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曹龍 孫祺 李金斗
在陜西省安康市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中,新發現一方同治十一年(1872)的碑碣。該碑位于安康市白河縣茅坪鎮平安村,整碑為青石質,通高1.65米、寬0.84米 、厚0.14米,碑文為陰刻。該碑雖曝露于野外150余年,但碑文基本完好。碑首刻“遵諭立碑”四字。正文9列279字,每列字數不定。正文后分列貢元、監生、耆民、首士、鄉約、地方、石匠等人名12人。根據碑文內容,筆者擬稱該碑為《王廷康裁革牛稅碑》。現將該碑錄文如下:
遵諭立碑
欽賜藍翎五品銜補直隸州署白河縣正堂加二級記大功一次紀錄十次王,諭?岳家河首士等知悉:照得本縣蒞任以來,以實心而行實政,凡屬陋規悉行裁革。前訪聞?每歲十月間查收騾馬稅時,派差下鄉,該差藉□□鄉地,朋比為奸,向農民喂牛之?家攤收牛稅,多少不等。經本縣分示六十三保,將百年病民之積弊一旦禁革,□□?五大鄉勒碑,永遠不許攤收牛稅在案。至于騾馬稅,例應解?部要欵。前據北鄉首士馮祖蔭等面請,以本縣一錢不取,無力賠墊,請將各保出□一□,由?本保首士督同鄉保,在本保內或畜或販賣之家派出,如本保無此二者,由本保首士在?公務內提撥,不得再向喂牛之家派斂,以期弊絕風清。前于接晤五鄉首士等面諭在?案。今特再諭爾岳家河保首士等,刻即勒碑,以垂久遠。特諭。?
右諭仰
貢元:阮亨益
監生:康昌貴
耆民:何大輿 周正發
首士:阮繡虎 程學忠
鄉約:胡逢福 阮靜山
地方:徐時高 潘世貴
石匠:劉自魁 李大彬
同治十一年冬月初八岳家河保公立
該碑系首次發現,未見于《陜西碑刻總目提要初編》《安康碑版鉤沉》《安康碑石》以及歷代《白河縣志》等文獻。不過在光緒二年白河縣另外一塊碑《白河知縣裁革牛稅諭碑》上,對本碑有所提及。據《安康碑石》記載,《白河知縣裁革牛稅諭碑》,“光緒二年(1876年)十一月立石。無書者姓名。原嵌于白河縣歌風樓,現在白河縣歌風鄉村民楊前正家保存。長方形,高72厘米、廣145厘米。楷體左行豎書。刊同治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1872年10月1日)白河縣知事王廷康裁革牛稅諭。保存完好。未見著錄。”[1]現引該碑相關內容如下:
敬刊同治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前憲王公革除牛稅諭敘:
……前憲王公廷康夫子,江浙儒宗,槐廳碩彥,以利濟之洪才,作此邦之父母,厪念生民,關心保赤。敦本重農,有加無已。明倫教學,日盛月新。奈甫經一載,即卸篆榮遷。然而農服先疇,當勿忘飽暖之所自;士食舊德,宜永念衣冠之由來。故興利除害,可舉一以概其余;斯遺澤流風,得貞珉而垂不朽。……是為序。
