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鄲初中生被殺案一人被判無期 ?:為什么殺人不償命?
12月30日,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張某某、李某、馬某某故意殺人一案,對被告人張某某以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對被告人李某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被告人馬某某依法不予刑事處罰。
有朋友問,不是常說殺人償命,欠債還錢,天經地義嗎為啥本案殺人,而且這么嚴重,不判死刑呢?相信很多朋友都有這樣的疑問。
故意殺人案件是否判處死刑,要看刑法規定和案件事實,也就是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
首先,刑法規定未滿十八周歲不判死刑,也不能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是這樣規定的。所以,本案三個被告作案時都十三歲,最高只能判處無期徒刑。
其次,殺人案件事實千差萬別,也不應該所有案件都做出同樣處罰。預謀殺人和激情殺人、手段特別殘忍殺人和方法平和的殺人、主觀卑劣的殺人和出于義憤的殺人、有既遂的殺人和未遂的殺人,也有預備殺人和殺人中止,都應該有所區別。所以,現實生活中,有的故意殺人判死刑,也有的判緩刑,也有極少數免于刑罰處罰的案例。
本案故意殺人情節惡劣,性質嚴重,主觀卑劣,所以法院作出無期徒刑判決。
再次,共同犯罪殺人案件中各個被告人作用有大小,也不能都判死刑。
共同犯罪中,有主犯、從犯、脅從犯,從犯比照主犯從輕,脅從犯更輕。
即使是主犯,作用也有大小,不會有一樣刑期,不會都判處最高刑罰。
比如本案,張某某、李某都是主犯,馬某是從犯,但是張某某作用更大,所以判無期徒刑,李某作用小于張,所以判刑十二年,馬某是從犯,不追究刑事責任。
本案判決刑罰適當,對張某某、李某依法判處重刑,表明對于未成年人嚴重犯罪,也要追究刑事責任,不會姑息遷就。也敬告其他未成年人,犯錯要糾正,犯罪要坐牢,嚴重犯罪判處最重刑罰。
對馬某不追究刑事責任,體現了懲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刑法原則,也對未成年人特別保護。
故意殺人是性質嚴重的犯罪,首選刑期就是死刑,大多數故意殺人犯罪會被判死刑,從這個意義上來說,“殺人償命”,確實天經地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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