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上海二中院“改發案件類案裁判要點”是對特定類型改發案件中常見問題及裁判規則的歸納提煉。裁判要點以上海二中院審委會通報的形式呈現,并下發轄區法院,以促進類案同判和適法統一。本期刊發的“行政訴訟起訴條件類改發案件裁判要點”,由行政審判庭經濟管理糾紛審判團隊收集整理而成,對行政機關向一定區域內發布的告知行為是否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原告所請求履行的法定職責明顯不屬于行政機關權限范圍的判斷標準、行政機關要求申請人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予以補正的行為是否可訴等情形進行梳理和回應。
問題之一:行政機關因危房整改發布告知,禁止特定片區的房屋出租并要求限期搬離,是否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
裁判觀點
行政機關向一定區域內發布的告知行為是否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應結合告知內容是否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產生實際影響進行判斷,不宜簡單以告知對象不特定為由,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行政機關針對涉案片區內的特定房屋作出相關告知書,內容為要求即日起不得出租房屋,已租住及暫住人員限期搬離。該告知已經對特定村民的權利義務產生實際影響,在后續無其他終局性行政決定吸收該告知書內容的情形下,該告知書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涉案片區內村民的起訴符合起訴條件。
問題之二:當事人起訴要求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對明顯不屬于行政機關權限范圍的情形應如何判斷?
裁判觀點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所請求履行的法定職責或者給付義務明顯不屬于行政機關權限范圍的,可以裁定駁回起訴。”對明顯不屬于行政機關權限范圍的情形應依據法律規范的具體規定進行判斷。如果法律規范對行政機關的管理職責有具體明確的規定,當事人起訴要求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該項職責,在其具備原告主體資格等其他起訴條件的情況下,應予以受理后進行實體審理,不宜以行政機關不具備履行職責的前提條件為由,將其歸于“明顯不屬于行政機關的法定職責”情形予以裁定駁回。
問題之三:行政機關認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不符合要求,告知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補正并重新提交,該告知行為是否可訴?
裁判觀點
行政機關要求申請人按照“一事一申請”的原則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方式予以補正并在指定期限內重新提交申請,否則即視為放棄申請。但申請人認為其申請已明確故未重新提交申請,行政機關也未書面認定其放棄申請或按原申請作出答復。在此情況下,行政機關實際系拒絕對申請人的申請作出處理,該補正告知行為已經對申請人獲取政府信息的權利產生實際影響,故申請人可以就該告知行為提起行政訴訟。若行政機關在補正告知后又另行作出政府信息公開答復,則補正告知為過程性而非終局性行政行為,故不可訴。
問題之四:私有房屋征收補償案件中,未被行政機關列為被征收人的當事人對補償事宜提起行政訴訟,是否具有原告主體資格?
裁判觀點
根據法律規定,私有房屋征收補償以房地產權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上記載的權利人為被征收人,因此被征收人以外的人原則上不具有原告主體資格。但在部分案件中,被征收房屋因種種原因未取得不動產權利憑證,房屋征收部門根據其查明的事實認定了被征收人。如被認定的被征收人以外的當事人能提供初步證據證明其可能系房屋產權人,與爭議房屋的征收補償利益存在利害關系,其對爭議房屋安置補償事宜提起行政訴訟具有原告主體資格。至于其是否系被征收房屋的真正產權人,應經過實體審理后予以認定。
問題之五:行政行為相對人之外的當事人因行政行為影響其權益而提起行政訴訟,請求確認行政行為違法并要求行政賠償,是否具有原告主體資格?
裁判觀點
因行政行為導致其合法權益受損的當事人,具有向行政機關請求行政賠償的權利。當事人雖然并非行政行為相對人,但其起訴時提供的初步證據能夠證明被訴行政行為與其遭受損害的事實可能具有直接因果關系,一般應認定其具有原告主體資格。例如行政機關實施拆房行為導致相鄰房屋坍塌,當事人當時處于該房屋內并因此受傷,即使當事人并非被訴拆房行為的行政相對人,也不是坍塌房屋的產權人,但拆房行為所致房屋坍塌與其受傷之間存在直接因果關系,其未向房屋所有權人主張民事權利,而是就房屋拆除行為提起行政訴訟,系對救濟途徑的選擇,具有原告主體資格。
問題之六:當事人先起訴行政協議無效,生效判決確認行政協議有效,之后當事人再次起訴要求解除行政協議,是否屬于重復起訴?
裁判觀點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當事人就已經提起訴訟的事項在訴訟過程中或者生效裁判后再次起訴,同時具有下列情形的,構成重復起訴:后訴與前訴的當事人相同;后訴與前訴的訴訟標的相同;后訴與前訴的訴訟請求相同,或者后訴的訴訟請求被前訴裁判所包含。確認協議效力系確認之訴,解除協議系形成之訴,兩者系不同訴訟類型,不屬于同一訴訟標的,要求確認協議無效和要求解除協議亦屬于不同的訴訟請求。因此,當事人先起訴要求確認協議無效,經生效判決確認協議有效后再起訴要求解除協議,不屬于重復起訴,同時也不屬于訴訟標的已受生效裁判羈束的情形,法院應予立案受理。
責任編輯 | 翟珺
文字 | 魏琦
版面編輯 | 周彥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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