欽加藍翎五品銜直隸州署白河縣正堂加二級大功一次紀錄十次王為裁革牛稅以恤農民事。照得定例,買賣騾馬,自應抽稅。我縣為報解部款,向章十月間,本縣出給印票差催,應照向章辦理。前本縣訪聞,地方喂養耕牛之家,于催收騾馬畜稅時,具差保牌甲有向種田人家見有耕牛者,每頭或收稅錢四佰文,或收三二佰文不等,亦間有不收牛稅之處。本縣聞之,大為詫異。因思牛為耕地,代人之勞,為民所重,厥功甚偉,非騾馬可以營運獲利者可比。且農民喂養一牛,甚為不易,何得按年收稅,幾成積弊。乃飭房撿卷,查遍前任舊卷,只收納騾馬稅,并無按年收取牛稅之卷,必是差保牌甲欺我農民,籍端舞弊。此種積弊,既為本縣查出,亟應革除,合行曉諭。為此仰邑農民人等知悉,爾等須知,耕牛定例無稅,從今已后,爾等養牛之家,不必出給牛稅。永遠恪遵,并許立石勒碑,以為證據。如差保人等催收騾馬稅時,再有爾等許索牛稅者,立即稟送赴案,嚴行究懲,爾等勿受其愚弄可也。切切特示。[2]
本次新發現的碑文前半內容即光緒二年《白河知縣裁革牛稅諭碑》中所引王廷康同治十一年“諭”的縮寫。很顯然,同治十一年(1872),王廷康下令裁革牛稅后,“許立石勒碑,以為證據”,所以岳家河當地人就立碑一塊記述這一情況。才有了安康市這次發現的《王廷康裁革牛稅碑》。
關于王廷康,履歷不詳。據光緒《白河縣志》記載,王廷康,字蘭耜,是浙江紹興府山陰縣監生。通過捐納獲得知縣一職。他在白河縣任上的時間是同治十年(1871)十二月至十一年十二月。[3]《王廷康裁革牛稅碑》末署時間為“同治十一年冬月初八”,正在王廷康的履任時間范圍之內。
碑文中王廷康的頭銜是“欽賜藍翎五品銜補直隸州署白河縣正堂加二級記大功一次紀錄十次”。藍翎是清代六品以下官員冠帽上所用鹖鳥羽毛的飾物。道光時又開了捐翎之例,規定捐五千兩銀,即可給予頂戴藍翎。清朝知縣為正七品,正可授予藍翎。“五品銜補直隸州”,這里的“五品銜”和“補直隸州”應均是捐納所得,即通過捐納,可以讓身為七品官員的白河知縣享受五品直隸州知州的車服儀制。正堂就是官署正長官俗稱,“署白河縣正堂”即指白河縣知縣。“加二級記大功一次紀錄十次”一句中的加級、記功、紀錄均是清代官員考評的結果。清代官員立有功績或經考核成績優良者,給予紀錄或加級的獎勵(稱為“議敘”)。紀錄以次計算,共三等,最高紀錄三次。紀錄三次以上為加一級。加級則最高為加三級。紀錄和加級相結合,則有從紀錄一次到加三級共十二等。紀錄和加級具有考評官員升遷和抵消處分等作用。記功也是清代考核官員的常見用語,有記功、記大功等級別。
王廷康任職的白河縣,地形上山多地狹,農業發展條件不太有利。這構成了本碑重要的歷史背景。據嘉慶《白河縣志》卷九所載嘉慶五年《捐置義倉情形》中所列捐錢糧名單,可知嘉慶時,白河縣下屬共有縣城及六個鄉,即兆、北、西北、西、南、東鄉。此為大鄉。[4]大鄉之下亦有鄉,包括:兆鄉有6鄉;北鄉有6鄉;西北鄉有7鄉(其中就有岳家河);西鄉10鄉;南鄉10鄉;東鄉6鄉,合計45個鄉。本碑又稱岳家河保。保為鄉(大鄉)以下一級基層組織。保是鄉之下的一級基層組織。光緒《白河縣志》則稱為五鄉。[5]本碑中提到的五大鄉,與光緒《白河縣志》一致。則至少在同治十一年前,六鄉即已減為五鄉。且據本碑記載,“經本縣分示六十三保,將百年病民之積弊一旦禁革”,則白河全縣有63個保。岳家河既是西北鄉所轄之鄉也是六十三保之一保。則保和鄉的關系如何,由于數據非同一時間斷面,故不能確定。這其中可能涉及到嘉慶至光緒間的縣以下區劃調整。保的大量出現,頗疑與嘉慶初年白蓮教起義有關。白蓮教起義亦曾波及白河縣。
