奔馳轎車一輛,不予沒收,由興仁市公安局予以發還。后奉某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又撤回,貴州省黔西南州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4)黔23刑終218號刑事裁定:準許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奉某某撤回上訴。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被告人奉某某、邱某某、張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虛構事實、隱瞞真相實施“碰瓷”,騙取他人錢財數額巨大,三被告人的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本案中,犯罪團伙通過把部分團伙成員的手指、腳趾弄傷的方式碰瓷車輛,從而捏造被撞造成交通事故的事實詐騙治療費用,且在貴州、廣東、湖南、四川等多地流竄作案,影響較為惡劣,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依法辦理“碰瓷”違法犯罪案件的指導意見》的規定,該犯罪團伙應當作為打擊重點予以嚴懲。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與他人組成團伙,被告人奉某某策劃具體犯罪、收取詐騙資金并安排團伙生活開支,被告人邱某某、張某某積極扮演傷者親屬角色,共同完成詐騙過程,三人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但被告人奉某某系組織者,作用較其他二被告人大,且在湖南株洲因本案違法行為被行政拘留后,屢教不改,主觀惡性較大,在量刑上應區別于其余被告人。被告人邱某某、張某某具有坦白情節,奉某某具有自首情節且取得兩名被害人的諒解,根據各被告人的認罪、悔罪態度,依法可從輕、從寬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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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性案例19號
王某某訴銅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銅仁市碧江區人民政府行政處罰及行政復議案 ——公安機關辦理治安管理行政處罰案件超出法定期限,是否屬于輕微程序違法的認定
關鍵詞
行政/行政處罰/行政復議/法定期限/輕微程序違法
裁判要點
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時,對于行政機關所作出的行政行為存在程序違法的,應當根據違法程度的不同,進行區別對待。對于程序輕微違法且對原告權利不產生實際影響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四條之規定,人民法院可以判決確認違法,但不撤銷行政行為。
生效文書編號
(2023)黔06行終68號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第九十九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六條
基本案情
2022年8月22日0時許,王某某等人在某夜市攤一起吃宵夜喝酒,后因瑣事發生口角,第三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在與王某某抓扯過程中,身體均不同程度受傷。銅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于2022年8月22日受理該案,2022年9月20日,因案情復雜,延長辦案期限30日。后銅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根據王某某的陳述、證人證言、辨認筆錄、檢查筆錄、醫院診斷證明等證據,于2022年10月26日作出銅碧公(文)行罰決字〔2022〕895號《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給予王某某行政拘留八日,并處三百元罰款的行政處罰。王某某不服,向銅仁市碧江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該區政府作出碧府行復〔2022〕48號《行政復議決定書》,維持涉案《行政處罰決定書》。王某某不服該處罰決定及行政復議決定,訴至法院,請求撤銷該公安分局作出銅碧公(文)行罰決字〔2022〕895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以及該區政府作出碧府行復〔2022〕48號《行政復議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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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結果
貴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26日作出(2023)黔0625行初41號行政判決:一、確認銅仁市碧江區人民政府作出的碧府行復〔2022〕48號《行政復議決定書》違法;二、確認銅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作出的銅碧公(文)行罰決字〔2022〕895號《行政處罰決定書》違法。宣判后,王某某提起上訴。貴州省銅仁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27日作出(2023)黔06行終68號行政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對于涉案行政行為程序輕微違法且對原告權利不產生實際影響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確認違法,但不撤銷行政行為。本案中,王某某與第三人發生抓扯過程中,身體均不同程度受傷。銅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對王某某作出行政拘留八日,并處三百元罰款的行政處罰,實體處罰符合法律規定。但該公安分局于2022年8月22日立案受理該案,2022年9月20日,因案情復雜,延長辦案期限30日,至2022年10月26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時,超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九條規定的辦案期限,該《行政處罰決定書》應被確認違法。銅仁市碧江區人民政府未考慮該公安分局作出的處罰決定存在程序輕微違法,即使對王某某權利不產生實際影響,亦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提出和指正,故銅仁市碧江區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書》亦應被確認違法。故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七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六條之規定,判決確認二被告作出的行政行為及復議決定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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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性案例20號
袁某某訴赫章縣交通運輸局行政行為違法及行政賠償案
——不具備發證條件不予行政許可不構成違法
關鍵詞
行政/行政許可/道路運輸/達標車型/終止核查
裁判要點
《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是企業或者個人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前置條件,即從事貨物運輸經營,必須首先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道路運輸證》是證明營運車輛合法經營的有效證件,是記錄營運車輛審驗情況的主要憑證。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后,并不當然可以取得《道路運輸證》。交通運輸部確定的《道路運輸車輛達標車型表》將不符合運輸市場能耗準入門檻及存在安全隱患的車型排除在準予營運范圍之外。《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第八條第一款規定,對不符合本規定的車輛不得配發道路運輸證。交通運輸管理機關對雖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但不屬于達標車型的車輛不予配發《道路運輸證》的行為,符合法律規定,并不構成違法。
生效文書編號
(2023)黔05行終203號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二十一條
基本案情
袁某某于2009年7月購買了號牌為貴F****1的貨運車輛,入戶畢節市某貨物運輸有限責任公司,并辦理了《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道路運輸證》。2012年7月17日,袁某某將車輛轉籍登記到本人名下,并注銷了該車《道路運輸證》。2019年12月13日袁某某到赫章縣交通運輸局申請辦理《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道路運輸證》,同日赫章縣交通運輸局向袁某某頒發了《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2020年6月15日,赫章縣某機動車檢測有限責任公司對貴F****1號車進行車輛達標核查,經核查,在達標車型中未查詢到該車輛車型,故終止達標核查。2023年2月13日,赫章縣交通運輸局在貴州省道路運輸管理信息系統中查詢,未查詢到該車輛相關信息。袁某某向貴州省畢節市七星關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判決確認赫章縣交通運輸局不向其配發《道路運輸證》的行政行為違法并賠償停運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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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結果
