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了一起騙貸案的判決文書。牛某武聯合銀行工作人員胡某峰、郭某萍甲、張某軒2014年至2016年期間先后騙取河南商丘華商農商銀行5800萬元至今未還。
根據(2024)豫1402刑初466號刑事裁決書顯示,2014年至2016年期間,被告人牛某武利用其實際控制的公司,通過偽造虛假購銷合同、虛構貸款資金用途等手段,在商丘華商農村商業銀行先后5次騙取共計5800萬元的貸款至今未還。
另外三位被告人胡某峰、郭某萍甲、張某軒為河南商丘華商農商銀行的工作人員。根據指控,胡某峰在商丘市某某農村商業銀行任公司業務部信貸員期間,被告人郭某萍甲、張某軒、趙某(另案處理)在商丘市華商農村商業銀行木材分理處及平原南分理處工作期間,在辦理上述5筆貸款時,明知上述企業由牛某武實際控制存在關聯,擔保人之間重復擔保、互相擔保,風險很大,仍違法發放貸款,且均形成不良,至今不能償還,給銀行造成特別巨大損失。
郭某萍甲、胡某峰、張某軒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罪名無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中亦無異議。
郭某萍甲的辯護人提出,郭某萍甲不應對涉案貸款最終違法發放承擔全部責任,應當減輕處罰。
胡某峰的辯護人提出,胡某峰處于從犯地位,在貸款發放過程中并不起到決定作用,犯罪情節較輕,具有自首情節,認罪悔罪態度較好。
張某軒的辯護人提出,張某軒對貸款所起的作用只是對借款申請材料實施初審,沒有發放貸款的決定權,且主動投案且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除此之外,張某軒的辯護人指出,《商丘華商銀行授信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商丘華商銀行每發放一筆貸款,都需要經過11個審查環節,張某軒作為一個信貸員,只是進行初審這一個環節,并不是決定發放貸款的最終環節。且張某實地查看了借款人、擔保人的生產經營情況,與貸款人沒有利益輸送。而11個審查環節仍導致5800萬騙貸案發生,表明該行的多個環節、多名負責人員的審查、審批出現問題才導致貸款最終被違法發放。
最終,法院判決上述三名銀行員工均犯違法發放貸款罪,郭某萍甲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并處罰金1萬元,胡某峰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1萬元,張某軒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1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牛某武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貸款,給銀行造成特別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騙取貸款罪。被告人郭某萍甲、胡某峰、張某軒作為銀行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其行為均已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鑒于他們三人的工作職責僅是整個違法發放貸款中的一個環節,按照權責刑相統一原則,不應對此承擔全部的刑事責任,系從犯。
但值得注意的是,商丘華商農商銀行在發放貸款的 11個審查環節竟然還能讓牛某武先后5筆貸款騙取5800萬元,這不得不為商丘華商農商銀行的內控機制敲響警鐘。
根據企查查顯示,商丘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05-25,法定代表人為翟建強,,企業注冊地址位于商丘市梁園區凱旋路145號,所屬行業為貨幣金融服務。目前,暫未查詢到其對外披露的經營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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