光緒《白河縣志》所載輿圖中岳家河與縣衙的位置。(本圖方向為上南下北左東右西)[6]
這塊碑講了兩個內容。“照得本縣蒞任以來”到“永遠不許攤收牛稅在案”為第一事,即王廷康下令禁止征收牛稅。這一部分基本是光緒二年《白河知縣裁革牛稅諭碑》中所引內容的縮寫。王廷康發現,每年十月,縣中征收騾馬稅時,差役會向百姓額外征收牛稅,令百姓苦不堪言。于是王廷康決心廢除這一陋規。王廷康認為,“因思牛為耕地,代人之勞,為民所重,厥功甚偉,非騾馬可以營運獲利者可比。” 牛是農業生產的生產資料,和騾、馬等的經營性質不同。
從“至于騾馬稅”到“以期弊絕風清”一節為第二個內容,主要討論騾馬稅的征收。騾馬稅是陜西各縣的常見雜稅,清末曾在陜西任職的樊增祥稱,“至雜稅一層,陜西向無竹木各稅,其騾馬稅一項各縣皆有,而皆不多,大半留作糧、捕各廳津貼,實屬其細已甚。”[7]“雜稅”是相對于“正稅”的稅收或稅種概念,名目繁雜,不同地方也有不同的名目。騾馬稅就是雜稅之一。前引樊增祥語,騾馬稅“大半留作糧、捕各廳津貼”即大多數用作縣衙辦公經費。但是根據此次新發現的《王廷康裁革牛稅碑》,白河縣的是要“例應解部”上繳中央的。這是一新發現情況,不知何解。在光緒《白河縣志》,我們發現一個畜稅的名目,定額每年16兩。[8]這個畜稅應該就是碑文中的騾馬稅。
這就產生一個問題,碑文中為什么在強調禁止征收牛稅同時,還要花幾乎相同的篇幅去討論騾馬稅這個陜西常見雜稅的征收呢?筆者以為,這與白河縣地理條件相關。前文提到了,白河縣平地少,山地多,這種地形不利于白河縣的農業發展。光緒二年所立《白河知縣裁革牛稅諭碑》就稱“緣該處土瘠民貧,晏然無事,尚難謀生。”[9]百姓生計如此艱難,可能連牛都很少擁有,更別說騾馬之類的畜類。以騾馬為征稅對象,恐怕在白河是達不到16兩的征收定額的。完不成上級攤派的任務,于是只能另立名目,用額外征收的牛稅補充騾馬稅之缺額。所以在王廷康禁止征收牛稅的同時,必須考慮如何才能把缺額補上。北鄉鄉紳馮祖蔭提出了自己的建議,“前據北鄉首士馮祖蔭等面請,以本縣一錢不取,無力賠墊,請將各保出□一□,由本保首士督同鄉保,在本保內或畜或販賣之家派出,如本保無此二者,由本保首士在公務內提撥。”所謂“一錢不取,無力賠墊”即指騾馬稅所收款項,均不留白河縣,全部上繳,而白河縣地瘠民貧,無力墊付這筆缺額。總結起來就是,由各鄉首士和鄉保一起以保為單位,征收騾馬稅。如果本保內沒有符合條件的征收對象,則由該保首士,用該保公款支付。
雖然做了這樣的規定但是從實際效果上似乎較為有限,否則也不會出現光緒二年那塊《白河知縣裁革牛稅諭碑》了。
正文之后,本碑還列了十二個人的署名。其中貢元阮亨益和監生康昌貴排在最前面。貢元即貢生。阮亨益,光緒《白河縣志》載其為同治四年貢生。[10]《清史稿》載,“肄業生徒,有貢、有監。貢生凡六:曰歲貢、恩貢、拔貢、優貢、副貢、例貢。監生凡四:曰恩監、蔭監、優監、例監。蔭監有二:曰恩蔭、難蔭。通謂之國子監生。”[11]阮亨益和康昌貴在一眾人位列前茅,可見功名與科舉在地方社會的影響力。耆民,應即耆老,是指年高有德之民。剩余的首士、鄉約、地方應均是鄉村社會的半官方領袖。首士,有稱“首事”,其適用場景較廣,如書院、義倉、宮廟等均可設置。