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0日,山東省岱岳區人民法院對女律師高丙芳因“代理農民工討薪”被控虛假訴訟罪一案宣判,高律師最后被判4年,包括辯護人在內的諸多律師隨后紛紛鳴不平,甚至認為“刑罰會危害整個律師行業”。
這個案件的過程也很簡單:粥店建筑公司承包某工程,將其中部分業務分包給趙某,趙某再將勞務分包給米某,米某組織民工施工,粥店建筑公司將工程款結算給趙某,趙某沒有將勞務工資結算給米某,米某于是自行拿錢墊付給手下民工。關于趙某拖欠米某剩余工程款的事實,法院已有生效判決確認。
由于粥店建筑公司已經完成支付工程款,米某、高某以及高丙芳律師(代理律師)捏造民工工資未得到清償的事實,使得粥店建筑公司因為承擔連帶責任受到極大的損失。
在筆者的日常信訪工作中,小包工頭虛構民工欠薪事實索要工程款的屢見不鮮。根據“訴訪分離”規定,工程款糾紛應當通過民事訴訟途徑反映,但換做是民工欠薪問題,那就屬于民生問題,必須由人社、勞動監察、建設部門及時解決。通過民工欠薪途徑解決工程款支付問題,似乎是一種捷徑,只是這種方式背后隱藏著風險,有些工程可能質量不達標導致無法驗收,或者在合同中已經約定了分期支付但未到支付時間。
首先,本案中民工與粥店公司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七條規定,具有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單位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的,該組織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由具有用工主體資格的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從工傷的角度來看,總包需要為分包自聘工人承擔責任。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對《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59條作出進一步釋明的答復,只有直接雇傭勞動者的實際施工人與勞動者之間才構成雇傭關系,而其他上級承包人或分包人則不承擔直接的雇傭責任。因此,民工與粥店公司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
其次,本案中粥店公司是否應當支付民工工資?根據《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規定,分包單位工資支付表經農民工本人簽字確認后與當月工程進度等情況一并交施工總承包單位??偝邪鼏挝粨送ㄟ^農民工工資專戶發放工資,并交分包單位發放憑證。從以上規定看,總包單位對支付民工工資負有直接責任。即便粥店公司已經將包括民工工資部分的工程款支付給趙某,但對趙某欠薪行為缺乏警覺并未按照發放流程去做,應當承擔一定的責任。但該《條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欠薪行為發生在2017年。
最后,本案中米某支付民工工資可以認為是“墊付”嗎?米某和民工之間屬于直接的雇傭關系,本就有支付民工工資的義務,而且在本案里,趙某前期已經支付給米某部分勞務費,可以推斷出其中就有民工工資部分。即便可能勞務費不足以覆蓋民工工資,米某“自掏腰包”行為針對的也是趙某拖欠勞務費行為,對象不應該是粥店公司。
所以,在本案里,即便粥店公司存在一定的責任,但這種責任對案件的審理并不會造成影響。反觀高丙芳律師,沒有認真核實案件事實貿然起訴,而且在法庭上被其他兩人指為主謀者,代理律師最后被判刑罰比委托人還重,實在可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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