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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司法部有關負責人就《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罰款事項的決定》答記者問時表示:行政機關可以作出不予處罰的決定,不在“免罰”“輕罰”清單里的輕微違法行為,如果符合行政處罰法,也可以直接適用從輕、減輕、免予處罰規定。
由此推論,即使部門法律、法規、規章未明文規定行政相對人實施破壞行政管理秩序的違法行為可以免罰,行政機關也可以通過解釋《行政處罰法》第33條關于不予處罰的一般規定,對符合要求的輕微違法行為決定不予處罰。
司法部有關負責人就《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罰款事項的決定》答記者問(節選)
為了進一步推進“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國務院日前印發《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罰款事項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司法部有關負責人就《決定》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5.問:《決定》實施的意義?今后如何規范罰款的實施?如何確保《決定》真正落實?
答:《決定》的實施有利于解決實踐中的一些突出問題,有利于惠企利民,提升企業和群眾獲得感,有利于深入推進“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這里就罰款的實施和《決定》的落實再強調四點。
一是行政機關要堅持執法為民,罰款不是目的,只是手段。要通過罰款等處罰預防、糾正和懲戒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護企業和群眾的合法權益,不得違法實施罰款,不得為了罰款而罰款,堅決杜絕逐利執法,嚴禁下達罰沒指標。2021年國務院發布的《關于進一步貫徹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的通知》明確要求,財政部門要加強對罰繳分離、收支兩條線等制度實施情況的監督,會同司法行政等部門按規定開展專項監督檢查,司法部將配合財政部做好有關工作。
二是行政機關可以根據行政處罰法等在法定幅度外減輕罰款。針對實踐中行政機關不愿、不敢適用減輕、從輕處罰規定的情況,2021年修訂的行政處罰法將“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修改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刪除了“依法”,這也是在引導行政機關可以直接適用行政處罰法的規定,根據具體案情,合理實施行政處罰。
三是行政機關可以作出不予處罰的決定。執法既要有力度又要有溫度,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明確規定了不予處罰和免予處罰的情形。有一些違法行為的違法性較弱,違法情節比較輕微,沒有造成危害后果,且當事人及時改正,盡管也破壞了行政管理秩序,但不必一律給予行政處罰。《國務院關于進一步貫徹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的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要根據實際制定發布多個領域的包容免罰清單。近年來,上海、浙江、廣東等地出臺“免罰清單”“輕罰清單”,取得了較好的執法效果和社會效果。這里要特別強調的是,不在“免罰”“輕罰”清單里的輕微違法行為,如果符合行政處罰法,也可以直接適用從輕、減輕、免予處罰規定。
四是加強監督,確保《決定》落實到位。本次清理采取“先決策,后改法”的方式,為了確保《決定》真正落地,《決定》對修改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提出了時間要求。司法部將按照法定程序推進有關行政法規立法工作,并督促、協調有關部門及時修改和廢止部門規章,保證罰款規定按照《決定》要求修改到位,從源頭上規范罰款。有關規定修改后,行政機關要嚴格按照修改后的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執行,讓罰款清理的成果實實在在惠及企業和群眾。
來源:船法學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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