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于世峰,男,漢族,包頭市石拐區人,身份證:150204196902170030。2023年9月15日21時許,我在包頭市昆都侖區阿吉奈道塞上府停車場,駕駛蒙B294Y9號小型普通客車由南向北倒車,與停放在車位內的寶馬牌BFQ049號小型轎車尾部發生刮蹭,寶馬車受損。由于過于輕微,我并未察覺,開車離去。
同年9月22日,我忽然接到交警通知,說我刮蹭了他人的車,仔細查看才發現我車右后輪有痕跡,蹬一腳漆痕掉落。我無意逃逸,實屬不知事故發生。交警定我全責,寶馬車主索價三萬八仟八佰元,交警調解無果,案件進入法院訴訟。寶馬車主訴求我及紫金財險包頭支公司賠償維修費43150元。
一審法院判決認為,原告(注:寶馬車主)關于車輛維修費的證據不足,主要是寶馬車主沒有“定損單”和車損照片等,判決我“酌情支持2萬元賠償”。我對一審法院的判決不滿意,寶馬車主沒有車損照片和“定損單”,卻要我酌情支持2萬元賠償。
我不服一審法院判決,上訴到包頭市中院。結果二審法院把一審法院的“酌情支持2萬元賠償”,改判為賠償43150元,理由是:“因于世峰在事故發生后,未采取有效措施的情況下離開現場,導致保險公司和交警部門無法對第一現場進行調查核實車輛損失情況且雙方經交警部門對車輛損失的費用未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情況下,王某將受損車輛送至車輛修理部門維修產生了43150元的維修費用。維修費用有車輛維修單明細、汽車膜的發票、汽車維修費用的發票在案可以證明王某維修車輛實際支出43150元”。
二審判決的理由和因果關系站不住腳,明明有監控視頻和被肇事車輛車損痕跡,交警和保險公司完全能據此調查核實車損,所謂“無法對第一現場進行調查核實車輛損失”顯然不符合事實,事故認定依據里就有車體痕跡勘驗筆錄、現場圖、現場照片、現場勘查筆錄還有監控視頻等。
在這起交通事故糾紛中,寶馬車主作為原告負有舉證責任,按照程序他得找保險公司定損,“定損單”是理賠的依據。僅出示維修清單,難以證實損失與事故的因果關聯。依據“誰主張誰舉證”民事審判原則,沒有“定損單”,寶馬車主應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
二審法院的法官本可要求寶馬車主提供或依職權調取證據以查明案件真相,卻在無車損照片及相關證據的情況下,改判了一審法院的“酌定 2 萬元賠償”判決。我不服氣,雖然強制執行了,但我得弄明白自己是怎么“死的”?都是包頭人,好打聽:原來寶馬車主是包頭中院立案一庭的法官,曾在民三庭任職,與二審法院的主審法官長期在一個庭共事,難怪二審判決這么偏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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