貴州省畢節市七星關區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25日作出(2022)黔0502行初152號行政判決:駁回袁某某的訴訟請求。袁某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貴州省畢節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4日作出(2023)黔05行終203號行政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袁某某申請再審,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24年6月13日作出(2024)黔行申229號行政裁定:駁回袁某某的再審申請。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從事貨運經營的,應當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并經檢測合格的車輛。《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第八條第一款規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從事道路運輸經營車輛的管理,對不符合本規定的車輛不得配發道路運輸證。根據當時有效的交通運輸部《道路運輸達標車輛核查工作規范(試行)》第四條:“2019年5月1日起,申請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貨車:查詢檢索結果顯示該車輛屬于《道路運輸車輛達標車型表》的,按照《道路運輸達標車輛核查記錄表(貨車)》進行核查,核查結果與《道路運輸車輛達標車型表》中對應信息一致的,核查結論為符合;核查結果與《道路運輸車輛達標車型表》中對應信息不一致的,核查結論為不符合,并告知申請人不符合的項目內容。查詢檢索結果顯示該車輛不屬于《道路運輸車輛達標車型表》的,終止核查工作”之規定,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后,并不必然取得《道路運輸證》,取得《道路運輸證》的前提是運輸車輛車型屬于達標車型,符合安全技術、綜合性能和排放檢驗的相關技術標準。本案中,經檢索、核查,因袁某某的車輛不屬于道路運輸車輛達標車型,未查詢到車輛實車核查信息,赫章縣交通運輸局未向其車輛配發《道路運輸證》符合法律規定,對袁某某請求判令被告未向其投入運輸車輛配發《道路運輸證》的行為違法及賠償車輛停運損失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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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性案例21號
穆某某、陸某某申請執行監督一案
——申請執行人在訴訟程序中放棄對總公司的訴訟請求,執行階段請求追加其為被執行人,應予以支持
關鍵詞
執行/追加被執行人/總公司/分公司
裁判要點
民事審判程序和執行程序屬于兩種不同的法律程序,當事人放棄訴訟請求屬于審判程序中當事人享有的權利,只要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權益即應準許。當事人雖然在審判程序中主動放棄訴訟請求,只要是非經生效裁判免除案外人承擔實體義務的,執行過程中符合法律或司法解釋規定的變更、追加被執行人的條件,申請人申請追加案外人為被執行人的應予以支持。
生效文書編號
(2023)黔執監98號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十四條第二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五條
基本案情
穆某某、陸某某與某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某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分公司、綏陽某工業投資開發(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貴州省綏陽縣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323民初2813號民事調解書:一、原告穆某某、陸某某自愿放棄要求被告某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綏陽某工業投資開發(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劉某某、楊某、貴州某勞務有限公司在本案中承擔責任的訴訟請求,被告劉某、某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分公司對此均予以認可,不持異議。二、被告劉某自愿向原告穆某某、陸某某支付尚欠工程款900000元,返還保證金2000000元,兩款共計2900000元。三、被告某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分公司自愿在被告劉某欠付工程款900000元的范圍內承擔連帶支付責任。因劉某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穆某某、陸某某向貴州省綏陽縣人民法院申請執行。貴州省綏陽縣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10日立案執行,案號為(2023)黔0323執672號。執行過程中,因被執行人劉某、某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分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申請執行人穆某某、陸某某向貴州省綏陽縣人民法院申請追加第三人某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為本案被執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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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結果
貴州省綏陽縣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14日作出(2023)黔0323執異20號執行裁定:追加第三人某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為本案被執行人。某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不服向貴州省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復議,貴州省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6日作出(2023)黔03執復81號執行裁定:撤銷貴州省綏陽縣人民法院(2023)黔0323執異20號執行裁定書;駁回穆某某、陸某某請求追加某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為被執行人的請求。穆某某、陸某某不服向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監督,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于12月25日作出(2023)黔執監98號裁定:撤銷貴州省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2023)黔03執復81號執行裁定;維持貴州省綏陽縣人民法院(2023)黔0323執異20號執行裁定,追加第三人某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為本案被執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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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民事審判程序和執行程序是不同的法律程序,依據的事實和適用的法律均有不同。執行中,追加被執行人申請符合法律或司法解釋規定的追加被執行人條件的,依法應予以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十四條第二款:“分支機構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產生的民事責任由法人承擔;也可以先以該分支機構管理的財產承擔,不足以承擔的,由法人承擔”的規定,分支機構是法人的組成部分,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但對分支機構的債務,允許由分支機構管理的財產承擔。本案中,某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分公司系某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的分支機構,該分支機構從事的民事活動所產生的民事責任應由某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承擔。在執行過程中,由于某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分公司管理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法院依據申請執行人穆某某、陸某某的申請,變更、追加某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為被執行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五條:“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分支機構,不能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法人為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法人直接管理的責任財產仍不能清償債務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執行該法人其他分支機構的財產”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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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貴州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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