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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講人/吳宏文
泰州中院審判委員會委員、民四庭庭長
江蘇省審判業務專家
江蘇省優秀法官
曾榮立個人二等功、個人三等功各一次。參與“涉外知識產權糾紛中國司法管轄權問題研究”“民法典涉行政條款司法適用問題研究”等最高人民法院司法研究重大課題;撰寫的《論基于信任的主審法官責任制之構建——以角色理論為分析工具》《咨詢制度語境下專業法官會議的價值回歸——以T市中院126次會議記錄為分析樣本》獲全國法院系統學術討論會二等獎。在《法律適用》《中國應用法學》《人民司法》等刊物發表多篇學術論文。
定金是常見的法律概念,司法實踐中它以各種各樣的非標準形態出現,給準確識別定金和運用定金規則裁判帶來障礙,扎實掌握涉定金案件審判規律是民事法官的基本技能,今天和大家談一談對定金規則理解、適用的相關話題。
定金規則的理解
定金是一項古老的民事制度,正確理解定金規則需要正確把握定金的法律特征。定金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一是定金的權利義務關系產生于定金合同;二是定金是典型的法定的債的擔保形式;三是定金擔保是一種雙方當事人擔保;四是定金的支付須在合同履行前進行。
定金的作用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擔保性,對債務進行金錢擔保,由于定金規則的約定,使當事人產生心理壓力,促進債權的實現,發揮出擔保作用;二是雙向懲罰性,通過懲罰性手段去實現擔保功能,解決商業交易中的相互信任。所以,在主合同與定金合同的法律地位上,定金合同應理解為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的,定金合同無效。
定金有效依賴于定金合同的有效,定金合同是實踐性合同,定金合同有效需要具備兩個要件,即合同約定和交付定金。
合同約定上,可以是在主合同中的定金條款約定,也可以在單獨訂立的定金合同中約定,還可以是通過其他方式對定金合同予以一致確認;原擔保法規定定金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民法典未對定金合同的形式作出要求。
實際交付上,交付定金數額可以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這是法定標準;實際交付不足20%的,視為定金合同變更,按照實際交付數額認定定金;超過主合同標的額20%的,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效力,只能按照20%處理,這是法律的強制性調整;之所以確定20%的標準,其原理在于定金是有限度地懲罰。有限度地懲罰是民法平等自由基本理念的體現。法律通過對定金數額進行限制,將定金的懲罰性限定在一定范圍內,保證雙方的公平。限定定金的數額具有合理性,并不會減弱定金的懲罰性。
當事人約定定金為成約定金的,應當交付定金的一方未交付定金,但是合同主要義務已經履行完畢,并被對方所接受的,應認定合同在對方接受履行時已經成立或者生效。
不同類型的定金在定金規則具體適用上存在差異。違約定金是通常解釋。立約定金、成約定金、解約定金等其它類型的定金為特例。當事人未明確定金性質的,應解釋為違約定金。民法典合同編通則司法解釋規定了上述三種特殊類型的定金。定金的類型有四種:立約定金,是指當事人以交付定金作為將來訂立合同的擔保;成約定金,是指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合同成立或者生效條件;違約定金(履約定金),是以定金擔保合同義務的履行,是最常見的定金形式;解約定金,可以理解為一種特殊的違約定金,以拋棄定金或雙倍返還定金作為行使合同解除權代價,屬于約定解除規則。
定金規則的構成體系
從廣義上理解,定金規則的構成體系主要由法律、司法解釋、指導性案例、最高法院裁判觀點、會議紀要、上級法院的解答、典型裁判案例等構成。
涉及民法典的主要規定有:第五百八十六條,關于定金合同成立和定金數額的規定;第五百八十七條,關于定金罰則適用的規定;第五百八十八條,關于違約金與定金競合時的責任,定金與違約金、賠償損失之間關系的規定。
涉及的相關司法解釋主要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通則若干問題的解釋、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
定金規則適用疑難問題及參考觀點
定金糾紛主要爭議焦點一般集中在是否屬于有效的定金、屬于何種類型的定金。
1.合同中關于保證金、預付款、押金、誠意金等沒收、雙倍返還的約定,在表述上類似定金規則,且實際按約交付款項的,如何處理?
