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貴州畢節市的24歲小伙小陳在山東高密市上班6天誤觸輻射源,右手持續腐爛,即將截肢。江蘇蘇州大學附屬第二醫院醫生表示:經檢測,他身體的輻射指標是正常人的10倍,如果代謝不掉,放射元素可能導致以后癌變。小陳稱:公司曾承諾就醫療費用支付問題作出安排,但要求他放棄相關維權途徑。高密市人社局回應:經查,小陳所在公司和小陳本人尚未申報工傷。(12月26日《新京報》)
小陳上班6天誤觸輻射源遭嚴重傷害,雖未來得及簽勞動合同、辦社保,但高密市人社部門有職權在調查認定事實勞動關系的基礎上,根據“三工原則”(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工作原因),認定其屬于工傷。
2022年5月,人社部工傷保險司答網友問有個復函:“關于用人單位未為新入職員工參加工傷保險,發生工傷后如何處理的問題……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并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后,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支付新發生的費用……‘新發生費用’,是指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前發生工傷的職工,在參加工傷保險后新發生的費用,其中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費用,按不同情況予以處理:因工受傷的,支付參保后新發生的工傷醫療費、工傷康復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統籌地區以外就醫交通食宿費、輔助器具配置費、生活護理費、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傷殘津貼,以及參保后解除勞動合同時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概言之,小陳公司替他補繳工傷保險費前發生的費用,由公司負擔;而補繳工傷保險費后繼續發生的費用,則由工傷保險基金給付。
但小陳有權獲得“雙賠”,即工傷保險待遇外,他還可以主張所在公司給付侵權損害賠償。
根據媒體披露的情況:4月21日,他到高密市務工,從事金屬探傷工作,用專業儀器伽馬射線探傷機檢測焊接過的金屬器件是否完好。27日,因有沙粒卡在儀器里,沒法正常工作,他匯報公司后,維修師傅在電話里讓他拔掉儀器管子檢查下。他對儀器根本不懂,拔管子后,輻射源暴露,他右手誤觸上去……
《安全生產法》第28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應急處理措施……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而涉事公司當時活多比較急,竟不管小陳有無資質,也不對他進行崗前安全培訓,就違法讓他這個“小白”直接上崗了。結果他懵里懵懂,毫不設防的誤觸了高度危險的輻射源……該公司存在嚴重過錯。而這給小陳帶來需要截肢的嚴重傷害,已構成生產安全事故。
《安全生產法》第56條第2款規定:“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的從業人員,除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提出賠償要求。”
比如,中國裁判文書網上,一份12月6日新上傳的(2024)鄂12民終1500號湖北咸寧市中級人民法院生命權糾紛案二審民事判決書,裁判要旨即為:“工傷事故責任主體與安全生產事故責任主體同為用人單位的情況下,勞動者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后仍有權依法向用人單位主張侵權賠償,賠償的范圍包括工傷保險中沒有的項目,也包括侵權賠償中的殘疾賠償金項目。”司法實踐中,在具體賠償方式上,遵循充分并合理原則,以補充模式進行賠償。即工傷賠償和侵權賠償這兩款賠償,重復項目只計一項,不重復的項目,全算上。
令人齒冷的是,事故發生后,小陳公司竟一味著眼于壓榨小陳的權益,提出負責醫療費用,換他放棄相關維權途徑,以至于沒給他申報工傷。若是事發后,公司立即給他補繳工傷保險費并申報工傷,都不知道有多少自參保后新發生的治療等費用,是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了。這也真堪謂是:偷雞不成蝕把米,越是怕賠錢,賠錢越會多。
一些用人單位,與其出事后在工人權益問題上計較、刻薄;不如未雨綢繆的,在前端就老老實實奉公守法,加強風控。這既包括了不折不扣落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也包括了用工及時辦理社保,分散經營風險。
這樣,才能力避小陳誤觸輻射源這般“小白上崗遭遇重創”的事故發生,以及賠償吃重的窘境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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