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外賣小哥閆某在送餐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死亡,經交警部門認定,閆某在本次事故中無責任。閆某親屬從第三方獲得商業意外險和肇事車輛司機賠付共計130.5萬元。后人社局認定閆某所受事故傷害為工傷,勞動仲裁委員會裁決由閆某生前所在公司向閆某親屬支付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和喪葬補助金。該公司不服上述裁決,訴至法院,被法院駁回。閆某親屬申請強制執行后,經窮盡財產調查措施,由于該案暫無財產可供執行,法院裁定終結執行程序。閆某親屬又向工傷保險中心申請先行支付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喪葬補助金,工傷保險中心認為其已從第三方獲得商業意外險和肇事車輛司機的賠付,未予受理。閆某親屬訴至法院,要求工傷保險中心履行先行支付其應獲得的工傷保險待遇的法定職責。
法院審理:法院審理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因第三人侵權賠償是基于侵權而承擔賠償責任,工傷是基于工傷保險關系作出的賠償,分別屬于不同法律關系,兩者并行不悖。根據我國《社會保險法》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有權向用人單位追償,即用人單位是工傷保險責任主體。本案中,閆某被依法認定為工傷,用人單位未按人民法院生效判決履行既判義務,閆某親屬依法經仲裁、訴訟、執行程序后仍無法獲得工傷保險待遇,其申請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符合《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暫行辦法》規定,工傷保險中心依法應當履行受理閆某親屬的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申請的法定職責。因此,法院判決工傷保險中心履行按規定支付閆某親屬相關工傷保險待遇的法定職責。
法官說法: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庭長兼賠償辦主任董儒坤認為,從法律規定層面,我國目前的法律規定并不禁止勞動者同時獲得兩種賠償,但需要注意的是第三人已經支付的醫療費用除外;從責任性質角度,工傷保險、第三人侵權兩種責任性質不同,不能互相代替,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并不能免除第三人的侵權責任,第三人也不能以用人單位已支付工傷保險賠償為由免除自己的侵權賠償責任;從保障勞動者權益角度,工傷保險賠償雖然在一定程度上能夠彌補勞動者的損失,但可能無法覆蓋其全部損失,且因人身損害不能簡單比照財產損失,基于人的倫理價值,人身損害賠償并不受“填平原則”的限制,允許受害人得到雙重賠償能夠更加充分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使其能夠得到足夠經濟補償恢復生活。
來源:商丘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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