參考觀點:當事人沒有明確約定用途是定金的,不能適用定金規則,但可以按照當事人合同約定進行處理。盡管兩者裁判結果相同,但法律規則適用和裁判文書說理不同,不能相互混淆。
2.已支付的定金在合同生效后,轉化為合同價款,在出現嚴重違約情形時,能否要求適用定金規則?
參考觀點:定金的作用是對債的擔保。以買賣合同為例,如果認定定金抵作價款后即不能再適用定金規則,定金基本上不具有任何約束出賣人的功能,這對買受人顯然有失公平,也不符合當事人約定定金作為雙方履行合同擔保的本意。因此,對于未特定化為立約定金、成約定金的,除非當事人明確約定不再作為定金,依然可以繼續適用定金規則。例外情形:如果從合同內容上確定為立約定金的,立約后,目的實現,不再具有擔保功能;從合同內容上確定為成約定金的,成約后,擔保事項完成,不再具有定金擔保功能。這些特殊情況下,出現違約行為的,可以通過適用合同違約的其他規則處理糾紛,對能否在案件中適用定金規則要結合案情仔細斟酌。
3.合同條款中有定金約定,但未約定為解約定金或未實際交付解約定金的,能否參照解約定金規則,行使合同解除權?
參考觀點:當事人約定定金性質為解約定金,交付定金的一方主張以喪失定金為代價解除合同的,或者收受定金的一方主張以雙倍返還定金為代價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在明確約定定金性質為解約定金的情形下,違約方可以主動適用定金規則,不需要對方同意即可解除合同。這是基于當事人的有效約定。在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為解約定金或者沒有實際支付解約定金等情形下,解約定金未生效,不能要求按照司法解釋規定,行使合同約定解除權。
4.守約方同時主張定金罰則與合同繼續履行時,如何處理定金罰則與繼續履行的關系?
參考觀點:除非合同有明確約定,否則在判決合同繼續履行的同時適用定金罰則是不妥當的。理由是定金罰則適用于債務不履行的情形,適用的前提是根本違約,不適用于合同主要目的未受影響的一般違約情形。除非合同有明確約定,否則在判決合同繼續履行的同時適用定金罰則是不妥當的。如果當事人對繼續履行和定金罰則同時提出主張,人民法院應告知其選擇其一,并且在當事人拒絕選擇時根據案件具體情況作出判斷。
5.連續多個當事人相同、標的物種類相同的連續性、批量性合同中,首個合同定金有效的,其他合同能否適用首個合同中的定金規則?
參考觀點:其他合同不能當然適用定金規則,如果雙方連續簽訂的合同并不混同、履行期限不一樣,有可能是相互獨立的合同。應嚴格遵循定金生效的規則,不能當然視為一個整體來適用定金罰則。當事人對于連續的合同有爭議的,為平衡利益,特殊情形下,可以按照違約程度和違約部分占合同標的額的比例,酌情適用定金罰則。
6.合同中無定金條款,但實際交付款項的,如何結合收據等證據認定定金?
參考觀點:如果收款人出具的收據、付款人的付款用途附言、聊天記錄、備注等表述中有“定金”字樣,一般可以認為定金生效;如果寫的其他用途,不能當然視為交付定金;如果只有款項,沒有具體用途的,應結合合同條款和案件事實認定。復雜情形在于:只有一方確認定金的,根據“單方承諾只能約束簽署方”和“默示需有約定或法定”的原理,可以約束出具收據的一方,但未必一定能約束另一方,要根據具體案情結合有效證據判斷雙方當事人對定金條款的理解和認識。
7.涉及不法原因給付的合同中定金規則如何適用?
參考觀點:不法原因給付是指基于不法的原因而為的給付行為。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違反法律、違背公序良俗的,應認定為無效。主合同無效,定金合同無效。民法保護的是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基于嚴重違法、違背公序良俗目的所付定金,當事人已經將自己置于法秩序之外,合同無效后,定金返還請求權也不受法律保護。
責任編輯 | 郎振宇
視頻 | 貝子君 夏佳超 楊一帆 吳是佳
版面編輯 | 周彥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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