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于:中國銀行保險報|作者:侯力銘|編輯:徐寧
2024年11月25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印發了最新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監管評價辦法》(以下簡稱“2024年評價辦法”)。“2024年評價辦法”結合當前形勢和實踐需要,對2020年原中國銀保監會印發的《商業銀行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監管評價辦法(試行)》(以下簡稱“2020年試行辦法”)進行了修訂,旨在進一步完善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監管評價制度,推動小微企業金融服務持續健康發展。
相較于2020年試行辦法,2024年評價辦法發生了諸多變化,在維持“增量”“擴面”的同時,注重引導普惠金融“調結構”“提質量”。通過比較分析,本文總結歸納了以下幾點,幫助理解目前普惠金融所處的發展階段,以及監管思路的轉變。
聚焦工作重點,大幅精簡了評價指標體系
2020年試行辦法的評價指標表一共有25個評價項目和42項評價內容,分為五大模塊:小微企業信貸投放情況、體制機制建設情況、重點監管政策落實情況、產品及服務創新情況、監管督導檢查情況。
2024年評價辦法的評價指標表一共有7個評價項目和18項評價內容,評價項目分為:信貸總體投放情況、成本及風險情況、服務結構優化情況、激勵約束機制情況、合規經營及內控情況、服務地方經濟情況、配合監管工作情況。通過刪減、合并調整和新增,將原本42項評價內容減少到18項。以下舉例說明:
一是刪減2020年原有10個評價項目下的13項評價內容。例如,“細分小微企業市場情況—不同類型銀行的小微企業客戶分層”“小微企業金融服務信息披露—在年報中披露小微企業金融服務信息”等。
二是將2020年的10個評價項目下的17項評價內容合并調整為2024年4個評價項目下的4項評價內容。例如,“激勵約束機制情況—內部資源傾斜”整合了2020年原有的“核算與考核機制—分支機構考核獎勵”“考核激勵—薪酬和費用”“資源配置機制—內部資金定價”3項評價內容。
三是新增1個評價項目下的2項評價內容,即“服務結構優化情況—普惠型小微企業法人貸款、個體工商戶貸款”。引導加大對小微企業法人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支持力度。
重視合規、內控、體制機制建設
一方面,減少額外扣分指標。例如,普惠型小微企業貸款“兩增”情況不再追溯過去兩年情況,不再額外扣分(即最低分為0分)。小微企業授信盡職免責的制度建設和工作機制落地情況達不到要求,不再額外扣分。不再將小微企業金融服務信息披露作為評價項目指標,也不再因該指標達不到要求進行額外扣分。另一方面,適度放寬量化要求,增加自身指標縱向變化考量。例如,對于“服務結構優化情況—小微企業法人首貸戶”,2024年調整后的評價標準增加了與自身比較的選項,適度放寬了要求。這既考量銀行自身指標縱向變化,又注重其與同業橫向比較,提升了評價的客觀性和科學性。對于“服務結構優化情況—小微企業中長期貸款、信用貸款”,2024年調整后的評價標準除了關注貸款占比,還關注了貸款余額增長,并且對于占比增長的幅度不進行具體量化要求。
調整了評價結果運用要求,更加重視合規、內控、體制機制建設。一方面,評價結果更多用于績效考核。2024年評價辦法增加了對于大中型銀行一級分行將評價結果運用于績效考核的要求,取消了對于主動公開評價結果、接受社會公眾監督的要求。另一方面,在重點檢查對象方面,2024年評價辦法更加關注合規經營、體制機制建設等,而2020年試行辦法更關注小微企業信貸投放、監管政策落實、監管督導檢查等。并且,在指標設計上,合規經營及內控情況變為單純的扣分項指標,即達到要求為0分,達不到要求直接扣分。
增加評價指標地方特色,提升省級派出機構的評價自主性和靈活性
在評價指標設計上,增加地方特色。2024年評價辦法增加了評價內容“服務地方經濟情況——落實當地監管局小微企業金融政策”,該指標整合了2020年8項評價內容,有助于包容地區差異、體現地方特色,強化監管協同聯動,在全國統一的評價體系內,增加省級派出機構自主性,以更好反映銀行支持地方經濟發展、服務小微企業效果。
在評價機制上,擴大地方金融監管局評價對象范圍和靈活性,增加“確定評價范圍”流程。2024年評價辦法把大型商業銀行、股份制銀行一級分行也納入各金融監管局的監管評價工作對象范圍。與此同時,各金融監管局可以自主決定是否對轄內的城市商業銀行異地分支機構等其他分支機構開展小微金融監管評價。相應的,在評價流程上,2024年評價辦法多了一個前置的環節,即確定評價范圍。通過增加該流程,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及其派出機構往后每年都會按照2024年評價辦法,“結合工作實際確定年度小微金融監管評價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范圍”。這展示了動態監管的預期,有助于增加評價范圍的合理性。
(作者系中國人民大學中國普惠金融研究院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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