從本碑看,首士在白河縣中地位較高,白河縣同治十一年這一次關于牛稅、騾馬稅的決策過程均有其身影。清代在鄉村,設立講約處所,揀選老成者一人作為約正,每月朔、望日,咸集耆老人等,宣讀圣諭廣訓及欽定條律,務使家喻戶曉,謂之鄉約。后在鄉里中設立約正、約副,由州縣官選派,對鄉里百姓施以約束和勸化。地方是承擔以往保甲、里甲的職能的半官方人員。此處的“地方”應即碑文中“鄉保”。清代早期推行過里甲制和保甲制。有學者指出,“無論保甲制還是里甲制,在實際施行中,皆因時因地而異。但到18世紀早期,此類官方制度在不少地方已趨于式微。代之而起的是各種非正規做法。在村一級或村之上,乃出現名目不一的半官方人員,承擔以前保甲、里甲的職能。官方文獻常稱此類人員為鄉保、地方、鄉地、保正或地保。”[12]由此可見地方和鄉保職能與保甲、里甲的職能類似,應當主要是負責地方治安方面的工作。
綜上,該碑的發現,對了解和研究清代安康財政稅收、鄉村社會治理等內容,具有較高的價值和意義。
向上滑動閱讀注釋:
[1]張沛編著:《安康碑石》,西安:三秦出版社,1991年,第263頁;《陜西碑刻總目提要初編》依《安康碑版鉤沉》稱呼該碑為《禁差索重刊裁免牛稅碑》,分別見李啟良等:《安康碑版鉤沉》,西安:陜西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133-134頁;吳敏霞主編;楊志飛分冊主編:《陜西碑刻總目提要初編》第4冊,北京:科學出版社,2018年,第47頁。
[2]張沛編著:《安康碑石》,西安:三秦出版社,1991年,第263 -第264頁。
[3]顧騄:光緒《白河縣志》卷8,清光緒十九年(1893)刻本,第7b頁。(見中國國家圖書館“數字方志”數據庫)
[4]嚴一青等修:嘉慶《白河縣志》卷9,清朝道光年間刻本,1b-46a。(見中國國家圖書館“數字方志”數據庫)
[5]顧騄:光緒《白河縣志》,清光緒十九年(1893)刻本,凡例第1b頁。(見中國國家圖書館“數字方志”數據庫)
[6]顧騄:光緒《白河縣志》,清光緒十九年(1893)刻本,目錄第2b頁、圖1a頁拼合。(見中國國家圖書館“數字方志”數據庫)
[7]樊增祥撰;那思陸、孫家紅點校:《樊山政書》卷8《會臬司詳撫部院》,北京:中華書局,2007年,第1版,第214-215頁。
[8]顧騄:光緒《白河縣志》卷7,清光緒十九年(1893)刻本,第6b頁。(見中國國家圖書館“數字方志”數據庫)
[9]張沛 編著:《安康碑石》西安:三秦出版社,1991年05月,第1版,第262頁。
[10]顧騄:光緒《白河縣志》卷9,清光緒十九年(1893)刻本,第5b頁。(中國國家圖書館“數字方志”數據庫)
[11]趙爾巽等撰,中華書局編輯部點校:《清史稿》卷106《選舉志一》,北京:中華書局,1977年,第3100頁。
[12]李懷印《晚清及民國時期華北村莊中的鄉地制——以河北獲鹿縣為例》,《歷史研究》2001年第6期,第75-76頁。
來源 | 文物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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